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衛方:法治 人治 運動治

賀衛方:法治 人治 運動治

時間:2010-04-20 11:00 作者:賀衛方 點擊:116次

  今年(1999),根據中共中央的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我國憲法作了某些修改,其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正式進入憲法,受到包括法律界在內的各界人士的高度評價,認為這標誌著治國方略從人治轉向法治的根本改變,將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的確,將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的確立與基本的經濟形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向結合起來,我們的社會真正是在經歷著滄海桑田一般的變化。不過,也許我們應當意識到,依法治國進入根本大法並不意味著社會事務的實際處理過程都會在朝夕之間納入法律的軌道;治國方略的變化需要相關觀念的漸次轉換,需要配套措施與具體制度的逐步出台和確立,需要全社會對怎樣才是依法治國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共識。否則,我們就很可能一方面倡導依法治國,而另一方面卻在行為上背離法治原則而不自知。

  要釐清依法治國的含義,一個比較好的進路是檢討一下什麼不是依法治國,在非法治的背景下,依法治國的特點更容易凸現出來。

  作為不同的治國方略,我們馬上會想到的是以人治國,即所謂人治。現在,人們在頌揚法治的時候,往往容易不假思索地將人治作為法治的對立面貶損一通,人治幾乎成了所有糟糕統治的同義詞。實則這是大大的誤解。作為一種理想化統治方式的人治原是為了糾法治之偏而提出的。法治,即使是實施狀態最佳的法治,也是需要付出代價的。由於法治倡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現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並不平等(想想同等智商的兩個少年考大學,一個在窮鄉僻壤,一個在繁華都市),法律的平等劃一與實際生活的凹凸不平會形成緊張關係,平等的法律適用反而可能產生不平等的後果。法治的第二個代價是,由於追求規則的可預期性,因此有所謂「法不追溯既往」以及「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不容許用行為時尚不存在的法律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因而所有的法律規則都呈現出「過去時態」,難免造成既成法律與多變社會之間的衝突。還有,由於司法過程受到嚴格的程序約束,所以無法做到「有錯必究」,甚至可以說,一定比例的錯案率是合理法治秩序得以存在的必要條件。最後,法治意味著法律家對社會事務的終極統治,但是,法律家也有其自身的利益,有時會自覺不自覺地誇大法律職業的社會價值,從而造成社會對法律職業者越來越大的依賴。另外,法律職業化程度的提高也會造成法律家視野狹窄,對真正的社會尋求視而不見,沉溺於自我營造的體系之中而不可自拔。

  法治的這些與生俱來的缺陷讓一些賢明之士憂心忡忡,他們力圖找到一種更好的統治方式,以彌補法治的缺陷,這種新的治國方略便是人治。人治是賢人的統治(孟子曰「惟仁者宜在高位」),是「哲學王」的統治。讀過柏拉圖名著《理想國》的人們都會對柏老夫子為培育適合人治的統治者設計的那一整套周密的方案留下深刻印象。哲學王仁慈,智慧,富於洞見,對每個人的需求都能夠明察秋毫並給予滿足。尤其重要的是,哲學王不會受到權力的腐蝕和財富的誘惑,蛻變為一個暴君。有了這樣的統治者,那些硬梆梆的律典條文不就成為很多餘也很無聊的玩藝了么?

  可是,現實沒有想像得美。人治論者所設想的這一套治國方略在付諸實施的時候總不免演變成專制與暴虐,並出現不同的變種,例如,我們相當熟悉的「文化大革命」式的運動治國。顧名思義,運動治國依賴範圍廣泛的群眾運動。在那裡,具有確定性的法律和權利都是不存在的,甚至罪與非罪的邊界也變得模糊不清,行為的後果常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司法機關也成為鬥爭機關, 為了鬥爭, 可以置基本的法律程序於不顧。立場須站穩, 旗幟要鮮明。理性主義蒙塵,道德主義盛行,各種媒體齊發動,調門一律都煽情,不僅揭露行為,更貶斥和詆毀被批判者的人格,不將「一小撮壞人」批倒批臭勢不罷休。在這種批判的過程中,廣大人民群眾將會看清「壞人」的「醜惡嘴臉」,上當的人必須劃清界限,痛改前非;沒有上當的人也不可沾沾自喜,要擦亮眼睛,時刻準備與新出現的敵對分子和錯誤思想作鬥爭。這是和平時期的戰爭。沒有炮火,但對人的心靈甚至肉體的摧殘卻一點也不遜於戰爭。

  在檢討法學家何以在五四時代的思想界缺席的文章中(「法學家的缺席」,見本欄1999年9月2日),我曾引西諺「槍炮作響法無聲」,說明法學與戰爭的冰炭不容。實際上,這種不是戰爭,勝似戰爭的運動治國對於法律家來說不啻是最大的災難。社會的安定、理性以及對程序普遍的尊重乃是他安身立命之本,但是,頃刻之間,所有這一切都蕩然無存了,他手捧著法典,黯然神傷。

  街角傳來陣陣口號聲:「運動了!運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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