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土社會視角下矛盾糾紛解決路徑選擇研究
鄉土社會視角下矛盾糾紛解決路徑選擇研究
——對江西省奉新縣各鄉鎮的調研
發布時間:2012年05月08日 09:11
來源:求是理論網 作者:羅貴成導論
我國著名的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曾經說過:「從基層上看去,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1]自此,「鄉土中國」成為我國民眾家喻戶曉的名詞,並被廣大民眾廣泛流傳,而今我國已經進入「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 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一位美國著名的學者曾經說過「現代性孕育著穩定,而現代化過程則滋生著動亂。」[2]根據西方社會法治建設的經驗表明,處於這樣的階段正是利益需求多元化的時期,各類矛盾糾紛會顯得愈加複雜,因此解決糾紛方式也應當多元化,除了傳統的訴訟方式以外,還得有各種各樣的非訴訟糾紛解決途徑。而當前,我國鄉土社會正處在由傳統性、封閉性向現代性、開放性的轉變過程中,矛盾糾紛的類型越來越複雜,但是我國在解決糾紛的理念和手段上都未能及時的跟進,在轉型期的鄉土社會,解決民眾糾紛的各種辦法已經暴露出傳統糾紛解決理念落後和我國基層司法資源匾乏等弊端。特別是當前群眾之間的糾紛處於爆發時期,特別在我國基層,土地經營權糾紛、房屋強制拆遷糾紛等問題特別突出,因此,目前我國所遇到的問題是前所未有過的,我們更是要攻堅克難,更是考驗我國基層執政者的執政智慧,要不段探索我國基層社會的管理創新模式:如果僅僅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就會助推「訴訟爆炸」,還會對鄉土社會的秩序產生重大衝擊;如果僅僅按照鄉土社會現有的解決糾紛方式去解決糾紛的話,就會與法治精神不符。因此,在鄉土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過程中,如何應對日益增長的各種社會矛盾糾紛,尋求有效的解決糾紛的關鍵是能否尋找到正確的適合鄉土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模式。筆者帶著這一疑惑,對鄉土性較濃江西省奉新縣有代表性的鄉鎮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試圖找到正確的適合鄉土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模式,並且希望藉此能夠對我國和諧鄉村的構建做一有益的探究。
考察:對鄉土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現狀分析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筆者通過發放調查問卷與訪談相結合的形式對江西省奉新縣具有代表性鄉鎮的民眾矛盾糾紛解決方式進行了調研,[3]並對調查問卷進行了深入分析研究,結合筆者在奉新縣人民法院對以訴訟紛方式解決糾紛的情況,了解到我國鄉土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鄉土社會矛盾糾紛的現狀考察
筆者通過實地調查、訪談並結合在法院的司法實踐經歷,發現目前我國鄉土社會的矛盾糾紛基本上集中在婚姻家庭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債務糾紛、鄰里糾紛等方面。其中,家庭糾紛約佔42%,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約佔36%,債務糾紛約佔33%,鄰里之間糾紛約佔25%,並且在不同的鄉鎮還表現出不盡相同的特點。
通過調查研究我們可以看到,我國鄉土社會的矛盾糾紛基本上集中在婚姻家庭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債務糾紛、鄰里糾紛等方面,此外筆者在調查訪談中還發現土地糾紛、山林權糾紛、與行政機關的糾紛也佔了一定的比例,這說明隨著民眾法律意識的增強,人民敢於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鄉土社會矛盾糾紛的解決方式
在鄉土社會中大家都彼此十分的熟悉,因此,鄉土社會矛盾糾紛的現狀與我國的鄉土社會鄉土性有著很大關係。這就決定了大家在生活和交往中難免會出現一些摩擦,產生一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等。有糾紛就必然要尋找解決糾紛的途徑。通過調查與訪談之後,筆者發現我國鄉土社會在處理矛盾糾紛時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個人私了,村幹部介入,親朋好友出面,訴訟方式,其他形式。
(一)個人私了
個人私了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通過相互的溝通協商、妥協退讓、自願達成和解合意,以自行協議的方式解決糾紛的一種途徑。在我國這樣一個典型的熟人社會裡,大家真是「抬頭不見低頭見」,因而,村民之間一旦發生糾紛,絕大多數村民考慮到面子的問題會慎重選擇通過私了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從對調研的統計分析可以看出我國鄉土社會在發生矛盾糾紛時有約51%的人通過私了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二)村幹部介入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村民在發生矛盾糾紛時,往往由村幹部出面進行處理,因為在我國鄉土社會裡,儘管鄉土性還沒有根本改變,但是我國的鄉土社會中的村幹部大多數還是通過村民大會自願選舉產生的,因此,村民發生矛盾糾紛時,就往往請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來處理彼此矛盾糾紛。筆者在訪談中還發現,有村幹部介入的矛盾糾紛多是與贍養老人有關,費孝通先生早在其《鄉土中國》中就有所闡述:「鄉土社會的權力結構就是長老統治」,[4]雖然筆者認為已不完全適合當下時代的實際情況,但是我國鄉土社會中多少還是保留了長老統治的痕迹。因此,村民在發生矛盾糾紛時找一位德高望重的長老來化解矛盾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了。
(三)親朋好友出面
在我國鄉土社會中,村民「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深刻影響著村民對矛盾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當發生矛盾糾紛時,選擇找親朋好友來調解糾紛能將事情很好的解決,大家彼此也不會傷了和氣,筆者在收回的105份調查問卷中,發現有40餘位村民在發生矛盾糾紛時,親朋好友往往成為糾紛的調解者、說理者,佔到被調查人數的33%,因此,親朋好友解決矛盾糾紛有利於我國鄉土社會家庭的安定和鄰里秩序的穩定。
(四)訴訟方式
在我國這樣的一個熟人社會裡,普遍遵循著「以和為貴」思想理念,在我國廣大農村「無訟」「懼訟」的心理普遍存在。在鄉土社會裡,大家一提起「官司」,就會聯想到「挑撥是非」的惡行。[5]但是隨著我國法制觀念逐步深入人心,在廣大鄉土社會裡,選擇一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也佔了一席之地,通過對本次調查問卷的統計分析,選擇以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矛盾糾紛的人群普遍在45歲以下,這點從筆者在法院的司法實踐當中也可以很明顯的感受的到,並且通過訴訟的方式還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主要是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這類案件是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所無法企及的,這說明鄉土社會中的年輕人更加相信法律並且願意以法律的手段來解決此類矛盾糾紛。
(五)其他方式
在鄉土社會中,也禁受不起激烈的社會變革所帶來的深刻影響,因此也存在有一小撮所謂的「黑社會性質」的小團體,他們主要以「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方式生存,這些人主要以幫人收債為其主要生活,在調查和訪談中,筆者發現願意以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的達到被調查人數的20%左右,這種方式雖然可以有效解決債權人的當務之急,但是是與我國建立社會主要法治國家的目標背道而馳的,因此政府應當予以重視,要通過不斷健全法律的途徑解決糾紛來克服這個難題。
思考:鄉土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方式不足之處
在我國鄉土社會裡對矛盾糾紛進行處理時,傳統文化中的和諧理念、是需要我們繼續保持並發揚的。同時,我們也要警惕傳統文化中與現代社會糾紛解決理念不相符的成分,比如說隱忍、無訟等傳統觀念。[6]轉型中的鄉土中國同時也是我國矛盾糾紛的多發期,因此,我們要在鄉土社會的轉型期嚴格把好關,讓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理念來指導我國鄉土社會矛盾糾紛的解決。筆者根據調查分析,認真分析了我國鄉土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方式上存在以上幾個問題:
(一)現有鄉土社會調解方式的缺陷
雖然調解在我國鄉土社會解決矛盾糾紛發揮著不會替代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我國農村的矛盾糾紛的表現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現有的調解方式也暴露了其不足之處: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頒布已近兩年,筆者在調查中發現,還有相當一部分的鄉村仍然沒有建立起自己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自己專門的人民調解員,在發生糾紛時還是依靠傳統的村幹部和所謂的「調解能手」來調解糾紛,調解組織不健全,調解方法不是很理想,調解程序不規範②沒有發揮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等調解系統應有的作用,在鄉土社會裡發生糾紛,大家最多找的是村幹部、親朋好友來做「和事老」,很少村民想到司法、行政機構來進行調解,因此,農村單一的調解體系根本不適合利益日益多元的鄉土社會。③調解與訴訟沒有形成良好的協調機制,雖然在鄉土社會中,訴訟沒有成為民眾的首選,但是在通過訴訟方式的案件中,就會發生調解與訴訟都是各自為政的,沒有形成良好的調解與訴訟的協調機制。
(二)訴訟在我國鄉土社會中陷於困境
從上表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我國鄉土社會中,村民選擇解決矛盾糾紛主要靠調解,而不是運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糾紛,國家司法在廣大農村處於無用武之地:①習慣規則排斥對法律的適用,在我國鄉土社會的禮制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禮」,就會成了撒野,沒有規矩。[7]在鄉土社會中發生矛盾糾紛,首先適用的是自治規範,然後才是法律②在農村,法律沒有發揮應有的司法權威。鄉土社會中,廣大村民的法制意識淡薄,法律意識不強,有人甚至認為法律解決不了鄉土社會中的實際問題,法律在他們的心中幾乎不復存在,因此,法律在廣大農村沒有發揮應有的司法權威。③廣大村民不願意選擇法律來解決矛盾糾紛,特別是年齡比較大的。他們不相信法律,況且打官司還需要錢。
(三)存在著一些不合理的糾紛解決方式
在鄉土社會中,有些人為了出氣、為了面子甚至不惜選擇通過「黑道上的人」解決糾紛,這嚴重擾亂了鄉土社會的秩序,給鄉土社會留下不安定因素。[8]這與我國建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馳,因此應當值得我們引起重視。
構建:中國式的鄉土社會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方式
「社會越複雜,糾紛解決的方式、手段也就應當越豐富,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就顯得越重要。」[12]在鄉土社會激烈的社會轉型時期,解決如此多樣化的矛盾糾紛,既要尊重我國基本的法律原則,同時又要考慮我國鄉村的實際情況,切實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鄉土社會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體制與機制。
(一)建立並完善當事人協商和解制度
解決矛盾糾紛本質就是當事人合意與交涉之過程,因此當事人的參與是比不可少的一環,日本學者棚瀨孝雄曾經說過:「如果不是以當事人自己推動程序的形式,糾紛的解決怎樣都會變成被強加的東西」 [13]特別是在鄉土社會的環境下,大家是「抬頭不見低頭見」,都不願意把事情搞砸,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是不會選擇其他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的。這是解決鄉土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步。由此,應當在糾紛解決主體的引導與協助下,充分尊重當事人合意在解決糾紛中的主導地位:首先,有必要在制度層面創造出當事人溝通的程序空間,提供當事人充分闡述自己想法的機會和場合。 其次,為了避免當事人之間的溝通陷於無序與漫無目的,在制度上還應賦予解紛主體一定的控制權。解紛主體可以根據當事人交涉的具體情況適時調整,儘可能使當事人的溝通聚焦在特定問題上。[14]確保當事人之間協商和解的有效性。
(二)建立並完善民間組織的人民調解制度
人民調解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是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被西方人譽為化解矛盾糾紛的「東方經驗」,2010年頒布的《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工作更加肯定,在明確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實現人民調解的現代轉型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但由於城鄉差異,因此,完善農村人民調解制度十分必要:首先,重視民間調解組織的建設,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廣大農村應建立司法部門指導下的鄉鎮、行政村、村民小組三級人民調解網路格局。在鄉鎮一級建立人民調解辦公室並設首席人民調解員,在自然村建立人民調解辦公室並設專職人民調解員,在村民小組設兼職人民調解員形成比較完整的農村人民調解體系。[15]其次,要通過加強培訓、資格認定等措施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素養,把那些懂政策,明法律,有威信,熟悉情況,辦事公道的人員選聘為人民調解員,並且要切實願意為人民調解工作做出自己貢獻。
(三)完善行政調解制度
應當充分發揮鄉鎮司法所把國家法與民間法聯繫的紐帶作用,而不應當只走走過程。鄉鎮司法工作人員應根據鄉土社會的不同特點,貫徹「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針,藉助習慣情理與善良風俗對民眾進行說服教育,在不違背國家法律原則的前提下,用百姓心中的那桿秤來闡釋民間法,並適時地培養民眾的法律意識,努力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理想狀態,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四)完善司法解決制度
調解制度固然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鄉土社會的轉型和調解制度本身的缺陷,調解制度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雙方都認為是自己忍讓,都認為是自己吃虧,「調而不解」的現象十分嚴重,因此,調解制度在解決矛盾糾紛並不是萬能的,實現農村矛盾糾紛解決方式的改革勢在必行。首先,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濟制度。由於訴訟成本高,本來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可以解決的糾紛被擋在了法院門外,因此,通過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濟制度來切實解決訴訟來解決矛盾糾紛的門檻。其次,加強法制宣傳,要通過「送法下鄉」等多種形式,使法律貼近百姓,特別是要加強對年齡較大的村民的法律宣傳力度,切實讓其理解法律,相信法律的權威可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採取「非理性」的態度來解決彼此之間的矛盾糾紛。最後,不斷探索審判與執行理論的研究,樹立司法權威,維護鄉村社會的穩定。
(五)建立並完善非訴方式與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體系
基層法院應當發揮自己的知識資源優勢,探索建立各種調解機制間相互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同時探索建立以基層法院為主導的、鄉鎮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委會參與的三級矛盾糾紛解決服務機制,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和業務指導人民調解機制、委託調解或邀請協助調解機制,實現訴訟與訴訟外矛盾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效銜接。
結語
我國農村正在經歷著從「鄉土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矛盾糾紛呈現主體多元化,內容多樣化和解決方式極端化的發展趨勢,必須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途徑,因此建立和解、調解、訴訟等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體系,是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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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塞繆爾·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M].王思華等譯,1989:38
[3]筆者在此次調研中,調查的鄉鎮分別是:SF 鎮、CA鎮;SB鎮、LS鎮;ZX鄉、GK鄉。共發放調查調查問卷120份,回收105份。回收率超過80%符合規定,且全部調查問卷都是筆者親自登門拜訪回收的,以確保問卷的真實性與代表性。
[4]費孝通.鄉土中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1
[5]費孝通.鄉土中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9
[6]穆欠霞.試論我國鄉土社會糾紛解決理念的轉換[D],遼寧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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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劉嵐.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EB/OL].08:42:28
[12]吳英姿:《鄉下鑼鼓鄉下敲------中國農村基層法官在法與情理之間的溝通策略》載《南京大學學報 》,2005年第2期,第60頁
[13]小島賴武司,伊藤真:《訴訟外糾紛解決法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 第16頁
[14]左衛民:《常態糾紛的非司法解決體系如何和諧與有效----以S縣為分析樣本》載 《法制與社會發展》,2010年第5期,第56頁
[15]宋智敏、胡正昌《完善我國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思考》,載《武漢大學學報》,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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