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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剛:性騷擾,男人也是受害者

2012-11-19 15:31方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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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長期忽視了女性對男性的性騷擾,以及同性間的性騷擾。如果我們對這一現象視而不見,便無異於正在製造著一種新的性騷擾——對男性性權利的輕視與蔑視。

由於文化與風俗的差異,性騷擾的定義在不同國家與民族間會存在差異。

性騷擾一詞是由美國女法學家凱瑟琳·麥金農於1974年提出的,一名美國婦女因為逃避上司的騷擾而不得不辭去工作,但因為是由於「個人原因」辭職的,所以無權享受失業救濟,便訴諸法律。麥金農在為她打官司的過程中首次提出性騷擾這一概念。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認可了性騷擾的提法,八十年代或九十年代初,在歐美許多國家,法律都開始對性騷擾進行立法。

性騷擾對於中國人來講是一個新語彙,我們過去習慣於使用「耍流氓」。耍流氓被認為是道德問題,而性騷擾明確地提出了法律概念——不是品質不好,而是犯法了!

給性騷擾下一個準確的定義遠非想像的那麼簡單,它可以是對我們身體的侵犯,也可能是對我們精神的敵對行為;可能是男人針對女人的,同樣可能是女人針對男人,甚至同性別間的人加與的;還可能僅僅是對某一性別的歧視態度與行為。性騷擾概念越寬泛,越有利於一個理想的平權世界的建設。

對身體的侵犯是較易判別的,但是,黃色笑話、色情的眼神、與性有關的雙關語、性玩笑、強邀共進晚餐、色情畫片等等,都構成了性騷擾。同樣,追問個人的性生活、強行對別人講述自己的性經歷、對個人的著裝或身材做性方面的評語、散播關於別人的性隱私的謠言、打電話而不出聲音或在不受歡迎時打電話、過分殷勤被婉拒後仍堅持、在別人面前做出撫慰自己身體的不當運動、贈送與性有關的私人禮物、猥褻的動作……所有這些都可歸入性騷擾。

台灣學者將性騷擾劃分為5個等級:

1, 性別騷擾:一切強化女性是二等性別的言行、包括各種帶有性含義和性別歧視、性別偏見的言論以及污辱、貶低、敵視女性的言論都在此列;

2, 性挑逗:包括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肌體上的性挑逗行為,包括公開展示色情圖片、講黃色笑話、掀裙子、撫摸女性敏感部位、曝露性器官;

3, 性賄賂:以同意性服務為交換條件,男性上司及同事以要求約會或占性便宜作為允諾加薪、升遷或處分等的條件;

4, 性要挾:以威脅的手段強迫性行為或性服務,同樣包括在約會關係中於對方不願意的性形下的強吻、強留或強行發生性關係;

5, 性攻擊:強姦以及任何造成肢體傷害的暴力動作或異常的性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囊括極廣的劃分卻忽視了女性對男性的性騷擾,以及同性間的性騷擾。如果我們對這一現象視而不見,便無異於正在製造著一種新的性騷擾——對男性性權利的輕視與蔑視。一個理想的社會,是對所有社會成員投入平等關注的,即使蒙受性騷擾的男性是「少數人」。性騷擾已成為一個熱門話語,而任何熱門話語操作不好便都具有很強的殺傷力,我們所要警惕的是,不要為了維護一種權利,而損害了另外的一種權利。

在美國,性騷擾主要是指工作場所的性侵犯。但在中國,大量報道出來的性騷擾案例仍以公共場所的身體騷擾為主。不是中國人的工作環境多麼優越,而是我們尚缺少正視工作關係中的性騷擾的勇氣與能力。一些人認為,辦公室里的性玩笑有助於同事間的團結與氣氛的和諧,但是我們無法確認有多少人是被迫承受的,多少人正因此感到不愉快。

即使是公共場所的性騷擾,我們的社會也遠未達到一致的共識。被騷擾者如果穿得性感或曝露,便難免有衛道士指責其是「自食其果」。但是,無論一個人穿怎樣的衣服,她致多想告訴別人自己是時尚的,是美麗的,是可以吸引他人注意的,而絕不意味著告訴別人:我是可以和你做愛的。一個男人開著豪華汽車上街,並不意味著聲明「你可以搶我的車」,一個人吹噓自己多麼富有,也不意味著通知小偷可以光顧,何以女人要為她穿什麼衣服承擔責任呢?這是典型的男性霸權思想在作崇。

反性騷擾問題中,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誰對於是否構成性侵擾具有決定權?

同樣是對美女凝視和吹口哨,我可能說你在騷擾我,你卻可能說,我在欣賞你,吹口哨也是讚美的一種方式。如果一個男人盯著一個女人看,女人可能說他目光怪異,是性騷擾,而男人也許會說,那僅僅是一個男人欣賞女人的正常目光,可以被理解為驚嘆而絕非猥褻。

如果我們說當事人感覺自己不舒服了,感覺自己被侵犯了,便構成了騷擾,那麼凝視和吹口哨則是性騷擾。但是,這轉變成一種法律上認可的形式,卻有很大的難度。因為文化尚未對這種表現給出一個普遍為人所接受的定義。

是否有理想的解決方法呢?這便涉及到一個更大的話題:一種關於每個個人的權利都是至高無上的理念的文化建設。

再比如,發黃色簡訊給別人,毫無疑義是性騷擾。發送者將性話語強加給一個並未表示願意接受的人,而且當事人無法迴避。是否面對面侵犯與當事人是否受到侵犯不構成必然聯繫。這同當面講色情笑話的性質一樣,但後者往往更難得到公正的對待。有人會說,你不想聽,可以躲開呀,我在公共場所有講的權利,你也有不聽的權利。所以我尚未聽說過因為講黃色笑話而成被告的例子。但問題是,一個人即便在公共場所講話的時候,不也是針對特定的聽眾嗎?

網上的色情內容是一個更複雜和有爭議的話題,在美國也是一樣。要求對其進行整治的人,會舉出諸如會對網民造成不良影響等一大堆理由,但反對進行整治的人則堅持,看過色情網頁與品行變壞之間沒有因果聯繫,為什麼你管理者看了沒學壞,卻認為別人會學壞?而且,性信息與其它信息一樣具有諮詢的自由傳播權,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相吻合,對其進行管制便是對民主和自由的粗暴干涉。在這一點上,我個人更傾向於這樣一種觀點:存在不是性騷擾,強行推廣才是性騷擾。也即是說,網站在那裡,頁面在那裡,不構成性騷擾,因為你可以選擇不看,可以選擇迴避,但不能剝奪別人看的權利。但是,如果強行往我的信箱里發廣告來推介,強行在我的電腦屏幕上展開那畫面,就對我構成性騷擾了。這與門縫小廣告同理,侵犯了我的私空間不被強行介入的權利。

(原題:反對性騷擾,一種權利 作者:方剛 北京林業大學性與性別研究所所長、副教授 本文經授權摘自著作《方剛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本文不代表本網觀點。)

作者

方剛

方剛:性社會學博士,主要從事性多元、性教育、男性氣質、性別暴力研究,在國內外出版著作50多部,聯合國秘書長「聯合起來制止針對婦女暴力運動」男性領導人網路中國唯一成員,中國白絲帶志願者網路召集人,北京林業大學性與性別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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