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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帥:我國刑法中責任阻卻事由的構成與特點

扶帥:我國刑法中責任阻卻事由的構成與特點

作者: 扶帥(作者單位:蘭州大學)

 

摘要: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中,犯罪成立須依次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不一定違法,違法的行為不一定有責。責任阻卻事由是指雖然有違法行為,且侵害了法益,但因為有免責事由的存在而不承擔刑事責任。

  關鍵詞:責任阻卻;理論構成;特點

  一、責任阻卻事由的概念

  責任阻卻事由即阻礙責任成立的事由。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責任是犯罪成立的必備條件之一,某一行為即使具備了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和違法性,但如果存在責任阻卻事由,仍不能構成犯罪。責任阻卻事由從狹義上說,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從廣義上說,指無責任能力和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二、 責任阻卻事由的根據

  責任的基礎,是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具有接受法律規範的要求、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卻不接受法律規範的要求,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其一,要對行為主體進行法的譴責,就要求行為主體能夠認識其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並能夠控制自己不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其二,在行為主體認識到或者可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刑法禁止的行為時,就應當產生反對動機,實施刑法所允許的行為。其三,只有在行為主體客觀上可以實施法律所允許的行為,卻不實施法律所允許的行為時,才能對行為主體進行非難。

  在通常情況下,達到法定年齡的行為主體都具有責任能力,而且一般都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所以,一方面,在討論故意、過失以及目的與動機時,基本上是以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為前提的。另一方面,沒有將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作為故意、過失的要素。然而,不可否認的是,也會有特殊的情況,例如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卻不能辨認行為行為的社會意義與危害後果,甚至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或者合理的以為是按照刑法的要求實施的,而且不可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刑法;或者行為人雖然預見到了結果的發生,卻不可能實施其他合法行為。

  三、 責任阻卻事由的理論構成

  根據上文所述,缺乏責任能力、缺乏違法認識的可能性與缺乏期待可能性,就成為責任阻卻事由。

  首先,責任能力是責任的首要因素。 行為人不具備有責地實施行為的能力時,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進行責任非難所要求的行為人的能力,就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雖是作為非難可能性的前提,但責任能力同時是能夠認識到自身行為的是非善惡,以及基於這種認識所實施行為的依據。這並不意味著無責任能力與無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相混同,因為無責任能力是欠缺辨認控制能力所致,而無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則是由於其他原因所致。據此,無責任能力顯然是責任阻卻事由。

  其次,違法認識的可能性,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時,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違法認識的可能性,是故意與過失之外的獨立的責任要素,而且是故意犯與過失犯都必須具備的責任要素。一方面,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時,才能產生反對動機,對行為人而言才具有他行為可能性,法律才能要求他放棄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進而才具有非難可能性;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為被法律禁止的人,不能產生反對動機,不能從法律上要求他放棄該行為,因而不能追究其責任。另一方面,刑法具有不完整性,侵犯法醫的行為並不一定被刑法規定為犯罪。因此,即使在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侵犯了某種法益,但合理的相信自己的行為並不被刑法所禁止時,也不具有非難可能性。所以,缺乏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意味著沒有責任,所以也成為違法阻卻事由。

  最後,所謂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適法行為。站在法益保護的立場,根據行為人當時的身體的、心理的條件以及隨附情況,通過與具有行為人特性的其他多數人的比較,判斷能否期待行為的當時的行為人通過發揮其能力而不實施違法行為。期待可能性的理論認為,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其他適法行為,就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責任。

  四、 責任阻卻事由的特點

  責任阻卻事由作為構成犯罪卻不承擔實然責任的事由,其本身就具有鮮明的特點。

  第一,從行為本身來看,它已經符合了基本的犯罪構成。只有行為符合法定的犯罪構成才能形成犯罪的可能性,才可以實施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使行為具有當罰性,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從而產生犯罪的責任。

  第二,從阻卻事由與犯罪行為的關聯來看,二者並沒有直接的關係。與犯罪行為本身有關聯的事由,應視其為犯罪構成要件或組成要素,用以判斷犯罪能否成立。如果這些事由與犯罪行為沒有直接關係或者是犯罪的事後情況,它們就不能左右犯罪成立,只是判斷當罰性的依據。責任阻卻事由一般情況下就是一些既定的認識和事實,和犯罪行為本身沒有直接的聯繫。

  第三,從阻卻事由的後果來看,它的直接效果在於阻卻現實刑事責任的承擔。由於這些事由的存在或介入,阻斷了刑事責任由應然向實然的轉化鏈條,也即行為人僅承擔了觀念上的刑事責任,而不能進行刑事責任的現實發難,行為人在法律上不承擔刑罰或者其他非刑罰制裁措施。

  第四,從阻卻事由的存在方式來看,它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必須已經由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進行規定或有所體現。現實刑事責任阻卻事由的存在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不管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是否意識到存在著這些阻卻事由,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一旦發現它們的介入,並且這些阻卻事由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均所規定或體現,內容特定,行為人即不再承擔現實刑事責任。這也是對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的限制。  參考文獻:

  [1]趙秉志,趙輝.現實刑事責任阻卻事由探討[J].河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30(5).

  [2]李玉嬌.責任阻卻根據探討[D].鄭州大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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