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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天瑜:馬克思的封建觀及其啟示

馬克思與恩格斯

  近大半個世紀以來,泛化封建論者將中國秦至清兩千餘年的社會形態稱作「封建社會」,此說被推尊為「馬克思主義史學成果」,不容置疑。然而,認真研讀馬恩論著,尤其是馬克思晚年論著,便會發現,上述結論其實是大可商榷的。

  一、馬克思堅持歷史發展普遍性與多樣性相統一的學術理路

  馬克思致力於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研究,前期著重闡述歷史發展的普遍規律,《共產黨宣言》等論著主要進行歷史線性進路的表述;而後期則著力揭示歷史演化的多樣性,展現歷史網狀演化圖景,從而在更深刻的意義上、更高的層級上探求歷史發展的普遍規律。

  馬克思從未規定社會形態諸階段的固定模型,他提出「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四段式劃分,特別加上「大體說來」的限定語,以預留討論空間,決不像後來斯大林所做的那樣為各國各民族的歷史進程給定一種廣泛套用的公式。

  馬克思對於將歐洲史的發展軌跡泛化為普世性規則的做法一向持批評態度。馬克思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已有論述,而自19世紀70年代以降,這種批評更為尖銳。1877年11月,馬克思在《給〈祖國紀事〉編輯部的信》中,針對俄國民粹主義者米海洛夫斯基(1842-1904)對《資本論》的曲解,尤其是米海洛夫斯基把西歐社會發展道路套用於俄羅斯等東方社會的做法,講了這樣一段話:

  關於原始積累的那一章只不過想描述西歐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從封建主義經濟制度內部產生出來的途徑……

  ……他一定要把我關於西歐資本主義起源的歷史概述徹底變成一般發展道路的歷史哲學理論,一切民族,不管它們所處的歷史環境如何,都註定要走這條道路,--以便最後都達到在保證社會勞動生產力極高度發展的同時又保證每個生產者個人最全面的發展的這樣一種經濟形態。但是我要請他原諒。他這樣做,會給我過多的榮譽,同時也會給我過多的侮辱。

  馬克思在這裡明示了與歷史發展單線論者的原則區別:他反對把西歐史所呈現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從封建主義經濟制度內部產生出來的途徑」,看作「一般發展道路的歷史哲學理論」,認為西歐式的歷史進化路線(即由封建制度向資本主義制度演變)並不是人類各民族必然經歷的道路。以俄羅斯為例,其前近代社會與西歐中世紀封建社會大相徑庭,故不能將西歐歷史模式照搬到俄羅斯。

  1881年3月,馬克思在給俄國女革命者維拉?伊萬諾夫娜?查蘇利奇的回信中強調,他在《資本論》中關於從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的「歷史必然性」的理論,「明確地限於西歐各國」,並強調「農村公社是俄國社會新生的支點」。故東方國家社會發展的規律只能根據各國的歷史特點作出判斷。這就為探索世界各地區的多元發展路徑保留了廣闊空間。在討論包括中國在內的東方民族的歷史進程時,我們尤須重視馬克思批評俄國民粹派時發表的鄭重申明,重視馬克思研究歷史問題所表現的注意特殊性的謹嚴態度。而持泛化封建觀的論者恰恰忽視馬克思的這一重要提示,陷入與米海洛夫斯基同樣的單線直進史觀的誤區。

  二、馬克思、恩格斯從未將中國、印度等大多數東方國家的前近代稱為「封建社會」

  唯物史觀創始人拒絕以西歐歷史模式套用於非歐地區,一個顯在的表現是,決不將日本以外絕大多數東方國家的前近代社會以「封建」相稱。馬克思關於中國、印度等東方國家的社會特徵有兩段名論,一為:

  在印度和中國,小農業和家庭工業的統一形成了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因農業和手工製造業的直接結合而造成的巨大的節約和時間的節省,在這裡對大工業產品進行了最頑強的抵抗。

  另一段常被徵引的論述,是馬克思在《不列顛在印度的統治》中關於印度社會的概括:

  這些家庭式公社本來是建立在家庭工業上面的,靠著手織業、手紡業和手耕農業的特殊結合而自給自足……

  ……這些田園風味的農村公社不管看起來怎樣祥和無害,卻始終是東方專制制度的牢固基礎……

  這就明白宣示,小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社會經濟結構是「東方專制制度的牢固基礎」,而決不如泛化封建論者那樣,把小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即自然經濟狀態籠統稱之為「封建社會」的經濟形態。

  在馬克思看來,以貴族政治、領主經濟為基本屬性的封建制度,存在於西歐中世紀,而他對西歐之外地區前近代社會的「封建性」問題,則持十分審慎的態度,認為封建制並非世界各地前近代社會的普遍制度。《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集中了唯物史觀創始人在19世紀50年代論中國與印度的文章12篇,從中可以得見,馬克思、恩格斯對前近代中國與印度從不以「封建」相稱,而冠以下列名目:

  「亞洲式專制」、「東方專制制度」;

  「中華帝國」;

  「半文明制度」、「世界上最古老國家」;

  「官僚體系」、「宗法制度」;

  「搖搖欲墜的亞洲帝國」;

  「依靠小農業與家庭工業相結合」的「天朝帝國」。

  時至19世紀末,恩格斯在論及甲午戰爭後的中國社會變化時,提法仍是「古老的中國」、「舊有的小農經濟的經濟制度(在這種制度下,農戶自己也製造自己使用的工業品),以及可以容納比較稠密的人口的整個陳舊的社會制度」,而決不以「封建社會」相稱。

  馬克思、恩格斯拒絕以「封建社會」稱前近代的印度、中國,決非偶然,這是因為在他們看來,「氏族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此一西歐社會史模式,並不是普世性的發展系列,在印度、中國等東方國家,從氏族社會解體到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以前,歷經的是「東方專制制度」,而非「封建制度」。

  一個引人深思的現象是:在馬克思、恩格斯之後不久,初具世界史眼光的中國近代思想家嚴復、梁啟超、孫中山等,也把前近代中國歸入不同於封建社會的「專制一統」社會:

  梁啟超稱之「君主專制全盛之時代」;

  嚴復稱之「霸朝」;

  孫中山稱之「君主專制政體」;

  周谷城稱之「專制一尊」,「統治於一尊的郡縣制度」;

  瞿同祖稱之「中央集權的國家」時期。

  這些中國學人並非馬克思主義者,他們大都並未閱讀過馬克思、恩格斯論中國和印度等東方國家的文章,然而他們從中國歷史的實態出發,對前近代中國的社會屬性的判斷,與馬克思、恩格斯十分相似。上述東西方人士是在各自獨立的情形下得出相似結論的,可謂「不謀而合」。借用考據學術語,這種前近代中國「非封建」說,由東西方人士提供了「兄弟證」,而並非是「西學東漸」造成的「母子證」。這更昭顯了此一論說的客觀性和可信度。

  三、馬克思批評濫用「封建」(甲):土地可以轉讓的非貴族式土地所有制與封建主義不相容

  馬克思研究中古社會,沒有局限於政治制度,他十分注意對經濟層面的分析,尤其注意對土地制度的分析。農業是中古經濟的主體,而農業的基礎是土地,故考察土地制度是研究封建社會的入手處。

  (一)土地「不可讓渡」:封建經濟制度的基本屬性

  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提出了地產的「可以讓渡」和「不可讓渡」兩種形態。[17]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不同於近代的土地制度,後者是「可以讓渡的所有權」(beweglieche eigentum),前者是「不可讓渡的所有權」(unbeweglieche eigentum)。所謂「不可以讓渡的所有權」,指封建領主的土地由王者或上級領主封賜而來,不得買賣與轉讓。這種對土地的特權佔有,具有「不動產的性質」,馬克思稱之「不可讓渡的財產」,其倫理特質在於「不可收買」。是否保持土地的「不可讓渡性」(或譯作「非讓渡性」),是區別封建制與非封建制的重要標準。

  馬克思在研究日本社會史材料後,發現日本的中古時代存在深重的人身依附,土地是受封領主的政治特權,不得轉讓與買賣,形成與西歐中世紀類似的莊園經濟,這種領主莊園是自給自足和閉關自守的整體,土地具有「非運動性」,領主對農奴化的庄民實行超經濟剝奪,因而馬克思對日本以feudalismus相稱。與日本形成對照的是,馬克思認為印度等其他東方國家的情形別具一格。馬克思明確反對把封建主義概念(如封建領主職能、領地采邑制等)附會到土地可以讓渡的印度、中國等東方國家。

  (二)非貴族性土地所有制不屬於封建主義

  馬克思的年輕學術朋友、俄國學者馬?柯瓦列夫斯基(1851-1916)的《公社土地佔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論及11-17世紀印度被穆斯林征服後的封建化問題,認為在英國殖民主義侵入以前,印度因擴大了采邑制和等級制,已發展成一種「印度封建主義」,柯瓦列夫斯基在該書專設「穆斯林統治時期印度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化過程」一節,並多次把那一時期印度的土地制度稱作「封建地產」,從而論證穆斯林統治時期的印度產生了與西歐法蘭克王國同樣的「封建制變革」。馬克思重視柯瓦列夫斯基的學術貢獻,對其論著作詳細摘錄,但不贊成柯瓦列夫斯基從歐洲社會模式出發,將印度及伊斯蘭的社會-經濟制度與歐洲中世紀封建社會混為一談。馬克思在柯瓦列夫斯基論著的摘要中,將柯瓦列夫斯基濫用的「封建化過程」提法改寫成「所謂封建化」,有時給封建化打上引號,以顯示對柯瓦列夫斯基泛化封建提法的非議。

  馬克思十分注意印度11世紀以降的社會變化,他在摘錄《公社土地佔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時批寫的評述指出,農奴制和土地不得買賣等特點均不存在於11世紀以後的印度,故被穆斯林征服後的印度不是封建社會。馬克思在按語中說:

  由於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職承包制」(後者根本不是封建主義的,羅馬就是證明)和蔭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認為這是西歐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別的不說,柯瓦列夫斯基忘記了農奴制,這種制度並不存在於印度,而且它是一個基本因素。

  馬克思還專門就土地佔有的「貴族性」問題(即土地可否出讓問題)加以辨析,因為這是一個社會是否為封建制的分水嶺。馬克思說:

  [至於說封建主(執行監察官任務的封建主)不僅對非自由農民,而且對自由農民的個人保護作用(見柏爾格雷夫著作),那麼,這一點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羅馬-日耳曼封建主義所固有的對土地的崇高頌歌(Boden|Poesie)(見毛勒的著作),在印度正如在羅馬一樣少見。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貴族性的,就是說,土地並非不得出讓給平民!]不過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一個基本差別:在大莫卧兒帝國特別是在民法方面沒有世襲司法權。

  馬克思的結論是,印度不同於羅馬-日耳曼因素混合成的西歐式封建主義,因為印度的土地佔有形式並非是貴族性的,即並不是「非讓渡性的所有權」(unbeweglieche eigentum),西歐封建主義派生出的對土地的崇高頌歌,在印度也屬罕見。如此種種,

  11世紀以降的印度社會不能納入封建社會行列。此外,柯瓦列夫斯基把土耳其的軍事移民區(如阿爾及利亞)命名為「封建的」,馬克思也表示反對,認為這種說法「是根據一個很不像話的理由」。以上諸例顯示了馬克思對泛化「封建」傾向的嚴格防止。

  與封建社會實行世襲特權的土地制度相聯繫,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中論及封建社會時說,「人身依附關係構成該社會的基礎」。而恩格斯在《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中有類似說法。

  四、馬克思批評濫用「封建」(乙):中央集權君主專制與封建主義不相容

  馬克思反對濫用「封建」,還鮮明地表現在,他把分封導致的政權分裂視作封建主義的要素,因而明確主張: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與封建制度是相背離的,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中指出:「封建主義一開始就同宗法式的君主制對立。」

  (一)君主專制、村社結構的東方中古社會並非「封建主義」

  君主制的共有特點是以世襲君主為國家元首(實際上的或名義上的),這是人類文明史上最古老、最普遍的政體形式。君主制又分為無限君主制(專制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等級君主制及君主立憲制)。以分封為特徵的封建社會實行等級君主制,貴族與君主分權;而非封建社會往往實行專制君主制,君主及經由其任命的官僚掌控政權。如前所述,馬克思、恩格斯歷來把絕大多數東方國家的前近代社會形態稱之「專制主義」或「東方專制主義」,歸入無限君主制(專制君主制)一類,並將其與西歐封建主義實行的有限君主制(等級君主制)區分開來。

  安德森的《絕對主義國家的系譜》一書的譯者劉北城在該書「中譯者序言」中指出,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專制主義與封建主義是不相兼容的概念。他在譯者序言中進而論述道:

  封建主義的概念最初是對中世紀西歐軍事分封制和等級所有制的概括。馬克思、恩格斯只承認這種本來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因此,凡是典型的、純粹的封建主義,必然是「等級的所有制」,其統治權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專制主義。東方社會沒有「封建主義」,只有「東方專制主義」。

  綜觀馬克思、恩格斯一系列相關論述,他們認為中國、印度等大多數東方國家(日本例外)前近代社會的基本形態是:在高度分散的小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經濟地基上,在星羅棋布的宗法式村社基礎上,高聳著專制主義的君主集權政制。

  馬克思晚年的民族學筆記集中了昭顯君主專制與封建主義不相兼容的觀點。他在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佔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的筆記批語中指出,印度的集權君主制阻礙了印度社會向西歐式的封建制度演化。馬克思引用柯瓦列夫斯基的書中文字說明此點:「到蒙古人的帝國末年,所謂封建化只發生於某些區,在其他大多數區,公社的和私人的財產仍然留在土著佔有者的手中,而國家公務則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辦理。」

  馬克思還說:

  根據印度的法律,統治權不得在諸子中分配,這樣一來,歐洲封建主義的一個主要源泉便被堵塞了。

  統治權不得在諸子中分配,確保了中央集權的傳延,這正是印度政制不同於西歐主權分割的封建制之所在。

  此外,馬克思引述柯瓦列夫斯基的論斷說:印度「在民法方面沒有世襲司法權」。而「世襲司法權」正是封建制度的顯在標誌。無此標誌的印度當然不應歸入「封建社會」。

  在論及土耳其統治下的阿爾及利亞時,馬克思也不贊成將其稱之「封建社會」,指出其封建化之所以未能推進,是因為這一過程被「民政軍政的高度集中」所阻止,「這種中央集權制排除了地方官職世襲佔有」,從而阻礙了封建化。足見馬克思是把中央集權視作與封建主義相背反的走向。

  馬克思認為,柯瓦列夫斯基把11-17世紀印度納入封建社會的論述「寫得非常笨拙」; 馬克思還多次把濫用社會史概念,將「封建」泛化的英國官員稱之「英國『笨蛋』」、 「英國『笨蛋』們」。馬克思更尖銳地抨擊英國人約翰? 菲爾對孟加拉和錫蘭社會的性質的錯誤判斷,他在《約翰?菲爾爵士〈印度和錫蘭的雅利安人村社〉一書摘要》中說:「菲爾這個蠢驢把村社的結構叫做封建的結構。」這些評議顯示出馬克思對濫用封建概念的厭惡。

  綜上可見,在馬克思看來,「封建制」(feudalism)是不得濫用的,他對封建社會有明確界定,反對以西歐中世紀的feudalism套用於同一時期的東方國家,並嚴厲批評機械類比者。

  (二)君主專制發生在封建等級制衰亡的過渡期,而並非封建主義的本有之義

  有學者在論證泛化封建觀時,常舉西歐中世紀晚期專制君主制之例,以此說明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制是封建主義的題中之義,進而佐證中國秦漢以下兩千餘年的專制王權是封建主義。其實,這種論證在邏輯上是難以成立的。從概念的內涵規定性而言,政權自上而下層層封賜,造成政權分裂,這是「封建」的本義。中國的殷周、西歐的中世紀、日本的中世與近世實行此種「封土建藩」政制,故稱「封建」。這本是順理成章、名實吻合的歷史語義表述。至於在「封建社會」晚期(如中國春秋戰國、西歐中世紀末期、日本德川幕府末年),出現君主專制,分權走向集權,貴族政治走向官僚政治,這正是「封建」的變性以致解體,是「非封建」乃至「反封建」的歷史走勢。如中國春秋戰國間列國先後確立專制君主制;西歐中世紀末期王權上升,統一民族國家形成;日本江戶時期通過「參覲交代」,德川幕府掌控藩國。這都是打破封建格局的趨向,它們是一種過渡形態,而非封建主義的本有內容。

  在西歐史學系統中,「封建政體」與「君主政體」本來就是前後遞進的兩個不同的歷史階段,黑格爾的《歷史哲學》的第四部第二篇中古時代的第三章,即題為「從封建政體過渡到君主政體」。該章講述西歐中世紀晚期的「進步」,否定方面即權力分立的終止,肯定方面即最高權威的產生,總合起來--

  這種進步就是從封建政體進入君主政體。……封建主權是一種多頭政體;……在君主政體中,個人的放縱任性已經被抑制住,成立了一種統治的共同本質。……以前的「諸侯」變為國家的「官吏」。

  黑格爾概括的從「封建政體」到「君主政體」過渡的「否定方面」,恰與中國周秦之際的「廢封建」、消解貴族分權相當;「肯定方面」,恰與「立郡縣」、樹立帝王絕對權威相當。而黑格爾所說的「以前的『諸侯』變為國家的『官吏』」,則十分精要地揭示了封建制解體的一般政制變遷--從世襲貴族政治走向官僚政治。

  馬克思的封建論大體承襲黑格爾的上述理路,明確地區別權力分割的封建政體與專制集權君主政體。馬克思就此發表過題旨鮮明的意見。1852年,他撰寫的《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論及路易?波拿巴時期法國的官僚機構和軍事機構,指出這個「寄生機體,是在專制君主時代,在封建制度崩潰時期產生的」,明確地將「君主專制時代」視作封建制度崩潰、走向近代社會的過渡階段。馬克思進而論述:

  現代歷史編纂學表明,君主專制發生在一個過渡時期,那時舊封建等級趨於衰亡,中世紀市民等級正在形成現代資產階級,鬥爭的任何一方尚未壓倒另一方。因此構成君主專制的因素決不能是它的產物……

  ……君主專制產生於封建等級垮台以後,它積极參加過破壞封建等級的活動……

  馬克思用明白無誤的語言指出,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與分權式的封建等級制是相悖的兩回事。就西歐而言,君主專制是封建等級制向近代資本主義轉化的過渡階段,是封建等級制的破壞過程,標誌著封建制的衰亡。

  馬克思、恩格斯在概括西歐中世紀晚期的政治形態時,採用過兩種表述:一是區分「封建主」和「專制君主」,如《共產黨宣言》論及「德國的或『真正的』社會主義」時說:

  德國的特別是普魯士的資產階級反對封建主和專制王朝的鬥爭,一句話,自由主義運動,越來越嚴重了。

  這裡的「封建主」,指封爵建藩制度下的封建貴族;「專制君主」則指德國18世紀以降形成的政權獨掌的君王,與固有的封建體制內的各級封建主別具一格。

  二是把封建制與專制制度聯合使用,上文論及德國時說:

  那裡的資產階級才剛剛開始進行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鬥爭。

  這裡的「封建專制制度」指西歐中世紀晚期、近代早期此一歷史轉折點的政治形態,它是封建等級制向近代轉化的過渡形態。馬克思、恩格斯在論及法國、德國等西歐國家中世紀晚期政制時使用「封建專制制度」,都是指的「封建」與「專制」兩制交織的過渡形態。

  恩格斯注重西歐封建社會晚期,經由君主專制向近代社會過渡的情形,將其稱作「半封建半官僚的君主專制」。在《德國的革命與反革命》中,恩格斯論及19世紀上半葉的普魯士邦的資產階級時說:

  這個國家的擁有資本和工業的階級已經成熟到這樣一種程度,它再也不能在半封建半官僚的君主專制的壓迫下繼續消極忍耐了。

  這裡的「封建」指受封、世襲的封建貴族政治,「官僚」指王權任命的官僚政治,恩格斯以「半封建」與「半官僚」相對應,顯示了他對這兩種政治制度的嚴格區分,指出當年普魯士正處在「半封建」與「半官僚」交混的君主專制這一過渡形態,而當年的德國資產階級力圖從此一形態掙脫出來。恩格斯的同文評析普魯士國君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時,有如下一段話:

  他憎恨而且輕視普魯士君主制的官僚主義因素,但這只是因為他完全同情封建主義因素。

  這就更清楚地表明:恩格斯是把「封建主義」與「專制政體」、「官僚主義」作為對立的概念加以使用的。恩格斯在同文中還具體展開了威廉四世所嚮往的封建主義的內容,其要點便是「充分地恢復貴族在社會中的統治地位」,這是與「專制政體的官僚主義」這一威廉四世所厭惡的制度相反的走向。

  將封建貴族政治與專制王權政治視作兩種不同歷史形態的政制,並討論二者的對應關係,是西方學術界的普遍認識。嚴復翻譯的英國學者甄克思的《社會通詮》,多處考析「王朝拂特之爭」,便是指中世紀晚期、近代初期專制王權之制與拂特之制(即封建貴族之制)的矛盾、衝突。王權「一惡拂特之分民」,「二惡拂特之世守」,故「王朝拂特,二者皆爭自存,故其為爭皆烈」,這種衝突鬥爭,有時是王權勝,嚴復作按,以「西漢吳楚七國之事」作類比;有時是封建諸侯勝,嚴復作按,以「周東遷以後」作類比。顯然甄克思是把「王朝」(指君主專制)與「拂特(指封建制)作為兩種對立的、彼此激烈爭鬥的、相互消長的制度看待的;譯者嚴復結合中國古史,在此義上加以譯介和詮釋。

  嚴譯的甄克思論述,反映了西方學術界的普遍認識:君主專制制度是封建制度的對立物,而並非封建主義的本有之義。至於封建社會晚期出現的專制王權,只是封建社會走向解體的一種過渡形態。這與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論不約而同。

  五、用馬克思的邏輯判斷周秦以降的中國社會形態

  馬克思較少接觸中國史材料,但他從傳教士、商人攜回的東方社會史料中獲悉,近古中國農民大都擁有一塊極有限的從皇帝那裡得來的完全私有的土地;每年須繳納一定的不甚繁重的稅金;這些有利情況,再加上他們特別刻苦耐勞,就能充分供應他們衣食方面的簡單需要。馬克思把握住中國中古-近古時代的非封建性特色--農民小規模地擁有土地私有權。這種情形與西歐中世紀的封建制差異明顯。

  馬克思在《人類學筆記》中正面概括封建主義的本質特點:其一,農奴制,在馬克思看來,沒有農奴制的封建主義是不存在的;其二,土地歸封建主所有,封地不具有可以自由買賣的商品性質;其三,封建主擁有世襲司法權,或領主審判權;其四,權力分散,君主專制集權與封建主義不相兼容。

  馬克思在論及印度11-17世紀的社會形態時,批評柯瓦列夫斯基將其冠以「封建主義」的說法,認為此間印度社會的主流不具備上述四個特點,因而不是「封建主義」。馬克思在《人類學筆記》中一再明確、具體地表述了這一意見。馬克思拒絕稱印度等東方國家的前近代社會為「封建主義」,而將其稱之「非資本主義」,將印度稱之「實行非資本主義生產並以農業為主的國家」。

  英國學者佩里?安德森根據馬克思的論述,闡發封建主義的發生學、類型學,將馬克思的封建觀概括如下:

  封建主義主要是指,由一個貴族組成的社會階級對農民依法實行的農奴制和軍事保護;這個貴族階級享有個人權威和財產,壟斷著法律和私人司法權;其政治架構是主權分裂和納貢制度;有一種讚美田園生活的貴族意識形態。

  這一概括符合馬克思關於封建社會一系列文本的精義。馬克思雖然沒有就中國的社會形態問題發表具體意見,但依照馬克思對柯瓦列夫斯基和菲爾著作的評論邏輯來分析,中國秦漢至明清顯然不屬於封建社會,因為:第一,秦漢至明清,農業生產者的主體是人身大體自由的農民,而並非有法定人身依附的農奴,不存在佔優勢地位的農奴制;第二,自戰國以降,土地可以買賣、轉讓,貴族土地世襲制不佔主導;第三,中國又有著比印度更加完備、更加強勢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阻止向西歐國家權力分散的領主封建制那樣的社會形態發展;第四,司法權掌握在朝廷手中(所謂「王法」),封建主擁有世襲司法權早在周朝末年已漸次消除。私人(包括貴胄)行使司法權,被視為「沒有王法」。綜上諸點,將秦至清稱作「封建社會」,顯然與馬克思的封建社會原論格格不入。

  六、尊重馬克思原論的學人對濫用「封建」的批評

  如前所述,日本與西歐的中古形態存在類同性,前近代中國則另有特色,把秦漢至明清的中國社會說成與西歐中世紀同型的封建社會,屬於錯置自見。按照中國歷史的自身軌跡,如實歸納中國歷史的分期,概括各階段中國社會的性質,並慎選中義與西義彼此通約的名目加以表述,方為求得真解的正途。一位馬克思傳記作者論及馬克思晚年的《民族學筆記》的價值時,講了這樣一段話:

  馬克思當年所能掌握的材料在今天看來是不足的,但他的方法比後來那些認為全世界都要經歷「五種社會形態」的人們不知要高明多少倍!那種機械的、單線的社會發展觀事實上幾乎把我們的歷史研究引進了死胡同,不能前進半步。中國歷史的研究者們,是不是可以從馬克思本人的啟發中,擺脫馬克思主義的贗品,走出那些自己製造的永遠糾纏不清的無謂爭論,開闢一條新的馬克思主義史學研究之路呢?

  對我國史學現狀的這一批評可能過於激烈,然其大意仍值得我們思索。馬克思沒有接觸過先秦史料,當然不可能知道殷周時代曾經實行過封建制度,故無法作中西封建社會的比較研究,但馬克思了解中古及近古中國的非封建屬性,故他決不把前近代中國納入「封建」行列,從而與西歐中世紀的社會形態相區別。這是馬克思與其身後大半個世紀的泛化封建論者的重大差異所在。

  兼通中西史學的馬克思主義學者吳大琨認為泛化封建觀有悖馬克思的本義,並指出,如果把這種濫用的「封建」重譯成feudalism,「西方和全世界的馬克思主義者是很難理解的」。了解並尊重馬克思、恩格斯封建社會原論的人們,都會贊成吳先生的這一評斷。

  與吳大琨的評論相類似,英國馬克思主義學者佩里?安德森說:馬克思所界定的封建主義「與那幾個經常被用於給某一社會貼上『封建主義』標識的簡單標籤相距何等之遠」。這裡說的「給某一社會貼上『封建主義』標識的簡單標籤」,指的是類似柯瓦列夫斯基給印度社會,菲爾給孟加拉、錫蘭社會貼上封建標籤的作法。這種把土地可以買賣的經濟制度、專制君主集權的政治制度貼上封建主義標籤的作法,與馬克思的封建觀相去十萬八千里。

  綜覽馬克思、恩格斯論著即可發現,泛化封建觀與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對封建主義的概括大相徑庭。而泛化封建觀所犯的錯誤是,忽視了前工業社會在「封建歐洲之外的歷史領域」表現出來的「重大差異」。對這種差異的忽視,正如「在無知的黑夜,一切不熟悉的形象才具有相同的顏色」。

  如何估量馬克思封建觀的學術價值?中共中央編譯局為馬克思的《古代社會史筆記》寫的「說明」有一段精要的概括:

  馬克思反對柯瓦列夫斯基把亞、非、美洲各古老民族的社會歷史的演變同西歐作機械類比的做法。……馬克思不同意柯瓦列夫斯基把印度在上述時期中發生的土地關係上的變化看作「封建化」,並對柯瓦列夫斯基的論點表示了自己的看法。馬克思指出:「別的不說,柯瓦列夫斯基忘記了農奴制,這種制度並不存在於印度,而且它是一個基本因素」;土地並不像西歐中世紀那樣具有貴族性質亦即不得轉讓給平民,也不存在地主的世襲司法權,等等(本書第78頁)。馬克思還指出,印度集權君主制的存在阻礙了印度社會向西歐那樣的封建制度演變(本書第68頁)……

  這一「說明」指出,馬克思否定泛化封建觀,不僅其具體結論值得重視,而且其方法論的指導意義尤其應該記取:

  馬克思的這些論點,表明了他如何運用歷史唯物主義原理從實際出發研究各國資本主義以前的社會經濟形態及其發展的規律性,在歷史研究方面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論意義。

  本文陳列馬克思的封建社會原論,並非主張對馬克思取「凡是」態度。馬克思的封建社會論是有局限性的,如他並不知道中國在三千年前的周朝曾經出現過封建制度,也對前近代中國保留種種封建性遺存知之不詳,故不能簡單地將馬克思的論說套用於中國古史,然其觀點與方法值得借鑒。而且,無論我們是否贊同馬克思的封建觀,有一點應予肯認:把馬克思尖銳駁斥過的泛化封建觀強加到馬克思頭上,是很不公道的。我們不能將泛化封建觀歸之馬克思,他在答覆俄國民粹派時早已聲明,加給他的這一「榮譽」,實則是對他的莫大侮辱。

  來源:作者授權新浪歷史刊發,略去注釋若干。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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