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秩序的起源》
編號:B86·2170516·1388 | |
作者:【美】弗朗西斯·福山 著 | |
出版: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 |
版本:2014年09月第1版 | |
定價:88.00元亞馬遜52.80元 | |
ISBN:9787549555116 | |
頁數:548頁 |
成功的現代自由民主制,將強大的國家、法治和負責制政府三種機制結合在穩定的平衡中。那麼,這三種機構最初來自何方?是什麼力量驅使它們誕生?又在何等條件下得到發展?建立的順序如何?彼此間有何關係?當代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之一弗朗西斯·福山,為我們提供了一幅今日政治機構是如何從歷史中發展出來的全面畫卷。《政治秩序的起源》(一卷),把對政治秩序的探討向前延伸到人類的靈長目祖先,然後依次講述人類部落社會的出現,首個現代國家在中國的生長,法治在印度和中東的開始,一直到法國大革命前夕問責制政府在歐洲的發展。《政治秩序的起源》是一次嚴密的嘗試,力圖通過多學科的綜合研究,形成對人類歷史的概覽,建立一個理解政治制度演化的宏大框架。
《政治秩序的起源》:自由民主製作為預設
制度是規則,或重複的行為模式,比任何掌管機構的個人,都要活得長久。
——《第29章 政治發展和政治衰敗》
當塞繆爾·亨廷頓在《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提出的「第三波民主化」,是不是對未來制度的一種預期?當弗朗西斯·福山在《歷史的終結與最後的人》中把自由民主制看成是「人類意識形態發展的終點」,是不是讓歷史成為「最後之人」?亨廷頓從變化的當下看見了未來,福山則以回首的方式總結了歷史,無論是在「變化社會中」向前展望,還是在「歷史的終結」中向後回首,其實都是對於時間的一次停留,都是對於現行制度的一種注目,但是,為什麼第三波民主化在20世紀90年代達到頂峰之後又出現了民主衰退?為什麼意識形態的歷史已經隨著冷戰的結束而終結,在21世紀的第一個十年又出現了威權主義國家?——時間在變動,歷史在反轉,民主在顛覆,到底誰是那個「活得長久」的恆久性存在?
「我們視各式制度為理所當然,但對其來龍去脈卻一無所知。」在《歷史的終結與最後的人》之後,福山似乎以否定的方式再次站在已經被自己標註的終結處,開始轉身回望「活得長久」的制度,他像一個把「最後之人」打倒的人,重新推出了一個「最初之人」,而這個希望在最初意義上看見最後終結的標誌人物,就是福山所說的政治制度,在他看來,「最後之人」在歷史的節點上可能也是一種表象,當2011年的9月11日美國遭遇恐怖襲擊而使冷戰之後的世界格局發生質的改變,當21世紀的第一個十年參與第三波民主化的國家五分之一回復到了威權主義,當東帝汶、巴布亞紐幾內亞、印尼巴布亞省、索羅門群島在內的美拉尼西亞的國家建設問題遭遇到了重大困難,當俄羅斯退回威權、印度腐敗、發展中國家政府衰敗、當代美國政治受制於既得利益者,這仍是一個屬於「變化的社會」,這仍不是一個「歷史的終結」,這其中仍有太多的政治焦慮:「取得進展的某些國家出現徹底逆轉;走出威權政府的國家,卻又陷入政論家托馬斯·凱羅塞斯所謂的"灰色地帶』;無關乎政治制度能否走向民主化或保持民主化,而關乎它們能否向民眾提供所需的基本服務;金融危機定期折磨全球的經濟增長開發,缺乏恰當的管制以馴服資本主義的大幅波動。」
但是,變化的出現,終結的延續,甚至秩序的改寫,並非是要否定第三波民主化,並非是要顛覆「歷史的終結」,福山認為,所有的表象其實有一條共同的線索,那就是「如何建立和維持有效的政治制度,雖然強大,但遵守規則,又承擔責任。」這就是他所說的「制度的保存自有規律」,也就是說,在制度層面上,這是一種自為,而這種自為是制度的屬性所決定的,「紀念塞繆爾·亨廷頓」是他對於亨廷頓理論的致敬,所以他的制度概念完全來源於亨廷頓,即「穩定、有了價值、重複的行為模式」,亨廷頓列出四條標準來衡量國家制度的發展程度:適應和僵硬,複雜和簡單,自主和從屬,凝聚和鬆散。而這四條標準在福山看來,隱含著一個共同的概念,那就是制度的恆久性,它比歷史上的人物獲得長久,比機構獲得長久,因為它是規則,而且是「重複的行為模式」,也就是說,在真正的制度面前,即使社會的政治秩序在變化,即使歷史沒有走到真正的終結處,在重複的意義上它一定是走向它必然的終點,而這個終點就是自由民主制。
「自由民主製作為預設,已成為21世紀初普遍接受的政治景觀。」自由民主制就是亨廷頓所講的「第三波民主化」,在重複的行為模式上,變化和返潮,無非是暫時現象,只要制度存在,就一定會朝著這個預設前進。那麼,。作為預設,真正的自由民主制到底是怎樣的?或者其內在自為的規律如何把握?福山提出了「達到丹麥」的樣本,一個曾經兇悍的維京部落,一個處在北歐的邊緣地理的國家,如何會成為一個民主、穩定、熱愛和平、繁榮、包容、政治腐敗極低的國家?福山認為,丹麥從部落社會發展出政治制度,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國家,然後社會規則變成書面法律,當統治者接受了正式規則,便開始限制自己的權力,從而讓自己的統治權臣服於通過選舉表現出來的大眾意志,於是,「現代民主制便呱呱墜地」。丹麥道路對於福山來說,其意義就是用一種簡約的方式闡述了「要活得長久」的自由民主制,而這個被預設而實現了的制度,就是「政治的必需」,它在成功道路上涉及的是三種制度:國家、法治和負責制政府,「成功的現代自由民主制,把這三種制度結合在穩定的平衡中。能取得這種平衡,本身就是現代政治的奇蹟。」
自由民主制被預設,那麼現在的問題應該是如何「達到丹麥」?但是正如福山所說,預設成為理所當然,但是真正的問題是其來龍去脈,也就是:這三種制度最初來自何方?是什麼力量驅使它們誕生?又在何等條件下得到發展?建立的順序如何?彼此間有何關係?所有這些問題就是必須回到歷史的源頭,或者在「變化社會」中找到重複性的線索,這便是「政治秩序的起源」,也就是從「歷史的終結」處再次回到起點,一步一步探尋,從而走到那條預設的道路上。
福山的起點是「國家之前」的自然狀態,這種自然狀態看起來是原始的,是缺乏政治秩序的,但是在福山看來,卻具有了「用來建立政治社會應予培養的各級人性美德」,他把前人類時代的人類看成是一種政治動物,他反對盧梭、霍布斯和洛克認為自然狀態下的人是隔離的個體,而是借用亞里士多德的理論,「人類天生是政治的」,這或者也是一個預設,因為正是人具有政治性特點,所以他們是社會性的,語言的出現,是為了改進合作和發展認知里,宗教的出現,成為凝聚社會的源泉,而宗教導向的禮儀,則成為「超自然秩序的重複表演」。所以他們需要共同利益的合作,需要規範化的規則,「規範化行為植根於情感。它促進社會合作,明顯提供生存優勢,協助人類進化至今。」這就是黑格爾所提出的「尋求承認的鬥爭」的目標,這就是自利而合作的人性美德,在此基礎上便有了包容適存性、親戚選擇、互惠利他、宗教信仰、遵循規範、期望獲得他人的主觀承認等通向社會性的既定途徑。
從人類社會的發展形態上來看,福山引用了埃爾曼·塞維斯四個層次的理論,即族團、部落、酋邦、國家,族團和部落詩意社會組織中的親戚關係為基礎,酋邦和國家則以領土為基礎來行使權力,在演進過程中,有兩種方式對社會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一種是宗教,這是從宗族發展而來的信仰形式,它的意義是促進了大規模的集體行動,從而實現了建制化,反過來影響領導權和產權;另一種是戰爭,利益和領土之爭導致了戰爭,戰爭導致了暴力,但是也促進了合作,而這種合作就出現了國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是原生形成的,而是競爭形成的。」而在福山的視野里,「戰爭創造國家,國家發動戰爭」的典型樣本就是中國。
中國是福山的第一個國家樣本,在他看來,中國建立了符合馬克斯·韋伯所定義的現代國家,「中國成功發展了統一的中央官僚政府,管理眾多人口和廣闊疆域,尤其是與地中海的歐洲相比。」從喜洲到春秋戰國,隨著戰爭的演進,國家慢慢形成,而秦朝統一具有的意義就是真正的國家的出現,在他看來,秦朝之所以成為世界上的「第一國家」,就在於去除了早期家庭關係的影子,去除了親戚網路的特點,這主要得益於商鞅的反家庭運動,得益於法家思想的實施——這也可以看成是「法治」的雛形。「親戚關係體系崩潰,被更自願、更個人形式的團體所取代,這就是社會現代化。但它在秦統一後沒有發生。」為什麼只有在秦國具有國家的現代性意義,因為在秦之後,儒家漸漸取代了法家,最終成為中國鞏固政權的絆腳石。
「家庭和國家的緊張關係、家庭責任高於政治責任的道德合法性,在中國歷史上經久不衰。」漢朝的家族精英攫取了國家權力,使得漢朝的政治出現了衰敗,而這種衰敗對於中國國家制度來說,變成了一種無法擺脫的道路羈絆,隋唐時代重建中央集權,依然沒能終止貴族家庭的影響,而到了宋朝,雖然行政機構回到了漢朝的「現代基礎」,但是家族制度的復辟,最終使得中國的國家樣本變成了「東方專制主義」,當天命取代制度,當皇帝個人權威取代法治,當家族政府取代負責制政府,中國模式無疑缺乏了現代政治發展的借鑒意義,「中國是創造現代國家的第一個世界文明。但這個國家不受法治限制,也不受負責制機構的限制,中國制度中唯一的責任只是道德上的。沒有法治和負責制的強大國家,無疑是一個專制國家,越是現代和制度化,它的專制就越是有效。」
而在中國之外,福山還考察了印度、中東和歐洲的政治秩序的起源,在他看來,印度和中國不同,它沒有經歷像中國那樣的暴力戰爭,所以它在國家制度的形成上「走上一條大彎路」,沒有形成一個現代的非人格化的集權國家,但是它卻在自然神學的發展上,卻形成了限制國家權力和權威的法治雛形,無論是瓦爾納和迦提的制度,還是婆羅門教社會制度,宗教提供了一種法治基礎,「印度的社會制度源於宗教,大大限制了國家的集權能力。」而正是印度現代國家制度的缺席,使得印度在經歷了孔雀王朝、「社會戰勝政治」、「外國人的國家建設」等曲折過程之後,出現了政體的弱點:「印度政治發展的歷程顯示,它從來沒有為暴政國家的發展提供社會基礎,以便其有效集中權力來滲透社會和改造基本社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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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從歷史的終結返回起點 |
而在中東世界,奧斯曼帝國的軍事奴隸制建立的是強大部落社會中建國的對策,它建立了強大的國家制度,但是當馬穆魯克實施軍事奴隸制之後,由於缺乏制度化的統治機制和非世襲原則的爭權奪利,導致國家的崩潰,雖然馬穆魯克挽救伊斯蘭教,但是國家之外的社會參與者都相當薄弱,缺乏組織。而考察中東的歷史,福山提煉出奧斯曼帝國的遺產:奧斯曼帝國是穆斯林世界中迄今最成功的政權,他們發展了具有顯著現代特徵的國家制度,他們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官僚和軍隊,以非人格化的擇優標準,「這一制度得以克服中東社會的部落機構的局限。」
中國、印度和中東,提供了國家制度建設的幾條線索,而在它們之外,則是「例外的歐洲」,它們沒有像中國一樣陷入「表情的專橫」,實際上他們的個人主義讓他們逐步退出親戚關係,而真正終結親戚關係的則是宗教,當天主教會摧毀延伸的親戚團體,預示著歐洲在宗教意義上打破了家庭觀念,從而出現了國家權力之外的宗教權力,「宗教權力從沒凝聚成國家之外的中央官僚機構。它只在歐洲出現,與現代歐洲國家的發展和今天所謂的法治的出現又密不可分。」在福山看來,法治是政治秩序中的另一組件,它的意義是「限制國家權力」,而按照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觀點,「共同規則的存在使社會中個人的和平共處成為可能」,也就是說,社會秩序不是自上而下理性計劃的產物,而是互動中自發產生的,也就是說,法治的本質是「代表整個共同體願望的既存法律,高於當前政府的意志,它限制著政府的立法範圍」。但是在福山看來,法治雖然是一種自發的社會秩序,但是在中斷的時候,它必須要以政治權力的干預來解釋,也就是說,法律並不只是「自發秩序」進程的結果。
考察歐洲的法治建設歷史,其公正的法律其實來源於宗教,基督教的政教合一是使得宗教權威服從於國家,但是從11世紀開始,天主教開始獨立於政治權力,教皇格里高利七世開始的「敘任權鬥爭」就是使得教會法規獲得了合法化,從而創造了建制化的精神權威的單獨領域,這種改變使得「教會變為國家」,在歐洲真正的現代國家建立之前,教會就具有了國家形態,而且宗教式的國家,也促進了法治的建制化和理性化,而這一點正是福山所認為的「最深刻意義的法治」:社會產生共識,其法律是公正和既存的,能夠約束其時統治者的行為;享有主權的不是統治者,而是法律;統治者的正當權力只能來自法律,方才享有合法性。」
這就是為什麼歐洲會有政治負責制的興起,歐洲的國家建設比中國要晚,但是當教會成為國家,卻給歐洲帶來的政治自由。福山考察歐洲的負責制政府的建構,他認為16世紀的法國和17世紀的西班牙,是一種君主政體,它們建設的是一個軟弱的專制:法國在「腐爛和傾圮的地基」上建立國家,在財政危機中興起家族政府,所以它更像是一個「尋租者」,「廣大的尋租聯合體獲得權利,並在傳統和法律中尋求保護,這就是國家權力的基礎。」最終卻在家族制的革命中死去;而西班牙政權採取了和法國完全不同的道路,他通過家族化跨越大西洋,將政治制度移植到拉美,但實際上這種移植造成了權力的割裂,一方面是西班牙政府無法控制實際局勢,而當地的新興地主又狼狽為奸,最終導致了拉丁美洲「大莊園的鐵律」,最終成為不平等和衝突的根源。在法國和西班牙的軟弱專制之外,匈牙利和俄國提供了另一種失敗負責制的選擇,那就是專制主義的君主政體,最終也無法建立完備的政治負責制。
四種失敗的負責制政府給出了政治秩序的教訓,而英國的成功案例則提供了經驗,福山認為,「政治負責制如何發展的最後案例是英國,其政治發展的三大組件——國家、法治和政治負責制——都成功獲得了制度化。」它有團結的議會,可以抵制並限制國王權力,它出現了自由城市,在「易北河以東」形成了獨立自治的商業城市,它有打敗國王的「光榮革命」經歷,最終使得政治負責制和代議政府的原則制度化,而在徵稅合法化之後,合法產權成為可能,使得負責制強加給英國君主政體,在這樣的基礎上,英國最後成為了強大的國家,所以福山認為,「負責制不是只從國家流向社會的單行道。如果政府不能採取團結行動,沒有廣泛接受的共同目標,就無法奠定政治自由的真正基石。」
從自然狀態的前人類社會到法國大革命期間的英國,福山梳理了政治秩序的起源和發展,無論是國家制度,法治建設,還是負責制政府的架構,都需要一種「穩定、有了價值、重複的行為模式」的保障,也就是「要活得長久」的制度,制度存在合理化和恆久化,才能使得政治秩序得以發展,才能最終走向作為終點的自由民主制,所以當福山預設了最後的歷史終結,當它考察政治秩序的起源時,無疑帶著先入為主的觀點,而在這個先入為主的體系里,最重要的是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問題,在他看來,強大且等級分明的政府是前提和保證,在此框架內,自由市場、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自發的「群眾智慧」,這些重要組件,才能組合成為一種合理的政治秩序,所以回過頭來審視「歷史的終結」,福山顯然變得謹慎,而這種謹慎為「最後的人」提供了一種個體意義上的自由:
自由民主制今天可能被認為是最合理的政府,但其合法性仰賴自己的表現。而表現又取決於維持恰當的平衡,既要有必要時的強大國家行為,又要有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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