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陳冠希事件看香港的所謂法治
在法律界,關於法治有兩種講法,一種是rule of law,中文即是法治,另一種講法叫做rule by law,為了和法治區別,我們姑且稱為依法而治吧。這兩者表面上看來很相像,但是卻有本質的區別。
法治認為法律高於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條準則其實有內在的一個信念和堅持,這就是基於人性天生的正義公平和道德感。法治並不意味著當權者創造出一條法律,然後根據這條法律去執行,而對法律條文本身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則不予關心。 而依法而治,卻正正是這種思維。它認為社會應該依法而治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法律是高於一切的,而僅僅是因為法律能夠幫助一些人更加方便地做到某些東西,或者是讓一些人更加不方便地做到某些東西。從實際應用來說,法治更多的是對當權者的規限,因為當權者才是擁有真實權力的人,而依法而治更多的體現在當權者對人民的統治,更通俗的說來就是給人定罪時可以找出一條罪名而已。 在我看來,依法而治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東西,一點都不稀奇,比如說中國的封建王朝,也有依法而治的傳統,比如明朝有大明律例,清朝有大清律例,它們的作用都不過是訂立一些規則,讓自己的統治更加方便。即便是對皇帝,它們也有自己的一套規限,比如祖宗之法等等。但是如果有人認為它們是法治的社會,除非那個人腦袋進了水。 香港號稱是一個法治社會。但最近一系列的事情看來,香港充其量不過是個依法而治的社會。在香港,法律面前並不是人人平等的,也不是罪罰相當。香港的法律維護的是兩類人,第一類是權貴,包括有錢人,政府高官,公眾人物和知名藝人等等。從多個案例可以看出,由於香港法例彈性極大,律政司的妥協空間也極大,使得主控官和操生殺大權法官經常可以運用手中的權力替這些人輕判和減刑,而對於得罪了有錢人的普通老百姓就可以重判。
比如同是藏毒,一般人可以判入獄,而高等法院法官的兒子阮家輝就可以得到免予起訴的待遇(2000年阮家輝案)。 比如同樣是高買(指在店鋪中盜竊少量商品),身為助理房屋署長的潘啟迪可以以精神恍惚為由不予起訴,而同樣類似情況的五名高買者,在一審援引此案例被判無罪釋放後,律政司繼續上訴,上訴庭也能推翻原判,五名高買者被判入獄(2000年潘啟迪案)。 比如謝霆鋒頂包案,主犯和主要受益者謝霆鋒不過被判入獄14天,而幫人頂罪而且轉作污點證人的司機成定國卻要入獄4個月(2002謝霆鋒案)。 再比如最近的大亨林建岳超速駕駛案,由於林建岳能找到英國御用大律師與律政司談條件,可以從超速64公里每小時改到超速29公里每小時,理由是警方的雷達槍不準(註:在美國一般法庭接受的未經定期校驗的雷達槍的誤差率是5英里每小時,最大的也不超過過15英里每小時,從來沒有聽說過有高達22英里每小時的誤差),從而成功不用暫時吊銷駕照。你能相信一個富豪開一部法拉利在半夜公路上開車只開79公里每小時嗎(摺合50英里每小時)?一個「法治」社會,對有錢人和高官的袒護竟至於此。
香港法律保護的另一類是拉下面子的街頭「民主」鬥士。說來好笑,對於這幫反建制派的人士,香港政府其實是很願意用法律去制裁的,但是卻基於政治的原因,卻不得不一直忍氣吞聲。 比如最近的民間電颱風波(事情始末見我上一篇博客)。幾個街頭鬥士公然違法,甚至違反法庭禁制令,在街頭非法廣播,警方居然不當場制止,反而在現場幫助維持秩序。而制定法律、理應以身作則守法的6位尊貴的立法會議員竟然公開高調參與非法廣播,事後卻無一人被追究責任。 一個法治社會,卻要屈從於政治利益,可見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過是一個美好的謊言。 回到淫照事件上,在網路世界上,和18張淫照類似的圖片多如牛毛,即便在香港的的著名香港討論區,也一直有成人區,從來沒有警方因為有人上傳圖片而抓過任何一個人。至於所謂的明星移花接木照,在香港也多得嚇死人,以我印象,陳慧琳小姐就曾經被人移花接木過,當時不過在明報娛樂版弄了一個角落位的消息。在網路上,有著眾多名副其實的偷拍相片,受害人報案警方也最多追究偷拍者,從來沒有追查過轉載者。當年喧嘩一時璩美鳳光碟案,色情視頻在香港網站上還隨處可見,對於這個貨真價實的淫穢物品,香港警方也從來沒有抓過任何人。2005年,香港一名輔警發布穿制服而手淫的正宗色情圖片,完全符合散播色情物品的定義,但是這個輔警到現在還沒有起訴。這次的明星艷照還不牽涉入勒索等重罪,何以此次警方對名人公司以移花接木照片為由的報案就要出動100多名警力大動干戈呢?難道名人的艷照和一般人的艷照就有如此的不同?其實背後的原因,不外乎是名人背後集團的壓力罷了。
說起第一個被警方出動龐大警力以雷霆之勢被捕的鐘亦天,所有人沒有不為他喊冤的。他顯然並非始作俑者,他所做的不過是下載了12張圖片,並轉載過其中一張(到底是哪張,到現在還是秘密),而這張圖片根本還沒有被香港唯一有資格裁定是否屬於淫穢及不雅物品的機構審核,就已經被起訴。裁判法官居然不讓被告保釋,而要被告變相坐2個月的冤獄。其原因不過是認為被告可能有勒索意圖。這個就有點莫須有了,誰會拿一些全世界都看過的圖片去勒索人呢? 裁判法官還稱,被告一經定罪判囚可說難以避免,所以拒絕其保釋申請。這個理由更是讓人懷疑這個法官是不是腦袋進水。他彷彿忘記了前一段時間有一個被控和3個未成年少女性交並且拍下錄像的男子還可以用4萬元保釋呢。難道他認為該名男子一經定罪可以免於牢獄之苦嗎? 裁判法官的恐怖執法在前,警務處長的恐怖恐嚇在後。他竟然在電台上公開聲稱,凡是藏有淫穢圖片者都有犯罪的嫌疑。這頓時引起滔天抗議。原因很簡單,藏有淫穢圖片本身並不構成犯罪,只有上載圖片才可能犯罪,警務處長的話等同於默認藏有圖片的人都有上載的意圖,這簡直就是把民眾都當成了潛在的罪犯。 這種赤裸裸的威脅,簡直連依法而治都算不上。身為21世紀「法治之城」的香港的警務處長,對法律和法治如此無知,真是香港的悲哀。好在警方還有懂法律的人,由於民眾對白色恐怖的反彈巨大,警方不得不派出警務處助理處長黃福全為首長擦屁股,解釋了單純藏圖片不是犯法,即便傳給好友也不算犯法的官方法律觀點,才稍稍安定了全民皆罪的局面。黃福全還主動幫裁判法官擦屁股,說關押鍾亦天2個月並非選擇性執法,因為他涉及信用卡詐騙云云,可惜黃福全講多錯多,全然忘記了那個所謂的信用卡詐騙根本還沒有落案起訴,何來裁判法庭裁定不能保釋一說?
結合眾多的案例看,香港警方,律政司和法院系統的以法治民的本質昭然若揭。 好在香港還有一幫專門和政府作對的街頭鬥士和泛民派。儘管他們的逢中必反、意識形態先行、小事化大、有破壞無建設的作派我並不認同,但是不可否認,他們的存在對政府也是一個抗衡,普通市民往往可以從這些抗衡中獲得一些好處。比如這次的市民抗議,也是在鬥士議員的帶領和壓力下才迫使警方作出讓步。在一個理想的法治社會,法治是凌駕於政治之上的,而在香港的現實中,「法治」就在政治的角力下取得了微妙的平衡。 很難說得清,香港到底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還是一個「政治」的社會。這不知道是不是理想中的法治精神的悲哀呢?最近一系列的事情看來,香港充其量不過是個依法而治的社會。在香港,法律面前並不是人人平等的,也不是罪罰相當。香港的法律維護的是兩類人,第一類是權貴,包括有錢人,政府高官,公眾人物和知名藝人等等;另一類是拉下面子的街頭「民主」鬥士。對於這場鬧劇的看客來說,淫照的發布僅僅是個開頭,更大的鬧劇還在後面。逼於有方壓力,為了小小几幅相片,香港警方出動過100人的警力,高調搜捕嫌疑人,甚至要求國際刑警和大陸公安支援,警務處長鄧竟成親自出馬恐嚇市民,法院裁判官在控方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把一個僅僅上載了一張圖片的網民變相囚禁2個月。香港的法治為之蒙羞。
在法律界,關於法治有兩種講法,一種是rule of law,中文即是法治,另一種講法叫做rule by law,為了和法治區別,我們姑且稱為依法而治吧。這兩者表面上看來很相像,但是卻有本質的區別。 法治認為法律高於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條準則其實有內在的一個信念和堅持,這就是基於人性天生的正義公平和道德感。法治並不意味著當權者創造出一條法律,然後根據這條法律去執行,而對法律條文本身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則不予關心。 而依法而治,卻正正是這種思維。它認為社會應該依法而治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法律是高於一切的,而僅僅是因為法律能夠幫助一些人更加方便地做到某些東西,或者是讓一些人更加不方便地做到某些東西。從實際應用來說,法治更多的是對當權者的規限,因為當權者才是擁有真實權力的人,而依法而治更多的體現在當權者對人民的統治,更通俗的說來就是給人定罪時可以找出一條罪名而已。 在我看來,依法而治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東西,一點都不稀奇,比如說中國的封建王朝,也有依法而治的傳統,比如明朝有大明律例,清朝有大清律例,它們的作用都不過是訂立一些規則,讓自己的統治更加方便。即便是對皇帝,它們也有自己的一套規限,比如祖宗之法等等。但是如果有人認為它們是法治的社會,除非那個人腦袋進了水。香港號稱是一個法治社會。但最近一系列的事情看來,香港充其量不過是個依法而治的社會。
在香港,法律面前並不是人人平等的,也不是罪罰相當。香港的法律維護的是兩類人,第一類是權貴,包括有錢人,政府高官,公眾人物和知名藝人等等。從多個案例可以看出,由於香港法例彈性極大,律政司的妥協空間也極大,使得主控官和操生殺大權法官經常可以運用手中的權力替這些人輕判和減刑,而對於得罪了有錢人的普通老百姓就可以重判。 比如同是藏毒,一般人可以判入獄,而高等法院法官的兒子阮家輝就可以得到免予起訴的待遇(2000年阮家輝案)。 比如同樣是高買(指在店鋪中盜竊少量商品),身為助理房屋署長的潘啟迪可以以精神恍惚為由不予起訴,而同樣類似情況的五名高買者,在一審援引此案例被判無罪釋放後,律政司繼續上訴,上訴庭也能推翻原判,五名高買者被判入獄(2000年潘啟迪案)。 比如謝霆鋒頂包案,主犯和主要受益者謝霆鋒不過被判入獄14天,而幫人頂罪而且轉作污點證人的司機成定國卻要入獄4個月(2002謝霆鋒案)。再比如最近的大亨林建岳超速駕駛案,由於林建岳能找到英國御用大律師與律政司談條件,可以從超速64公里每小時改到超速29公里每小時,理由是警方的雷達槍不準(註:在美國一般法庭接受的未經定期校驗的雷達槍的誤差率是5英里每小時,最大的也不超過過15英里每小時,從來沒有聽說過有高達22英里每小時的誤差),從而成功不用暫時吊銷駕照。
你能相信一個富豪開一部法拉利在半夜公路上開車只開79公里每小時嗎(摺合50英里每小時)?一個「法治」社會,對有錢人和高官的袒護竟至於此。 香港法律保護的另一類是拉下面子的街頭「民主」鬥士。說來好笑,對於這幫反建制派的人士,香港政府其實是很願意用法律去制裁的,但是卻基於政治的原因,卻不得不一直忍氣吞聲。 比如最近的民間電颱風波(事情始末見我上一篇博客)。幾個街頭鬥士公然違法,甚至違反法庭禁制令,在街頭非法廣播,警方居然不當場制止,反而在現場幫助維持秩序。而制定法律、理應以身作則守法的6位尊貴的立法會議員竟然公開高調參與非法廣播,事後卻無一人被追究責任。 一個法治社會,卻要屈從於政治利益,可見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過是一個美好的謊言。回到淫照事件上,在網路世界上,和18張淫照類似的圖片多如牛毛,即便在香港的的著名香港討論區,也一直有成人區,從來沒有警方因為有人上傳圖片而抓過任何一個人。至於所謂的明星移花接木照,在香港也多得嚇死人,以我印象,陳慧琳小姐就曾經被人移花接木過,當時不過在明報娛樂版弄了一個角落位的消息。在網路上,有著眾多名副其實的偷拍相片,受害人報案警方也最多追究偷拍者,從來沒有追查過轉載者。當年喧嘩一時璩美鳳光碟案,色情視頻在香港網站上還隨處可見,對於這個貨真價實的淫穢物品,香港警方也從來沒有抓過任何人。
2005年,香港一名輔警發布穿制服而手淫的正宗色情圖片,完全符合散播色情物品的定義,但是這個輔警到現在還沒有起訴。這次的明星艷照還不牽涉入勒索等重罪,何以此次警方對名人公司以移花接木照片為由的報案就要出動100多名警力大動干戈呢?難道名人的艷照和一般人的艷照就有如此的不同?其實背後的原因,不外乎是名人背後集團的壓力罷了。 說起第一個被警方出動龐大警力以雷霆之勢被捕的鐘亦天,所有人沒有不為他喊冤的。他顯然並非始作俑者,他所做的不過是下載了12張圖片,並轉載過其中一張(到底是哪張,到現在還是秘密),而這張圖片根本還沒有被香港唯一有資格裁定是否屬於淫穢及不雅物品的機構審核,就已經被起訴。裁判法官居然不讓被告保釋,而要被告變相坐2個月的冤獄。其原因不過是認為被告可能有勒索意圖。這個就有點莫須有了,誰會拿一些全世界都看過的圖片去勒索人呢? 裁判法官還稱,被告一經定罪判囚可說難以避免,所以拒絕其保釋申請。這個理由更是讓人懷疑這個法官是不是腦袋進水。他彷彿忘記了前一段時間有一個被控和3個未成年少女性交並且拍下錄像的男子還可以用4萬元保釋呢。難道他認為該名男子一經定罪可以免於牢獄之苦嗎? 裁判法官的恐怖執法在前,警務處長的恐怖恐嚇在後。他竟然在電台上公開聲稱,凡是藏有淫穢圖片者都有犯罪的嫌疑。這頓時引起滔天抗議。原因很簡單,藏有淫穢圖片本身並不構成犯罪,只有上載圖片才可能犯罪,警務處長的話等同於默認藏有圖片的人都有上載的意圖,這簡直就是把民眾都當成了潛在的罪犯。 這種赤裸裸的威脅,簡直連依法而治都算不上。身為21世紀「法治之城」的香港的警務處長,對法律和法治如此無知,真是香港的悲哀。 好在警方還有懂法律的人,由於民眾對白色恐怖的反彈巨大,警方不得不派出警務處助理處長黃福全為首長擦屁股,解釋了單純藏圖片不是犯法,即便傳給好友也不算犯法的官方法律觀點,才稍稍安定了全民皆罪的局面。黃福全還主動幫裁判法官擦屁股,說關押鍾亦天2個月並非選擇性執法,因為他涉及信用卡詐騙云云,可惜黃福全講多錯多,全然忘記了那個所謂的信用卡詐騙根本還沒有落案起訴,何來裁判法庭裁定不能保釋一說? 結合眾多的案例看,香港警方,律政司和法院系統的以法治民的本質昭然若揭。 好在香港還有一幫專門和政府作對的街頭鬥士和泛民派。儘管他們的逢中必反、意識形態先行、小事化大、有破壞無建設的作派我並不認同,但是不可否認,他們的存在對政府也是一個抗衡,普通市民往往可以從這些抗衡中獲得一些好處。比如這次的市民抗議,也是在鬥士議員的帶領和壓力下才迫使警方作出讓步。在一個理想的法治社會,法治是凌駕於政治之上的,而在香港的現實中,「法治」就在政治的角力下取得了微妙的平衡。 很難說得清,香港到底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還是一個「政治」的社會。這不知道是不是理想中的法治精神的悲哀呢?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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