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情治與法治的糾結——邱震海博客

《婚姻法》解釋:情治與法治的糾結(11月24日節目文稿)

2011-05-12 17: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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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示:《婚姻法》新規條例是否鼓勵養「小三」和鼓勵離婚;是否欺負女人,放縱男人;男性生育權是否不受保障。大陸《婚姻法》學者許莉;城市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顧敏康做客聽風錄,與著名女性文學專欄作家蘇芩和其他民眾展開對話。

鳳凰衛視11月24日《震海聽風錄》,以下為文字實錄:

解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宣布《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試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做出20多項解釋,並向社會各地徵詢相關意見,解釋條文中近來有關婚姻問題中的熱門話題全部涉及在內,引起社會輿論熱議。

邱震海:我們知道中國大陸的《婚姻法》的一個解釋草案正在網上面徵求意見,到12月15日截至。到目前為止,在輿論,在網上已經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從某種程度可以說是折射了中國社會轉型過程當中,在情與法當中的某種糾結,展開今天討論之前,我們先看一個短片。

《婚姻法》解釋:情治與法治的糾結

解說: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截止日期為12月15日。全文共21條,其中婚前房產所屬、女性中止妊娠、與男性生育權,以及外遇是否該有權賠償問題一直是網上的熱點議題,也引起了各界輿論的激烈討論。

首先,房產問題,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已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有婚姻專家擔心,如此規定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容易導致離婚攀升。

第二,外遇問題,第三者索要補償,法院將不支援。解釋(三)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未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援。解釋(三)中規定,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節無效的,法院應准予離婚。

邱震海:其實中國大陸《婚姻法》的解釋草案之所以引起爭議,我個人理解無非是三大焦點:第一是婚前房產,婚後如果離婚以後怎麼處理;第二就是拿社會上通俗的話來說「小三」,「小三」的權益要不要,應不應該得到保住;第三個權益就是婦女墮胎權,她自我決定,男性的生育權如何得到保證。有關這三個問題,我想我們一個一個先來,在第一部分,我們先談談第一個問題,就是婚前財產,婚後的離婚到底怎麼處理。有關這個問題,在北京現場我們請出李多鈺女士。你好,李女士。

李多鈺(北京新聞工作者):你好,主持人。

邱震海:現在很多人在講,以前女孩子說有房才嫁,無房不嫁,有房子,對方必須要有房子才嫁,這個房子當然是在婚前由男性購買的房子。現在按照新的《婚姻法》的解釋來說,其實你有了房子,有房才嫁,這個房子是男的,如果離婚了以後,這個房子還是歸男的,不歸女的。從這個角度來說,您作為一個女性怎麼看這個問題?

李多鈺:新的《婚姻法》的解釋 農村婦女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李多鈺:其實我更關心的是這個《婚姻法》新的解釋權,究竟是針對多數人的,還是針對少數人的,我們現在談到的很多觀點,其實都是一個城市人的觀點,或者說是有產者的觀點,其實我們認為房產或者是財產,這些東西在婚姻中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中國更廣大的民眾其實是在農村。對於農村婦女來說,如果她離婚了或者說她在離開自己家,父母出嫁的時候,其實她就已經是凈身出門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讓這樣的婦女,她離婚之後沒有居住權,其實對於整個社會來說是一個非常不安定的狀況,我非常關心這一點。

邱震海:李女士是一個新聞記者,你從一個新聞記者的角度敏銳的抓到了中國目前社會轉型過程當中,貧富不均,既要照顧到富人城市,也要照顧到農村相對貧困人群。有關這個問題在上海現場,我們請到了上海專家許莉教授。你好,許教授。從法律專家角度,您認為剛才北京李女士提出的城鄉差異,既要照顧城市的,也要照顧農村的,你怎麼看?

許莉:2001年婚姻法已規定婚前財產屬個人

許莉(大陸婚姻法學者):這個實際上不是這次司法解釋所涉及到的問題,因為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在我們2001年的《婚姻法》當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並不是這一次才強調的。婚前的房子事實上從2001年《婚姻法》規定,它已經明確屬於個人所有,而且不因為婚姻時間的持續、存續而轉化,這個確實是會對農村的,就是剛才李女士所說的這個情況,確實會帶來這樣的一個問題。

邱震海:面對這樣的問題,現在這個問題有關婚前房產,城市人,您說2001就已經開始了,但是對很多的民眾可能不知道,他以為這是一個新的條款規定會感到一些不滿意,因為很多女孩子本來有房才嫁,她以為結了婚以後,所有的財產,對方所有的財產都是我的公有財產,但同時對農村來說,剛才李女士提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農村女士同樣覺得這個司法不公平。因為她本來就沒有房子住,你現在把她凈身出門,趕出去,那怎麼辦呢?

許莉:確實,因為從2001年《婚姻法》的18條就明確規定,一方婚前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婚前財產涵蓋了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如果我們要探討這個問題本身存在的問題,其實要從根本上修改《婚姻法》,而且從我們現在重視個人權利這樣一個普遍的觀念,特別是在城市地區,如果我們再規定婚前財產可能會變成婚後共同財產,這個改回去可能性比較小,我個人認為比較小一點。因為房產或者是涉及到的其他價值更大的財產,比如說股權,或者說其他,如果因為婚姻都能轉換成共同,可能在現在的民眾接受度上,我覺得無論是從法理上,或者從情理上接受度並不是特別高。

邱震海:今天我們節目播出已經11月24日和25日了,其實距離未來12月15日,整個截至期還有三個星期時間,未來一旦12月15日跨越這個時間如果沒有人提出這個疑義,這個司法,你們還有一個會議決定,以後會成為具有法律效益,對於未來的判例會有示範效應的,所以您認為目前的這種司法?

許莉:我想說一下其實海口會議是我們一個學術會議,跟這個司法解釋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只不過我們對司法解釋有所探討,就是司法解釋原來的草案涉及到的問題有所討論。

邱震海:剛才聽了上海的許教授從司法角度的一個解釋,你有什麼樣的回應?

李多鈺:其實我還是覺得非常悲哀,因為我覺得中國的立法問題對於法律的普世性是非常不關注的,給人的感覺,他們是生活在另外一個中國,他並不是生活在一個完整的中國,他不是面對大眾來做這個法律的制訂,而是說考慮的,尤其是在《婚姻法》的制訂上,它好像更加個人主義者,因為它是一個個人主義者在面對婚姻家庭這樣的一個法律。

其實我是覺得對於婦女來說,或者對於婚姻來說,房產、金錢這些東西其實是法律制訂中非常細枝末節的東西,但是它恰恰在這個法律中被突出了,凸顯了,反而關注的婚姻核心問題是大多數男人,女人和孩子,他們究竟有沒有獲得基本的生存的保證,有沒有獲得幸福,有沒有獲得尊嚴,這些問題反而在這個《婚姻法》中是沒有得到體現的。

邱震海:我們來聽聽香港學者顧敏康的意見?

顧敏康:主持人,你好。

邱震海:您從香港角度怎麼看目前大陸的爭論?

《婚姻法》:保護婚姻自由、男女平等

顧敏康:我覺得首先我們對於《婚姻法》的終止,我們要有一個非常明確的了解。《婚姻法》是保護婚姻自由和婚姻平等,男女雙方的關係平等,如果給《婚姻法》帶上了太多道德的枷鎖,這個當然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但是我覺得中國內地跟香港的情況相比較,出現了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當香港原來是遵循英國的制度,主張在離婚的財產分割上採取的是合理需要,也就是說,一般會對經濟依賴者給予財產上的照顧。

原來當然也承認一些婚前的協議,但是它現在又跟隨英國走向了公平分配的原則,而恰恰相反,從內地,它原來是主張公平分配的原則,這個是對男女雙方比較平等、比較關注的情況下,現在修改了以後,包括現有的司法解釋轉向了合理需要的原則。

邱震海:敏康兄講到其實內地在轉型過程中,對個人的產權、個人的自由予以重視。個人的自由當然包括各方面的自由,其中也包括其實我們大家無庸諱言在中國大陸存在情人現象,許多人拿通俗的話來說存在「小三」現象,這個「小三」到底有沒有權利,在法律上應該不應該得到保護,如何得到保護,目前的《婚姻法》到底爭議何在。

邱震海:您現在收看的是有關於《婚姻法》解釋草案目前正在進行徵求意見,然後引起社會上巨大爭議的現場電視討論,其實說白了就是《婚姻法》的解釋在情與法,情治與法治之間的某些糾結,剛才第一部分我們談到了,婚前財產的劃分問題。現在讓我們換一個角度,看看用社會上通俗的語言來說,「小三」問題。有關這個問題,我們在各地請出三位嘉賓,三位好。

其實剛才北京的李女士在最後一個問題雖然談了房產,但是你也談到社會是多元化的,社會各部分人士都需要一個自由問題,明顯的「小三」的權利要不要保護,按照目前的婚姻法的草案解釋,「小三」沒有任何權利,她被他的配偶甩掉,她去要是索賠,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怎麼看這一點?

許莉:「小三」突破了道德底線 所以不存在權利

李多鈺:其實我覺得這個問題也是特別有意思的一個問題,我關注到之前其實香港有一個現象,表現的非常突出,就是香港的很多富豪,他們為了避免妻子在財產分割當中獲得相應的權利,他們甚至出現了一種情況,不再需要妻子了,他們不娶妻,但是會聘請代理孕母來給他們生孩子,就是說他不需要妻子,但是他需要孩子。

邱震海:現在我們是腳踏祖國大地,踏在中國大陸的現實上,畢竟中國有一個道德觀念。其實從我個人,從我主持人一個淺顯的意識來看,我的理解《婚姻法》的解釋是完全站在道德的一面保護合法人的婚姻,但是剛才的問題顯然是中國社會多元化,你也講到所有人的權利都需要保護,有關這個問題,我們聽聽許教授的意見。

許莉:道德的多元化還是有一個底線,就是它不能違法,因為同居行為在我們《婚姻法》當中已經是屬於明文禁止,禁止有配偶在與他人同居。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它已經突破了道德的底線,所以不存在權利二字,我個人認為在這個問題上並沒有權利二字。至於現行的規定,它實際上表達涉及到一個是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起訴要求,支持這個協議,這個協議是無效,但是已經已付的也不能要求返還,這個其實是符合。

邱震海:你剛才說在這個問題上不存在權利二字,換句話說,那些女孩子如果她被人甩了之後,她是沒有任何司法的途徑來獲得她自己的權利是這樣嗎?

許莉:就目前來說是沒有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因為我們目前來說,可以保護的就是一種婚姻制度,當然在其他國家可能會保護同居關係,但是那個同居關係也是無配偶者之間的一種同居關係,而不是配偶之間的同居關係。

邱震海:李女士,你同意這個觀點嗎?同意目前司法的規定嗎?

李多鈺:法律過多介入了個人婚姻自由

李多鈺:我覺得司法對於婚姻和以及圍繞婚姻的這個東西,在它的解釋中干涉的太多了,因為在婚姻和家庭當中,其實有很多東西是法律不應該過多去介入,不應該過多去規定的,它可以規定一些底線的東西,但是它不應該規定特別細節的東西。

邱震海:我們現在規定的是所有人的道德底線?

李多鈺:實際上她個人受到了侵犯。

邱震海:它現在規定的是所有人的道德底線,我要滿足所有的合法婚姻,這個是目前的、司法的官方解釋。

李多鈺:但是在「小三」這個問題上其實是存在非常多的,各種各樣的可能性,「小三」有可能是不知情的,她不知道自己是「小三」。在這個情況下,這個女人如果受騙了,她應當怎麼樣去獲得自己的權益呢,對於這樣的一個司法解釋,它太過絕對了。

邱震海:我們鏡頭切到上海的許教授,作為司法專家,你們也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很多不知情的「小三」,某種程度上她也是受害者?

許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違背婚姻義務

許莉:我覺得這裡面有一個問題,剛才李女士認為法律過多介入了,實際上立法特別想,《婚姻法》就沒有對這個問題做一個規定,它只不過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是也違婚姻義務的,所以它做一個片面性的規定,但是它對它的後果並沒有直接涉及第三人。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必然會出現這些糾紛,比如說簽訂了協議,比如說主張賠償,司法部門畢竟要予以回應,所以我覺得這個實際上司法解釋的原因,就是因為司法實務當中出現了太多太多的案件。

其實大家可能忽略了後面半句話,它實際上對於這樣的一個同居關係的補償,我們稱之為不法原因自己付,實際上在各個國家的立法當中都是採用這樣一種態度,這種協議是無效的,但是已經已付的不予返還,這是一個通則。但是我們國家跟相當一部分國家不一樣,我們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這裡涉及到的最大問題補償問題會牽涉到夫妻共同財產。

邱震海:我們現在香港顧教授的意見?

專家:我該為《婚姻法》戴上沉重鎖鏈

顧敏康:我覺得香港可能對「小三」的問題,可能對內地的情況有些不同,香港大家知道原來,它受封建的傳統,雖然它是一個國際社會,但是一些傳統的東西延續,比如說以前我們可以討第二個老婆,到了七十年代法律才廢除,香港在某種程度上很多人採取了同居的這種現象也是非常普遍,香港的北上討二奶,找「小三」的情況也是非常的普遍。

所以好像從法律的底線上來講,對它怎麼來處罰,比內地來講比較寬鬆,香港也有重婚罪,但是他一定要有實際的婚姻存在,才能會有重婚罪的問題,總體現象,我們應該對外遇的這種情況,他自己應該自我小心。

邱震海:但是兩位法律專家,一位在上海、一位在內地,一位在香港,其實現在我看內地的很多網上的民眾提出,當然民眾的感情是樸實的,現在你給「小三」沒有任何的補償,雖然是保護了合法婚姻,從某種程度上是鼓勵了那些男人,鼓勵了那些男人去養「小三」,換句話說,他不用承擔任何的賠償的責任,有關這個問題許教授怎麼看,這也是民眾提出的另外一個質疑。

許莉:有沒有返過來想過,如果沒有任何補償,是不是很多人不願意再做這件事情。因為這個很難談得上鼓勵與不鼓勵,事實上,當事人同居,我們不能排除有的人是基於感性原因,也有人可能是基於經濟原因,所以我覺得不過對這樣的一個結果,它必然要解決的一個結果,做出了一般性的規定。實際上即使不規定,實務當中也是做的。

邱震海:司法專家當然有司法專家的角度,然後我們從民眾的角度,從另外一個情感專家的角度看看,在北京現場,李女士,我們看到在網上,大家可能聽說過著名的女士,情感作家蘇芩女士。

蘇芩:你好,主持人。

邱震海:你是一個著名的女性情感作家,我們先不談法治,今天我們的主題是在《婚姻法》的解釋下,在情治與法治的糾葛,從一個女性情感作家的家度,您剛才已經聽了一路,剛才我們從房產到「小三」問題,到權利問題,你怎麼看這裡面帶出的許多深層的問題及困惑。

蘇芩:男人對小三比對老婆大方 對小三補償是鼓勵一夫多妻

蘇芩:首先我覺得新的婚姻法規,我也看了一下,其實它是一個非常青春版的《婚姻法》,我認為它是對付80後的這種閃婚、閃離是很有效的。其實我比較支持李女士的那種說法,這樣的一套婚姻法規,它的普世性到底有多大。其實我覺得它不太適合於這種長婚齡的中年夫妻,尤其是婚前的財產問題,可能很多的80後的房產是自己的父母出資給買的,如果這樣,現在的80後婚姻的穩定係數又比較差,一年半載,大家就閃婚閃離了,這個房產如果我兒媳婦還要分走我一半的房產,爹媽就會覺得我很吃虧,非常的冤枉,但是我覺得它對付一定的這種年輕人的閃婚閃離,穩定他的婚姻係數是有效的,但是對於長婚齡的中年夫妻的這種婚姻來講,我覺得其實是沒有太多的作用。

邱震海:我明白您的意思,您是著名的女性情感作家,我們現在談到情感,先不談法治,其實我們的婚姻首先是愛情,愛情本來是一個情,中國人本來是一個講道德,講情的,但是現在恰恰在愛情,在最神聖的東西加上了法治、加上財產,加上很多的權利的東西,這個情治和法治之間的糾結,作為一個情感作家,你怎麼看?

蘇芩:愛情到達了一定的地步之後,到達了一定的年限之後,它必須要有一定的物質作為一個保障,如果說沒有物質作為保障,這個愛情其實很難走下去,就像我們今天提到的兩個問題,很關鍵的,一個是房子,一個是「小三」。其實我覺得房子跟「小三」之間有必然的聯繫。

一個男人沒有房子,「小三」會真的很喜歡他嗎,如果你跟現在的立法,如果這個男的有一套房子,隨時隨地可以把老婆離掉,她其實內心當中婚外戀的慾望就會。

邱震海:從女性情感作家的家度說,您是不是認為,在國人對情感的追求上面要加上需要多多的法治的因素,未來是情治逐漸走向法治?

蘇芩:其實我覺得是有這樣的一個傾向,尤其我覺得剛才像你說的情治還是法治,其實剛才大家都在提到「小三」的利益該不該保障,其實從我目前的工作反而覺得男人對「小三」的大方程度比對自己老婆的這種大方程度更大了,他願意給「小三」買很昂貴的禮物,給「小三」很多自己力所能及的生活費用,但是他往往不捨得拿錢給老婆去養家糊口,其實這是一個非常大的一個問題。其實我覺得在「小三」的問題上,我們現在說同意給「小三」一定的補償,分手後,我給你分手費,這其實變相的在鼓勵一夫多妻制,男人會覺得「小三」,現在大家對於「小三」的問題,其實在內心當中,「小三」自己也覺得自己做「小三」是不對的,是不應該的。

邱震海:好的,非常感謝蘇芩,著名的女性作家政治上非常正確,我們可以看到您作為情感專家也非常支持現在的法律上的,也符合我們民眾上所有的想法,但是下面一個問題可能會更有糾結,就是女性在沒有男性同意的情況下,男性或者她的丈夫有沒有權利對她提出賠償。

邱震海:您現在收看的是有關中國大陸《婚姻法》解釋司法草案以及爭議,在情治與法治之間,所謂的糾結的現場電視討論?

剛才第二部分,我們討論婚前的房產以及所謂的「小三」的權利要不要得到保護,現在我們看第三部分,男性,男性的生育權問題,我們知道按照目前《婚姻法》的解釋草案,其實妻子在沒有徵求丈夫的情況下,私自墮胎。丈夫如果提出索賠,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但是丈夫可以提出離婚。

有關這個問題,我們在北京現場請出男性的代表,同時還有兩位在上海和香港的法律專家。三位好,我們先看看,董先生,你怎麼看這個問題?咱們男人要有生育權,男人當然是不可能自己生育的,他必須要通過女人這個載體,但是現在女權主義者認為女人的身體是自己給處置的,從男人角度你怎麼看?

董雲龍(鳳凰網北京網友):主持人好,從我的角度,我自己去考慮。如果說我的愛人在不經過我的同意下,她就私自把胎給墮掉了,首先來說,我自己是不能忍受的,這點是不能忍受的。如果因為這個離婚對我來說,我也可能不會因為這個去離婚,因為離婚不離婚是看我們之間的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了。

邱震海:但是現在很多的網友就提出,這個《婚姻法》的法律草案似乎,也許兩位法律專家會不同意,似乎是在鼓勵離婚,因為男人一氣之下,我就可以提出離婚,你既然不願意跟我生孩子,我就跟你離婚算了,你怎麼看這個問題呢?

「新規」 不保障男性生育權?鼓勵離婚?

董雲龍:我支持這個法律的意見稿,如果養育下一代的問題是對一個家庭來說,非常、非常重大的問題,包括後面還有兩個家庭,男方的家庭和女方的家庭,如果這個問題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即使法律不能判定他們離婚,我覺得他們的婚姻也不會走太長,這是我的觀點。

邱震海:現在問題是如果男性自己生育權保護不了,女性在沒有經過他同意的情況下去墮胎了,男性既不用提出賠償,但是你可以提出離婚。在目前這麼一種情況下,也許很多的男性在氣惱的情況之下,自然也會走上離婚的道路。在上海的許教授,你怎麼看這個問題?您是司法專家,也參與這個討論?

許莉:我比較贊同剛才董先生的表達,其實生育權問題確實牽涉的面很廣,但是我們也可以想像這個規定本身,我個人覺得是比較合理的。如果中止妊娠是允許丈夫索賠,必然認為妻子的索賠,妻子中止妊娠是一個違法範圍,是一個侵權當中是一個違法行為,在妻子當中很難站住腳,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了女性有生育權,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這一次給了男方一個以此為理由提出離婚,我個人覺得並沒有鼓勵離婚的嫌疑。

就像剛才董先生所說的,生育不生育繁衍下一代對兩個家庭,對甚至更多的家庭都是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如果婚姻當事人就這個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一方不能容忍,我覺得可以認定是感情確已破裂,給男性一個救濟的途徑,我覺得這個是比較合理的,如果你又不考慮他的情感,他對生育需求,同時又不能要他,不可能主張損害賠償,更不可能強迫妻子生育,我覺得是允許他解除婚姻最有利的一個途徑。

顧敏康:我也覺得不能說這個解釋是鼓勵離婚,因為它實際上是在一個兩者利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一方面我們要尊重婦女的權利,因為男女平等一直提了這麼久,但是婦女的地位真正能不能得到提高,這其中墮胎決定權也是一個衡量的標誌,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當女性選擇自主的去墮胎的時候,這說明兩者之間的婚姻肯定出了一個問題,所以我覺得而且這是一種個別現象,很多的家庭應該會主動夫妻之間討論是否墮胎的問題。

邱震海:二位法律專家從法律的角度在《婚姻法》的草案中徵求溢價,有哪些條款還真的是不合理的,需要改的,12月25號以後希望它能夠改,許教授?

許莉:個人財產婚後增值屬於個人所有 不合理

許莉:我個人覺得,其他的條款都是立足於《婚姻法》框架之下來做的解釋,你如果說它不合理,它也必須要動《婚姻法》,但是我個人覺得婚姻這一次解釋的第六條,就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增值收益,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我個人覺得這條的規定其實是有比較大的問題,我覺得更是反映了剛才李女士所說的,它實際上不承認婚姻共同生活期間一方對另一方協助所可以分享的利益。

因為一方婚前的財產在婚後取得的效益有多種途徑,它用了一個孳息,這種孳息很多時候它是要有勞動才能收取孳息,所以一方勞動而獲得的孳息物現在屬於個人所有,我覺得與我們原來的《婚姻法》當中規定的婚後一方通過生產經營所取得的收益是衝突的,所以我覺得這一條的規定是有問題的。

邱震海:我們今天的電視討論時間不長,但是折射出來中國社會轉型的很多問題,希望這個問題能夠在12月25日之後,也許我們新的《婚姻法》解釋的草案有所修改。中國有句話叫「執子之手,與子攜老」,但是現在在情治當中,加上法治也許正是我們慢慢需要熟悉的地方,非常感謝各位的參與。

曾經有一個學者說過這麼一句話,家庭是最小的社會和經濟單位,如果家庭能夠像企業那樣運作也許就簡單了,關鍵是兩個人組建一個以情感為基礎,但是脫離不了法治和利益的這樣一個單位,往往會比合夥開公司更加麻煩,我想這就是情治與法治之間的轉換和糾結所在。非常感謝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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