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010年10月26日 10:15:19  來源: 北京日報 【字型大小大小】【留言】【列印】【關閉】

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在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同時,明確提出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的立法目標——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只是基本解決了無法可依的問題,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還需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我國未來法治建設和立法工作應當實現「五個轉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對今後我國的法治建設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未來我國法治建設和立法工作應當實現五個轉變。一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一項基本任務應當是實現依法辦事,法治建設的關鍵應當從以立法為中心向切實實施憲法法律為中心轉變,黨和國家應當更加重視和加強憲法法律的實施,實現憲法法律實施與法律體系構建的全面協調發展。二是我國的依法治國和法治建設需要向縱深發展和推進,應當從以立法為中心加強法律制度規範建設,向以法治文化為重點加強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識建設轉變,努力使法治成為人們的價值信仰和生活方式,實現法治文化與法律體系的全面協調發展。三是我國的立法工作應當從數量型立法向質量型立法轉變,不僅要考察立法數量的「GDP」,更要關注立法的質量和實效;不僅要有不計其數的紙面上的法律規範,更要有能夠真正發揮作用的現實中的法治功能。四是我國的立法工作應當從以創製法律為主,向統籌創製法律與清理法律、編纂法典、解釋法律、修改法律、補充法律、廢止法律的協調發展轉變,使法律體系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使法律體系更加具有科學性、穩定性、權威性和生命力。五是我國的立法工作應當從「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條制定一條」的「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向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協調發展的立法模式轉變,從立法項目選擇的「避重就輕」、「拈易怕難」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頭、迎難而上、攻堅克難的轉變,使立法真正成為分配社會利益、調整社會關係和處理社會矛盾的藝術,成為在「矛盾的焦點上」划出的杠杠。應當著眼於從深層次和整體上解決問題,確立更高更嚴的立法標準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當著眼於從深層次和整體上解決問題,確立更高更嚴的立法標準,使我國的立法水平和立法質量上一個新台階。其一,應當把各種基本社會關係合理納入法律調整範疇。法律是社會關係的調整器和社會利益的分配器,法律體系是調整社會關係和分配社會利益的集大成者。完善法律體系,應當把國家的經濟關係、政治關係、文化關係、社會關係以及有關國際關係的各個方面,國家與公民、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公民與公民、公民與社會組織、各個黨派之間、各個民族之間、各種組織之間、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等各種重要關係,合理納入法律調整範圍,使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實現有法可依。目前,我國還有許多社會關係沒有能夠納入法律調整規範的範疇,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當然,在強調和重視立法的同時,也必須看到立法的局限性,防止立法萬能和過度立法,避免立法事無巨細、包打天下。立法對社會關係的調整,應當做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使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經濟立法和社會立法各自的比例均衡適當。其二,應當做到成龍配套,既無重要立法缺項等「立法空白」,也無「擺設立法」、「過時立法」等重大立法瑕疵。從科學立法和提高立法技術的要求來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當保證法典法與單行法、修改法與原定法、解釋法與原定法、下位法與上位法、新法與舊法、特別法與一般法、程序法與實體法、地方法與中央法、國際法與國內法等各類法律,做到上下統一、左右協調、整體和諧,構成有機統一的法律體系整體。而且,法律體系內部應當結構合理,體例科學,文字規範,邏輯嚴謹,前後一致,左右協調,上下有序,各類法律從精神與原則、從形式與內容、從規範到文本、從個體到整體,做到相互銜接、彼此協調、渾然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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