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後的各種糾結各種斗

  新婚姻法既出,引得一片嘩然——有人樂見丈母娘敗走,有人預言房價得到抑制,有人為弱勢方憤憤不平。房產、生子、「小三」、財產、離婚……個個都是點擊率爆棚的「敏感詞」,新婚姻法註定一石激起千層浪。新法、新人、新婚,各種糾結各種斗

  離婚者說:公平是前提

  原先的婚姻法這樣界定房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而在新婚姻法中,同一種情況卻更改為相反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小瑩離婚的時間點還適用於原先的婚姻法,但她甚至連想都沒想關於房子和財產的一切,果斷放棄,立即執行。「本來就不是我的,為了爭這些再繼續糾纏,實在得不償失。」結婚三年的小瑩和老公都沒有在婚姻中出軌,「就是純粹的性格不合,」她說:「再具體一點,就是兩個人的價值觀不同,認為重要的東西南轅北轍。」

  而這樣看似純屬精神領域的差異,導致的結果卻是嚴重的——在幾次不斷升級的爭吵中,小瑩的丈夫最終動了手。「平靜之後想想,人在氣頭上的行為有時候是控制不住的,我當時說的話也很過分,他可能只是急切地想阻止我繼續說下去。男生本來就手重,而且自己又意識不到,談戀愛的時候拉一下摟一下也經常會弄痛我。」雖然理解,但當這樣的情況發生第二次時,小瑩即刻異常平靜地簡單整理好自己的衣物,從此再沒回過這個家。

  結婚時兩人居住的婚房,婚前由小瑩的公公婆婆一次性付清購買,登記於小瑩丈夫名下。儘管新房從設計、裝修、傢具,到所有窗帘床罩等一切軟裝潢都是小瑩一點一點燕子銜泥般累積起來,但當小瑩提出離婚時,完全沒考慮獲得房產中的任何部分,甚至連鑽戒都一併還給了丈夫。

  在小瑩看來,比財產公平更重要的,是感受上的公平。她給記者打比方,一個全職太太放棄工作和收入,在家照顧丈夫、孩子、老人,然後有一天老公出軌有了情人要離婚,因為房產在男方名下而讓這個全職太太凈身出戶,「這種情況下,無論誰都會覺得不公平。很多對新婚姻法不認同的意見也是基於這類假設。」

  小瑩在離婚過程中的心平氣和正是基於總體的公平,「從結婚開始,我們兩個對於婚姻的付出就差不多,沒有誰特別犧牲什麼。」家務兩人均攤,晚飯基本外賣,每周請保姆上門打掃一次,雙方各自的社交活動也盡量保持獨立。「他希望我呆在家裡,像傳統女性那樣,為了說服我甚至提出過在產證上加我的名字。」但小瑩並不認同,在她看來,自己的工作、社交及其他都是不可放棄的。「這些不是用來交換的,況且不是我的東西,我也沒想過佔有。」

  婆婆說:一刀切的做法不對

  「我雖然是男孩子的媽媽,但還是不完全贊成新婚姻法。」孩子已經年滿20歲的陳女士表示,「就算假想自家孩子今後與妻子離婚,我們所購置的婚房並不因離婚造成財產損失,但是我覺得新婚姻法一刀切的做法還是不對的。」

  陳女士認為,新婚姻法的出台旨在堵住一些人借婚姻之名,行進財之實。但是,有些人的婚姻時間比較長,直至十幾二十幾年後感情才破裂,夫妻雙方均為家庭作出了巨大貢獻,如果是男方買房女方沒份,就這麼把沒房的一方掃地出門,於情於理都說不通。

  「當然,現在有些年輕人為了在房產證上添名字鬧矛盾,這種行為也不可取。」陳女士想起在報紙電視上報道過的騙婚案例——動機不純的女性通過博取多金男的好感,成功上位當其太太,然後憑藉離婚輕鬆脫身,並「順走」房產在內的大筆財產。儘管買房一方自然會擔心辛辛苦苦打拚來的房子給騙走,但是「如果還沒有結婚就開始因為房子較勁,那麼結婚到底是為了財產還是愛情?」

  丈母娘說:不如夫妻共同買房

  與陳女士不同,羅女士是「丈母娘」。和認為新婚姻法讓丈母娘敗走麥城的說法相反,羅女士反而認為,新婚姻法是一個讓男女雙方家庭開誠布公的契機。

  按照傳統,婚房由男方承擔或負責首付,夫妻二人共同還貸。但在婚姻法修改後,此二種情況女方對婚房將不擁有產權。「長期以來男方準備房子,女方負責裝修成了約定俗成的慣例。但那時候房價沒這麼離譜,裝修也是比較簡單。」羅女士認為,既然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相應的做法也應隨之變更。「房產成為越來越值錢和昂貴的東西,而動輒幾十萬的裝修或是汽車卻是不斷折價的消耗品。」

  羅女士說,與其讓女兒可能受委屈,倒不如夫妻二人共同買房,「嫁妝、聘禮、彩禮這些名頭統統不用,雙方家長把能夠支援小輩的財產都拿出來,按照比例投入買房、婚宴、裝修等等結婚費用,首付兩家出,貸款兩人還,誰都不吃虧。」在丈母娘羅女士看來,自己的安樂窩還是由自己創造,這才是名副其實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男女平等都提了幾十年了,但是觀念一直不變,為什麼婚房只讓男方承擔?既然現在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兩個人共同出資也好,省得社會上一直說『女的是招商銀行,男的是建設銀行』。」在街道工作的羅女士笑著說。

  而對「取消婚外同居約定補償」一條,婆婆陳女士和丈母娘羅女士意見一致,都頗為贊成,因為怎麼說當「小三」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穩定,敗壞社會道德總是不可取的。至於「妻子墮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權」,陳女士則提出了不同看法,「孩子屬於父母雙方,誰也不能自作主張。」生育會嚴重影響女方的事業發展,但也不能因此輕易致使婚姻破裂,「家務事不必全上法庭,小夫妻們法制意識很強,但還是應該靜下心來,多做溝通。」

  律師說:約定是王道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現在的司法解釋三把原來的司法解釋都給推翻了。」打了多年離婚官司的律師陳劍峰說。這個解析從另一個角度給人們提了醒:也許等你真用得著這些司法解釋的時候,它們可能又起了變化。

  其實,婚姻中的弱勢方想要保護自己的利益,並不用完全仰仗新婚姻法。類似忠誠協議、保證書之類的文本也常常在婚禮時成為新人的節目之一。殊不知,如果雙方正式簽署,且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當然,諸如「和其他異性有親密簡訊則罰跪一小時」或是「一方出軌所有財產歸對方」這類接近戲言的保證內容,不足以成為有約束力的法律協議。一般來說,協議書是當事人雙方共同意見的體現,是雙方的承諾;而保證書是其中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做出保證的文書,可以說是單方面的承諾。作為正式的協議,需要當事人雙方簽字,其中涉及到財產的(特別是不動產),保證書最好找證人簽字,協議書則進行公證更佳。

  法律不調整思想。雖然一紙協議無法鞏固婚姻,即使在協議中約定了很多措施,也不能完全解決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忠誠問題。但一份好的協議就像電腦中的「防火牆」,能給予恰當保護。這樣的協議是雙方自願簽定,表達真實,內容合法,根據有約必守的原則,協議雙方應當遵守,否則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婚姻法中有很多條款都規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再依法規內容解決,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

(責任編輯:廖一寧)
推薦閱讀:

不買房不結婚?別傻了,只要對方用這一招,你就什麼都撈不到
日劇《逃跑可恥但有用》中的契約婚姻可行嗎?
男朋友打算裸婚,我要怎麼辦?
婚姻法 幸運草wrh
小三為什麼是合法的?難道中國不能出台有關政策嗎?

TAG:婚姻 | 婚姻法 | 新婚 | 糾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