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擬規定不得強迫他人檢查精神病
06-01
●責任
「被精神病」責任人將追刑責
草案明確規定,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等行為,可構成犯罪。相應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會見探訪者等權利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等行為,對情節嚴重的個人或單位,給予開除公職處分,醫務人員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觀點
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應由法院裁定
近幾年媒體報道的「被精神病」時有發生,均屬於「非自願住院治療」。
對此,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的尹富強律師認為,「『非自願住院治療』首先應當先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而判斷其是否屬於限制行為能力還是無行為能力,最好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法院做最後的一道屏障,以避免疑似精神病患者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
對於「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在執行層面還要加強監管,要不然太籠統。」尹富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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