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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理政方略的大轉折

2014-10-27 09:30 來源:學習時報  我有話說作者:楊小軍剛剛勝利結束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是基於黨中央在新形勢新任務下作出的治國理政的戰略部署。不僅是對法治地位的極大提升,也標誌著黨治國理政的一個重大轉折,具有里程碑意義。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對法治建設的表述是,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可以看出,這主要講了兩點,一是民主與法制的關係,二是提出了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強調了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黨的十五大報告在法治建設上首先提出了法治國家的目標,即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把法治作為了治國的基本方略。以後,在十六屆四中全會、十六屆六中全會、十七大、十七屆二中全會中又繼續強調了法治的基本方略地位。到了黨的十八大,十八大報告表述為:堅持依法治國這個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至此,「兩個基本」的表述最終被提出和規定下來。四中全會再次明確了這個基本表述。什麼是方略?什麼是方式?所謂方略,就是指全盤的計劃、方案和策略。基本方略,當然就是總計劃、總方案、總策略。所謂方式,是指方法、形式和手段。基本方式,應當是指基本的方法、基本的形式、基本的手段。法治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應當包含以下幾點含義。其一,重要性。在治國理政的方案計劃中,法治要納入總體方案、計劃和策略中。所以法治不是治理國家的一個小計劃、中計劃,而是一個大計劃、大方案、大策略。它是謀國布政的重要因素、重要內容和重要方式。其二,經常性。在治國理政中,法治是經常使用的方法、手段。古人說,凡事有經有權。所謂經就是經常之道,所謂權就是權宜之計。法治在治國理政中,不是權宜之計而是經常之道。所以,法治是管長遠、管根本、管全局的方法,在治國理政的方方面面和各個環節中,法治的精神都要貫徹始終。而不是只貫徹一部分,或者只貫徹某個環節。其三,權威性。無論是基本方略還是基本方式,關鍵詞都是基本。這意味著它是治國理政的主要方式,具有極大的權威,它要決定非主要方式,對大是大非問題和治國理政事務要發揮主要作用。法乃國家公器,所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遵循法治精神和原則,守法、執法、司法,不可逾越,不可輕視,更不可棄之不用。四中全會將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對治國理政基本方略基本方式認識的深化,是對治國理政方式的一個大轉折。這個大轉折具有幾個方面內容。第一是認識的轉折。隨著改革開放現代化建設的推進,我們面對的形勢和任務也在發生變化。在這個背景下,對法治建設在治國理政中地位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不斷提高。從過去認識「法制」這個主要是制度性的現象,提升到認識「法治」這個系統性的現象。從過去對於法制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認識,到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認識,一直到今天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的認識。這個認識過程,表明我們對法治與治理國家關係的認識提高了一個新的高度,認識的深化意味著認識的轉折。[責任編輯:蔣正翔]   1 猜你喜歡會議快訊理論學術 動態導讀低碳發展蔡昉:中國經濟要發展須深挖改革紅利(1)理論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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