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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打砸他人報廢車輛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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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科類別】刑法學

    【出處】檢擦日報

    【寫作時間】2017年

    【中文關鍵字】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他人財物

    【全文】

      案情:2016年某天深夜,龍某為泄私憤,夥同四名男子(均另案處理)在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一撞球店門口,持鋼管打砸崔某停放在此的小轎車。因該轎車在鑒定基準日呈報廢註銷狀態(車輛已拆解),價格認證中心不予鑒定。崔某向司法機關提供了該車在汽車維修店的維修發票,總價格8246元。

     

      分歧意見:對於龍某等打砸報廢轎車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龍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報廢車輛是無價值之物,沒有造成實際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龍某無事生非,糾集他人隨意毀壞他人財物,應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龍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的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龍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理由如下:

     

      該報廢車輛仍有經濟價值,可以成為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對象。一般認為,只要物品能滿足人的需要,發揮一定的效能,便是其價值的體現。刑法保護的財物應該是有價值的。財物只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即可成為刑法保護的對象:一是財物可以被人控制,二是該財物對人有經濟價值或者可以被人利用,且能從中獲益。

     

      本案在案證據顯示,該車系崔某朋友無償贈予,且多位證人證實該車為崔某平日所用,滿足其出行需求,發揮了汽車應有功能,創造一定的經濟效益,無疑為有價值之物。價格認證中心對其不予作價格鑒定,只是從行政管理方面作出的一個評價,並不能證明該車無價值。按照《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車輛的廢舊金屬也能通過回收變現。

     

      從主觀動機來看,龍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而非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該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的心理,毀壞財物使所有人受到損失。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行為。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兩罪在毀壞財物的客觀方面幾乎沒有差別,如何區分,關鍵要看主觀動機:若是為了泄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若是為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損壞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龍某的行為動機是,事發前一天晚上其到崔某的撞球店取車,發現放在店裡的摩托車被鎖住,車大燈和一個前轉向燈、前臉車殼被弄爛,懷疑是崔某所為,與之發生口角,才夥同他人打砸崔某轎車,報復泄憤的,完全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觀特徵。

     

      綜上,根據2008年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3條關於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立案追訴的第三種情形「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從糾集人數上評價龍某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應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作者簡介】

藍婷婷,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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