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選舉 遏「港獨」有新招
九月立法會選舉將於本周六開始接受提名,一些極端的「港獨」勢力已表明將「打正旗號」報名參選。鑒於「港獨」勢力打「擦邊球」,「說一套做一套」,社會上早有聲音認為必須依法採取更多的行動,以遏阻「港獨」參選。
選管會昨日提出一項新措施,強調候選人需遵守現行法律,同時增設一個「確認書」步驟,要求所有候選人都需要簽署。選管會在今屆立法會提名表格中,首次加入一份附有「擁護《基本法》」 和 「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條款以及相關基本法條文的確認書,供參選人簽署。如參選人在表格內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
選管會以往在立法會選舉提名表格中也都有列明,參選人需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條款,候選人一旦當選,需要在立法會就此作出宣誓。此次選管會提出的新措施,是把確認環節引入到提名階段。
按選管會昨日公布的兩頁確認書,參選人須確認明白擁護基本法的條文,確認書特別列出包括擁護第1條、第12條和第159(4)條。舉參選人提名參選時,除簽署提名表格外,還需簽署確認書,表明自己充分明白有關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內容。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百五十九(四)條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政府:非「政治審查」
特區政府發聲明,認為鼓吹及推動港獨,違反參選人簽署聲明的內容,會對嚴肅的選舉帶來不明確性,令選民產生混亂,認同選管會有需要採取相應措施。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表示,政府支持選管會的決定。新措施不但可令參選人更了解法律的要求、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後果,也令選舉主任更清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以及選民可以更了解參選人的理念和政綱是否擁護基本法。
譚志源說,新做法絕不是「政治審查」,選舉主任是根據現行法例賦予的職權範圍做事。至於不簽署有關聲明會否喪失資格,譚志源說,不能機械式回答會否因此喪失資格,選舉主任會與參選人溝通,了解當事人為何拒絕簽署,再由選舉主任作決定。
「港獨」欲如何?
打算參選立會的「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稱,其律師團已就選管會新安排展開研究,討論政府有否法理基礎,若律師團認為他毋須簽署,但選管會有這樣的要求,他仍會簽署,不過就同時會提出司法複核;若律師團認為有需要簽署,他會簽署,但將堅持提出支持「港獨」。
法律界怎麼看?
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梁家傑質疑確認書的法理基礎和效力,認為就算參選人不簽署確認書,選管會依然不可褫奪參選人參選資格,因此公民黨會商討是否簽署有關確認書。
大律師蕭震然並不同意確認書缺乏法理基礎的說法,他指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政府本身是合法的,而且這不是限制合資格人士參選,「任何民主制度都不會容許不擁護政府的人擔任公職。」他表明,基本法與立法會條例本身就是法理依據。
蕭震然續說,「港獨」明顯是分裂國家的行為,所以法律絕不會容許分裂國家的人擔任公職人員。至於這會否阻礙參選者當選,蕭強調,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因為出任公職人員的目的就是要效忠特區政府,所以確認書的邏輯是對的,根本沒有爭辯之處。蕭震然又表示,假如參選人不簽確認書,選管會有權決定該名參選人不符合資格,而該名參選人可以提出司法複核,但他相信不會影響立法會選舉。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假如有人作出虛假聲明,便觸犯了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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