女方冒用她人身份信息登記結婚 主張離婚如何救濟

 內容提要:【案情】:2010年,胡玲玲(化名)與工友的鄧鋒國(化名)相愛,雙雙墜入愛河,三個月後按照當地的風俗擺設了婚宴並登記結婚。當時僅有18周歲的胡玲玲未到法定婚齡,便借用其表姐身份證信息與鄧鋒國進行了結婚...

【案情】:
    2010年,胡玲玲(化名)與工友的鄧鋒國(化名)相愛,雙雙墜入愛河,三個月後按照當地的風俗擺設了婚宴並登記結婚。當時僅有18周歲的胡玲玲未到法定婚齡,便借用其表姐身份證信息與鄧鋒國進行了結婚登記。2012年,鄧鋒國天天沉醉於泡吧、KTV等娛樂場所並沾染惡習。胡玲玲多年以來感受不到家的溫暖與丈夫的依靠,無奈之下,便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自己的婚姻關係無效,卻被法院駁回。請問胡玲玲該如何才能離婚?
【解析】:
    筆者認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的締結應當是以結婚當事雙方是否具有法定的條件及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自願申請而核發的結婚證書,來確定當事人是否為合法婚姻的依據。
    本案中胡玲玲冒用其表姐的身份信息與鄧鋒國進行結婚登記,那麼與鄧鋒國存在婚姻關係的是胡玲玲表姐,而不是胡玲玲本人。所以應由胡玲玲的姐姐本人向法院起訴要求這一隻有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的婚姻關係無效。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應當是合法婚姻關係當中的一方。胡玲玲雖與鄧鋒國之間有事實上的夫妻關係,但卻不是法律確認的婚姻關係的當事人,胡玲玲所持的結婚證書是其姐姐的姓名,也就是說胡鄧兩人之間根本不具備合法婚姻的依據,胡玲玲也不是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也就更談不上離婚訴訟的原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胡玲玲冒用其表姐的身份信息與鄧鋒國登記結婚,即屬於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應依據最新司法解釋對原婚姻登記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由複議機關或法院查明登記程序瑕疵的存在,從而做出撤銷原婚姻登記的複議決定或法院判決,經此法定程序後,雙方的婚姻關係可以撤銷。如涉及孩子撫養及財產問題,另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起訴。(文/許小軍)

【法條鏈接】:
    1、《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文/許小軍)



來源:搜狐
作者:許小軍
推薦閱讀:

這種八字的人一定不要幹壞事!容易惹官非,犯牢獄之災的八字信息
信息過濾器的「紅利」真的有那麼容易吃嗎?
如何理解和盡量避免「信息不對稱」?
信息技術應用:拓展空間 加快融合 - 電子網
三星智能攝像頭再爆遠程命令執行漏洞

TAG:結婚 | 離婚 | 信息 | 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