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的禁忌
人死可以分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兩種。正常死亡一般是指老死,對於壽終正寢,人們一般無所畏懼,反倒當做喜慶之事。
凶死、夭折、無子女者死亡皆為非正常死亡。對於這類死亡,民眾卻一反從容的態度,既十分懼怕,又十分厭惡,唯恐避之不及。這些被人所禁忌的死才是真正的、徹底的死,也就是凶死。人為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也屬於此類,非正常死亡就有非正常死亡的禁忌。
在民間的觀念里,凡是「凶死」的人,其靈魂也是惡的,他的屍體不能同本族人的屍體埋在一起,往往另埋葬在一處,可見民間對凶死者的鬼魂是非常恐懼的。貴州的水族,人們稱非正常死亡的人為「反面死」者。 例如,被雷擊死、上弔死、刀砍死、槍打死、滾坡死、溺水死、火燒死、 蛇咬死、難產死等,都稱為反面死者。人們認為,凡反面死的人,都是 「前世有罪」的因果報應因。
而對反面死者,非正常死亡的禁忌忌諱把屍體運回家,入殮時不梳洗凈身,就地給死者穿白色衣服,以木匣裝屍後抬到適當的地方停放待葬。對反面死者不舉行任何葬禮,只擇吉口進行「火化」之後,收其骨灰、擇地埋葬,但不能葬入集體墳地,以示區別。
貴州貴定縣苗族稱非正常死亡的為野鬼。非正常死指意外致死,非正常死亡的禁忌忌諱死者停靈於堂屋,也不能土葬,只能火化之後揀骨埋掉。他們認為非正常死亡是以為惡鬼纏身而死,如果將屍體埋在地下,以後亡人的魂魄會出來害人,故必須將屍體燒掉,把纏身的惡鬼燒死之後方可埋葬。 在侗族, 對因犯罪而上吊或割頸自殺的人實行火葬。火葬場地一般都在比較偏僻的河邊沙灘上,用二十餘擔乾柴架成方形柴堆,把屍體背朝天安放在柴堆上面,柴堆周圍撒一圈硫磺和硃砂粉,然後點火焚屍。當屍體開始著火時, 包圍火場的人們形成圓圈,輪番朝火尾騰起的上空射箭、放槍、撒硫磺與硃砂粉,其意是將其鬼魂圈在火堆里,射箭、放槍則是不讓鬼魂隨煙火逃逸。最後人們用石頭猛砸火灰中的遺骨,直至砸成灰粉。在民間非正常死亡的禁忌俗信中,由凶死者所變之厲鬼、惡鬼,以整個人類為報復對象。因此,這類鬼魂引發的恐懼情感尤為強烈。
如漢族對溺死過人的池、河、溪、 塘就非常忌諱,絕對不允許有人,尤其是孩子到那裡去游泳,據說溺死在那裡的人變成兇猛的水鬼,要拖人下水溺死他才能獲得解脫。有些地方說得更具體,說凶死的鬼都要到陰間去站崗值勤,只有等到有新鬼來才能被替代,從而解脫出來。
明清小說、民間傳說中,鬼找到替身後復活的事情比比皆是。非正常死亡的禁忌中對老年凶死者來說,其孝子要通過「上刀山」、「下火海」的特別葬儀為他們的轉世開拓道路。
非正常死亡者,因為是被迫而死的,死亡過程中便有儘力掙扎的行為,一般都是極為痛苦的,其面目及表情自然也是猙獰可怕的,因此死後會遭眾人鄙視,得不到應有的安葬禮遇。
更重要的是他們的鬼魂不能順利轉世。需尋找替身,讓另一個人也死於非命,被人們禰為歷鬼、惡鬼。因此,中國人對於這種非正常死亡的禁忌是十分忌憚的。
另一種作正常的死亡是夭折。在湘北地區,如果死者是未成年者, 一般不會通知親友來參加葬禮,只求鄰人幫忙,草草入殮上山。
在寧夏中衛平原的喪俗中,葬禮分為七日葬、五日葬、三日葬和當日葬幾種不同等級。其中,死者為二十歲以下未婚,即未成年者,大都為當日葬和三日葬。至於嬰兒夭折,根本不在葬禮之列,只是簡單用草席一卷,扔在荒野了事。
在山東民間,未成年者死亡叫做「童喪」。童喪大體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五到七歲的幼童,在上半月夭折的,要葬在村宅的西南方向,下半月夭折的,要葬在村宅的東南方向。
葬時可用一木匣盛殮,屍體上要放置一根桑根和一塊生鐵,鎮住幼童的靈魂,不讓他回到家中。二是十到十五歲的兒童,死後也只能用匣子盛殮,一般在地頭埋葬,墳堆為橢圓形。三是十五到二十歲的青少年,凡是未婚死者,也都算作童喪,一般用棺材盛殮,葬在地頭或祖墳後的不遠之處,堆一個小墳頭,俗稱「小喪」。
童喪一律不許葬入祖墳,不舉行任何喪葬儀禮,葬後也不舉行祭祀。實際上, 童喪者只能成為永無出頭之日的孤魂野鬼。至於嬰兒死亡則連鬼也做不成,或被扔於荒野,或隨便挖個坑掩埋,不留墳頭標記。
這些死亡是令人恐懼的死亡,有著非正常死亡的禁忌,對於非正常死亡的人而言,入土也難以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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