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幫你區分「任意損毀」「故意毀壞」;價格認定範圍是否相同?

按:行為人出於教訓被害人的目的毀壞被害人財物,因主觀上不具備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目的,客觀上侵害對象具有特定性,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並以實際造成的損失認定犯罪數額,維修工時費應計入損失範圍。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5日晚22時許,被告人杜某某在小區內見被害人李某某的英菲尼迪牌SUV轎車亂停放,遂用隨身攜帶的鑰匙劃傷車身,後被民警查獲。經鑒定,車輛維修材料費為人民幣4800元,工時費為6000元。

公安機關以杜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對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起公訴,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意見,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主要問題

1、本案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2、因車輛維修所產生的工時費應否計入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數額?

處理意見

對本案處理,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杜某某不滿車輛亂停放影響環境,為泄私憤在公共場所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杜某某僅針對小區內亂停放車輛實施破壞,對象特定,並非意欲破壞社會公共秩序,不構成尋釁滋事罪。雖車輛修理耗費材料費4800元、工時費6000元,但工時費不是直接經濟損失,應從損失額度內扣除,被告人的行為未達到故意毀壞財物罪5000元的追訴標準,不構成犯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杜某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並造成被害人實際財產損失共計10800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我們同意第三種觀點,具體分析如下:

(一)出於特定目的毀壞特定財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任意損毀財物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損毀財物的手段、結果上具有重合性,但二者主觀目的和侵害對象均有區別。

1、事出有因,沒有尋釁滋事目的,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是從原流氓罪中分解出來,屬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製造事端,通過破壞社會公共秩序達到尋求刺激或填補空虛等目的,近期,《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將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規定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目的,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主觀目的沒有特殊要求。因此,是否具有尋釁滋事目的,是任意損毀財物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具體判斷時,這種主觀目的在客觀上可表現為無事生非或借事生非,如行為人損毀財物系出於特定原因,無法認定尋釁滋事目的,則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只能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性。本案杜某某之所以劃傷他人車輛,系因被害人亂停車影響小區環境,事出有因;且其目的主要是教訓被害人促進小區車輛有序停放,具有特定性,也不存在利用偶發矛盾糾紛製造事端的情況,故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其主觀具有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尋釁滋事目的。

2、對象特定,沒有擾亂公共秩序,亦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理,在尋釁滋事目的支配下實施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體現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特徵,損毀公私財物通常表現出任意性,即客觀上是對不特定的公私財物進行損毀,換言之,行為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對象的選擇沒有明確認識,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客觀行為均針對特定對象實施。故而,一般情況下,侵害對象是否具有任意性,是任意損毀財物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方面區別的關鍵。任意性的認定應當綜合案件情況具體把握二個標準,一是侵害對象特徵是否確定;二是如侵害對象特徵發生變化,行為人是否還會實施犯罪。本案杜某某針對的是小區內亂停放的特定車輛,損毀行為也僅限於該特定車輛,侵害對象特徵確定;而且沈並未損毀小區內正常停放的車輛,如果該車輛沒有亂停放影響小區環境,沈則不會加以損毀,因此,杜某某損毀的財物具有特定性,且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要件。

綜上,杜某某出於特定目的毀壞特定財物的行為並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客觀要件,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其主觀上具有毀壞財物的故意,客觀上造成財物毀壞的結果,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性。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應當以實際造成的損失認定犯罪數額

上述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因維修車輛產生的6000元工時費不屬於被害人直接損失,應從財產損失數額內扣除。我們認為,上述觀點並不準確。

首先,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均未限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損失範圍。《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對故意毀壞財物罪與任意損毀財物型尋釁滋事罪立案追訴標準採取不同文字表述,前者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5000元,後者為損毀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尋釁滋事罪財產損失直接指向的是財物自身價值的貶損,即直接損失,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並未受此限制。

其次,將工時費納入機動車損失符合鑒定的相關行政規範。根據國家發改委《機動車價格鑒定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一部車輛的構成不是簡單的配件加合,裝配過程所耗費人力、物料是車輛整體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車輛裝配過程所耗費人力、物料在車輛損失價格鑒定中往往以工時費的形式體現。」故該文件將機動車損失界定為「受損機動車功能、外觀恢復或基本恢復到損壞前的狀態所必須承擔的費用」,即將工時費納入機動車損失的範疇。

最後,以實際造成的損失認定犯罪數額也比較公平合理。對部分毀壞物的價格鑒定,原則上被毀損財物能修復的優先採用修復費用認定損失,只有不能修復或者修復費用高於被毀壞部分的價值,才以被毀壞部分價值認定損失。以實際損失評估認定犯罪數額,體現「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也兼顧到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較為公平合理。本案中車輛維修產生的材料費、工時費為修復受損車輛必須承擔的費用,系故意毀壞財物行為實際造成的損失,均應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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