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年,夫妻一方掙的財產仍然是共同財產嗎?
06-01
分居多年,夫妻一方掙的財產仍然是共同財產嗎?
讀者小文來信,自己與丈夫感情不和,至今已分居五年,現在我想到法院起訴離婚,請問這五年中我們各自所掙的財產是不是歸各自所有?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法務部主任吳傑臻律師指出,我國婚姻採用登記制度,夫妻雙方因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沒有進行離婚登記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關係仍存在,期間一方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讀者小文與丈夫只是分居並未離婚,因此他倆在分居期間取得的工資等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當財產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時,該財產才屬於夫妻一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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