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剛案看新刑訴法下如何促進審辯和諧

從王剛案看新刑訴法下如何促進審辯和諧

 

█ 本社記者  李 蒙

 

王剛案的審辯衝突相當激烈

 

  審辯關係,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審判人員與辯護律師之間的關係。根據刑事訴訟原理,控辯雙方是平等對抗關係,而法庭居中裁判,審辯之間本不應該發生衝突。而近年來,在廣西北海裴金德等故意傷害致死案、江蘇常熟六民工尋釁滋事案、貴州貴陽黎慶洪涉黑案等案件中,審辯衝突都比較激烈。而在吉林王剛涉黑案中,審辯衝突那也是「相當」的激烈,引起的關注和影響可能比上述案件更大一些。

  王剛案於2012年12月4日開庭,僅僅審理了一天,就無限期休庭了。過了三個多月後,才於2013年3月18日再次開庭,當天就將一名辯護律師驅逐出庭。21日,法庭又想極力阻止另一名律師出庭辯護。中間有兩次多日休庭,到3月28日,又無限期休庭。

  而在短暫的審理期間,非因正常上下班作息時間原因而休庭的情況,近20次;律師被警告、訓誡,三四十次;律師申請審判長及合議庭迴避,十幾次,當庭抗議,幾十次;僅僅是當庭驗傷這一項,律師就反覆申請了十幾次;律師在法庭上言辭激烈的程度,如「褻瀆法律」「開國際玩笑」等詞語的使用,也是極為罕見的。由於王興律師被四名法警架出法院,此案也進一步演變成了公共法律事件。

  中國公安大學刑訴法學博士毛立新指出,律師如果無端挑起審辯衝突,意味著對法庭權威的冒犯、對法庭紀律的違反、對法庭秩序的妨害,應受譴責和懲戒。這樣做,還可能激怒法庭,從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不僅損害律師自身職業形象,也妨害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這些道理律師並非不明白,但他們為何還要引起如此激烈的審辯衝突呢?

律師角色身份轉換是審辯衝突的起因

 

  已近70高齡的北京老律師劉文元,當年在公檢法都干過,在他的記憶中,上世紀80年代,公檢法三家與律師的衝突都不嚴重,都有案子拿不準的地方找律師來探討的現象,而審辯之間的關係尤其良好。審辯關係趨於緊張,是從90年代開始的,與律師的角色定位變換有關。

  在上世紀80年代,律師還是公務員,國家法律工作者,靠工資吃飯,被看作公檢法的一家人,所以矛盾和衝突較少。而到了90年代,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律師事務所紛紛與當地司法行政部門脫鉤,由原來的國資所向合夥所轉變,律師也從國家法律工作者轉變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由服從公權力逐漸轉變為維護私權利,從拿工資轉變為到法律市場上自己「找食兒吃」,而法官的角色未轉變,審辯衝突由此開始。

  北京林業大學法學院院長謝彤教授以前也做過法官,他的體會是,法官天天與檢察官打交道,相互之間比較熟悉,也更容易相信一些。雖然法官對公訴人、辯護人應一視同仁,但熟人關係形成的信任度是客觀存在的。公檢法三家,在黨內有政法委協調,在司法體系上同屬政法戰線,觀點往往容易接近,而與律師的心理距離天然遠一些,在庭審時,法官自覺不自覺地容易傾向於控方而不是辯方。

  不過在謝彤看來,立法上的問題更大。我國的立法觀念長期以來就是「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重保護公權力、輕保護私權利」,使得法庭有時從裁判員的角色自覺不自覺地變成了運動員,形成控審兩方合力對付辯方的局面,控辯審三方的「等腰倒三角」關係就嚴重失衡了,審辯衝突當然容易發生。

程序違法給律師提供了激烈抗辯的炮彈

 

  近年來的審辯衝突也有一些規律可循。比如,嚴重的審辯衝突往往發生在涉黑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中,此類案件如果在偵查階段、審理階段存在大量的程序違法問題,就給律師激烈抗辯提供了炮彈。

  以王剛案為例,在案件偵查階段,程序硬傷比比皆是。王剛的人大代表身份帶來的司法豁免權問題,公檢兩家已經到了無法自圓其說的地步。起訴書稱王剛是201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批准逮捕的,案卷中又有王剛2010年12月2日才寫的辭去區人大代表的辭呈,這如何解釋得通?公訴人到底認為王剛是何時失去人大代表身份的,為何在他還是人大代表時,吉林市公安局、檢察院未告知龍潭區人大常委會、更未經龍潭區人大常委會許可,就將其刑拘、逮捕?在此期間形成的大量口供,還能被法庭作為證據採信嗎?

  還有異地關押審訊的問題,居然有吉林省公安廳機關服務中心出具的書證。公訴方為了證明沒有刑訊逼供,卻提供了異地關押審訊的證據。在偵查階段,王剛案移送審查起訴的日期有5個,退捕、退偵、撤回重新偵查的日期有4個,可以想見,律師當然會從中找出大量的程序問題,而法院一開始在沒有任何理由的前提下,不給律師看延長審限的法律文書,也就情有可原了。

  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吳宏耀教授指出,在現行司法體制下,合議庭只是法院系統最底層的「一線工人」,讓合議庭對公安、檢察的程序違法行為,甚至是對法院自身的不當行為(如隨意指定管轄、另案審理等)明確宣告其違法,是不現實的。辯護律師的據理力爭與合議庭的「顧左右而言他」之間的落差,必然會讓「是否遵守法律」的合法性辯論轉變成人與人之間的情感對立與衝突。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常常是引起審辯衝突的導火索,這在王剛案中有充分體現。

  在王剛案中,不少法庭審理程序引起爭議。如:管轄權,僅僅詐騙罪涉及到的金額就高達億元,卻在基層區縣法院審理;公開審理問題,開始僅允許一名被告人家屬旁聽庭審;非法證據排除問題;限制律師發言;誘導被告人及家屬解聘律師等。尤其涉及侵害被告人辯護權利,更引起學界和輿論關注。

 

網路時代使律師有了庭外博弈的空間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蘭榮傑認為,當下中國的特殊性在於,至少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法官的獨立性經常遭到權力、上意等法外因素的侵蝕,從而難以保持對規則底線的堅守。律師在正常法律框架內的抗爭,不管是複議、上訴還是申訴,通常都遭到輕蔑的忽視或草率的敷衍。如果律師將辯護活動自我局限於法庭之內,幾乎註定是走過場,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尤其是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廣泛運用,恰好又為律師提供了「最後一根稻草」。

  在當下的網路時代,利用博客、微博傳播庭審消息,在網路上給各級政法領導寫公開信等方式,引起輿論關注,擴大庭審的公開透明度,延展與法官在庭外博弈的空間,幾乎成了律師與法官博弈的「不二法門」。在王剛案中,因為法院沒有任何理由卻拒絕讓律師看延長審限的法律文書,李金星、張磊、王興等律師列印了「拒絕審限造假」「超期羈押放人」兩個標語,頂著大雪,每隔15分鐘左右在法院門口舉標語拍照,並將照片發到微博上,以示抗議。李金星、王興、楊金柱在博客上也寫了多封給各級政法領導的公開信,都體現了這一點。

  法官因為身在司法體制內,在法庭上雖處於強勢地位,在網路上卻處於弱勢地位。法官不經各級法院領導、組織同意,不敢擅自跑到網路上去與律師辯論,而各級法院領導、組織從未同意過法官上網披露庭審事實、辯論法律觀點。所以,法院、法官是把網路輿論空間無條件讓渡給了從事自由職業的律師,使得輿論容易形成有利於律師的「一邊倒」傾向,這對法官其實是不公平的,對公眾判斷庭審事實和法律適用,也是有害的。

 

(王剛自述材料)

 

新刑訴法的磨合期,審辯衝突加劇是正常現象

 

  在吳宏耀看來,新的刑訴法改變了1996年刑訴法中公訴機關不在開庭前將所有案卷移送法院的做法,而恢復了1979年刑訴法規定的全卷移送制度,有可能加劇庭審衝突。1996年刑訴法反對的「先定後審」「不定不審」「法庭走過場」等現象極有可能捲土重來,辯護律師要反對的可能主要不再是公訴意見,而是法官頭腦中已經定型的判斷,從而加劇審辯衝突。

  不過,本社記者在對幾位參與王剛案庭審辯護的律師的採訪中,驚喜地聽到律師們說,「新的刑訴法總的來看是改好了」。在2012年3月新的刑訴法剛剛通過時,律師界對新刑訴法持悲觀態度的人較多,而在2013年1月1日新刑訴法正式生效後,不過短短兩三個月的司法實踐,就使許多律師改變了先前的看法。

  新的刑訴法對控辯審三方的權利都有所擴大,一些律師認為,對法院權力的擴張更為突出。法院將這些權力用好了,就使得庭審更加公正,但如果枉法裁判,危害也可能更大。但從新刑訴法的立法本意來看,這些權力的擴大,都有一個總的指導原則,那就是要加強程序正義。在吳宏耀看來,新刑訴法所引入並確立的程序辯護、程序違法等理念與程序違法的制裁機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具體制度,必然會進一步增加辯審之間發生衝突的可能性。

  強化程序性辯護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亮點之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大法治委員會委員朱永平律師指出,死刑複核聽取辯護人意見制度、律師會見不被監聽制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制度,和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還有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在看守所內進行並錄音錄像的規定,都極大改善了失衡的控辯審關係。許多律師法擴大律師權利的內容,被移植到了新刑訴法中,這些制度當然會成為辯護律師追求程序正義的利器,從而在新刑訴法的「司法磨合期」,加劇審辯衝突。

  但新刑訴法追求程序正義的立法本意導致的暫時的司法實踐中的衝突磨合,如同汽車行駛的磨合一樣,是正常現象。最高法院如密切注視典型案件審理時發生的審辯衝突,認真梳理產生出來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認真總結,適時推出新的司法解釋,將會對調節審辯衝突起到重要作用,也會進一步加強案件審理的程序正義。

 

(王剛新建的駕校,場地開闊,設施齊全,號稱亞洲最豪華的駕校)

 

加強法庭紀律能否損害被告人辯護權?

 

  隨著審辯衝突的逐漸激烈,法院系統內部出現了試圖通過強化法庭紀律來調節審辯衝突的聲音,集中體現在最高法對新刑訴法司法解釋的250條。這一條款在王剛案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實踐,審判長警告、訓誡律師幾十次,直至將王興律師驅逐出庭,但並沒有緩解審辯衝突,還適得其反,使庭審衝突逐漸升級,直到案子根本審不下去了。

  看來,以強化法庭紀律為手段,擴大合議庭處置律師的權力,有時不僅不會緩解審辯衝突,反而可能激化審辯衝突。這是因為,審辯衝突激烈的案件,法庭審理的軟肋往往是偵查階段的程序硬傷,和庭審過程中的程序問題,不管你如何強調法庭紀律,這些程序硬傷使得律師們決不會輕易善罷甘休,永遠擁有激烈抗辯的底氣。在這種情況下,片面強調加強法庭紀律,有可能使法庭紀律成為打壓程序正義的工具,最終的結果也是不好的。

  在王剛案中,隨著王興律師被驅逐出庭,引發了一個律師界、法學界廣泛關注的問題,那就是:辯護人一旦被驅逐出庭,還能否回到法庭繼續辯護?

  在法學界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的觀點,認為,原辯護人不得繼續進行辯護,主要考慮到更好地維護被告人權益、更好的維護法庭秩序。「而辯護人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給審判人員留下不好印象,繼續辯護,不利於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王剛案表明,如果不允許被驅逐的辯護人回到法庭辯護,將帶來嚴重後果。其一,如果辯護律師已經收了金額不菲的代理費,一旦被驅逐出庭不能繼續辯護,這筆代理費是否應該退還?如果必須退還,辯護人會不會在庭審中因為害怕被法庭驅逐,給自己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不敢與合議庭據理力爭,反而損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其二,如王剛案中實際發生的情況,被告人如果只聘請被驅逐的這一名律師,不再聘請他人,也不解除與這名律師的委託關係,這名律師又不能出庭辯護,法庭將如何處置該名被告人的辯護權?能否視為該名被告人放棄了聘請辯護人而選擇了自辯?但如果出現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情況呢?為其指定一名律師?由此將導致一系列司法難題的出現。

  法學界的另一種觀點,是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終身教授陳光中、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易延友等人提出的,他們認為:驅逐律師屬維護法庭秩序的行為,刑訴法有明文規定;被驅逐並不意味著剝奪辯護資格;驅逐律師仍應保障被告人辯護權,但目前並無相關規則,只要律師表示願意遵守法庭紀律,應允許其重返法庭。

  加強法庭紀律無可厚非,但如果因此損害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又顯然不妥。兩者的邊界在哪裡,值得法律人深思。

 

(親屬正在整理王剛從獄中托獄友帶出的血衣)

 

相互尊重,審辯和諧,打造法律共同體

 

  在毛立新看來,通常情況下,基於訴訟角色和利益,辯護人本該積極說服法庭、爭取法庭支持,以期達到良好的訴訟效果和結果,而不會選擇對抗。目前審辯衝突激烈的案件,律師並非無理取鬧,主要責任在於法庭自身違法。法庭之所以違法,是因為其受到當地各種因素的影響,偏離了公平、公正的立場,違背了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定位,完全站到控方立場上去了。不承認這一事實,就無法對症下藥,單純賦予法庭更大的處置辯護律師的權力,不可能緩解審辯衝突。

  但蘭榮傑指出,在西方傳統法律職業倫理中,對法官個人的尊重是律師義務之一。比如美國律協的《模範職業行為準則》要求,對於法官的能力和品行,律師不得草率予以評價,有意中傷更是嚴格禁止。當法官不被信任,司法失卻公信力,法律人固然首當其害,最終受損的卻必然是公眾福祉。以此觀之,律師與法官其實是共生的利益夥伴,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正是因此,各國普遍要求律師維護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聲譽,盡量避免批評法官的能力和品行。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認為,法官和律師之間應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把庭審順利地進行下去。身為律師,要尊重法官、尊重法庭、尊重法庭的安排和指揮,因為,畢竟是法官來主持庭審。不過,如果法官確實違反程序,剝奪和限制律師的權利,律師也應該提出來,不能遷就,也不要顧及法官的面子。但面對衝突,律師不能輕易地退庭甚至罷辯。因為安排一次庭審不容易,特別是多名被告人的案子,要爭取庭審順利進行。

  在北海案中,參與辯護的律師們總結出了「五不」精神,拖不垮、打不走、氣不死、嚇不怕、累不倒,可以供律師們在審辯衝突激烈的案件中領會。在王剛案中,王興律師被驅逐後,其他律師無一人退庭或罷辯,堅守在法庭辯護席上。

  對於一些細枝末節的小問題,許蘭亭律師認為,庭上可以不糾纏;另外,有些問題如果暫時解決不了,也可以先繼續開庭。對於這些存疑的問題,以後想辦法再解決。劉文元律師認為,辯護人在據理力爭的時候「要講究一些」。他的作法是,不與法官或合議庭發生正面衝突,如果律師被打斷或者乾脆不讓說,那就簡單說一兩句,到下一個問題時接著講。「實踐證明,這樣的作法還是有效的。」

  在王剛案中,我們可以看到,船營區法院及此案合議庭,為緩解審辯衝突,實現審辯和諧,作出了許多努力。庭前會議是一種很好的協調審辯關係的方式,船營區法院就此案已經召開了多次協調會,從中吸取了律師的大量建議,甚至出現了在庭審過程中審委會就撤銷合議庭決定的事件,這在法理上恐怕還會引起爭議,但表明法院確實為公正、公開、公平地審理此案作出了努力。

  吉林市船營區法院副院長蒲海東曾對本案的辯護律師表示,法庭與辯護人對某些問題存在意見不一的情形,實屬正常現象,也在情理當中,對庭審中辯護人為被告人辯護權利的堅持表示尊敬,對律師依法辯護為推動國家法治進步的精神表示尊敬。同時,澄清一個「謠傳」,本案訴來本院前後,本院沒有受到任何方面、任何上級的操控、指示、暗示、裹挾,本院沒有預設任何立場,除了安保方面進行了一些協調之外,就案件的審理活動,沒有受到過任何指示或者裹挾,本院將依法公正審理本案。

  王剛案也許是個轉折點,近幾年越來越緊張的審辯衝突可能已經到了谷底,審辯和諧的美好前景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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