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順 | 民主法治:解讀鄧小平的政治文明觀
編者按:2017年2月19日是鄧小平同志逝世20周年的日子,鄧公在經濟發展上的貢獻被討論的更多一些,實現的也更為充分一些,然而鄧公的政治遺產或政治遺願在我們的時代似乎更值得重視。經濟和政治不容偏廢,兩者之間結成廣泛的意義網路難以隔斷,紀念鄧公,就要更為充分地發掘其政治智慧,給予民主法治以充分的重視。本文對鄧公政治文明觀的討論就凸顯了其當下的重要意義。文章原載《學術探索》2012年第3期,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念茲在茲的正是當代中國的政治文明進程。
小平同志在南方談話中有一段話,似乎還沒有引起足夠的注意:「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時間,我們才會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這個制度下的方針、政策,也將更加定型化。」[①]在紀念小平同志南方談話20周年之際,我們有必要重溫這段話,認真地思考和回答幾個問題:小平同志所說的這種制度應該是什麼樣子的?從他說這話的時候起已經過去了整整二十年,我們離形成這套制度還有多少差距呢?在今後的十年之內,我們有決心和把握實現小平同志的這個願望嗎?
一、民主的內涵和本質
依據小平同志的一貫思想和多次論述,他所說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應該是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主法治體系。這是一種適合於國情的、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形態。
一切社會制度的實質,都在於它是一定範圍內人們的權利結構和規則體系。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與執政黨的宗旨和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相聯繫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政治文明,必須是一個以全面落實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為原則的組織結構和規則體系。
「民主」的本義,是「人民當家作主」。這一涵義雖然簡單,其意境和關聯卻深邃幽遠,它的歷史形態和現實意義更是極其複雜、曲折、多樣。但不論其具體層次多麼複雜,其現實形式如何多樣,其本質要求只有一個:「人(公)民當家作主」。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民主的必然性、普遍性、一貫性。它是在現實生活中鑒定民主之有無、真假、優劣、完全與不完全等等的根本標誌。
民主,是在社會共同體或群體內部,人們之間平等地結合,享有共同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公共性的價值選擇、決策和評議的社會生活方式。這就是民主的基本內涵和一般實質。一般說來,任何所謂的民主,都必然要有兩個潛在的前提與界限:一個可以叫作「民主的主體相關律」,另一個可以叫作「民主的價值相關律」。
「民主的主體相關律」,是指民主的主體性前提與界限――誰有權或有必要參與民主?因為民主是在一定人群內部,在決定大家共同的事情(而不是每個人的私事)上表現出來的,那麼很顯然,民主就是這個群體中每一個成員的權利和責任,而不在這個群體之內的人,則不是這一民主的主體。這是民主的主體性原則。我們已往強調民主的歷史性、時代性、階級性等,其實就是這種主體性。
「民主的價值相關律」,是指民主對象和內容的前提與界限:民主管什麼事、不管什麼事?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事實上,民主只是在事關價值(判斷和選擇)的問題上才是適用的。比如決策、選舉、評議人和事、立法、審議計劃方案等。在這裡實行民主,可以保證做出多數當事人所認可(即使不是最好,至少也不是最糟)的決定,得到大家的支持,事情就能辦起來。而對於非關共同體價值的問題,比如純屬個人的私事,就應由個人決定,無所謂多數少數、民主不民主;而凡屬事實、知識、科學、真理的問題,即使是對於共同體來說,也只能服從事實、科學和真理,不能以人言眾寡而興廢,因為它們與民主的對象是兩回事。
所謂民主,一般表現為三大基本規則,或稱「民主三原則」,即(1)「多數人決定」――這是民主的主要表現,沒有這一條就不成其為民主;(2)「保護少數」――因為少數人也有權利,並且多數人不一定永遠正確,因此必須保護每個人的權利不被剝奪,才能防止「多數人的暴政」,保持民主的可持續性;(3)「程序化」――上述兩條及有關的一切,都要落實為相應的制度、特別是落實為體現共同體根本利益的、人人必須遵守的規則、程序等,即法制。這一條合乎邏輯地表明:民主是與決策和管理的法治化不可分離的。
民主的「多數原則」、「少數原則」、「程序化原則」三大規則的形成,表明人類民主的發展已經積累了豐富的思想資源和實踐經驗,正在從理想逐步走向現實。
二、「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
了解民主的內涵和本質,才能理解鄧小平民主思想的意義。鄧小平認為,充分實現民主和法治,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體系的根本內容和主要方向,充分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人民民主和法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政治目標和政治標誌。他從民主與社會主義制度本質聯繫的高度上反覆強調,民主法制「是實現四個現代化的政治基礎。」[②]而「我們各種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改革,要堅定地、有步驟地繼續進行。這些改革的總方向,都是為了發揚和保證黨內民主,發揚和保證人民民主。」[③]總之一句話:「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④]
在思考究竟什麼是社會主義民主,我們為什麼和應該怎樣建設社會主義民主的時候,鄧小平指出,民主問題關係到我們的全部基本原則,關係到從基本理論到具體實踐的方方面面,「社會主義道路、無產階級專政、共產黨的領導、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都同民主問題有關。」[⑤]因此必須把它們聯繫起來、統一起來作為一個整體,決不能把它們割裂和對立起來。
首先,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本質。社會主義國家的基礎和本質,完全在於它是一種「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這就意味著,它要成為民主政治最真誠、最堅決、最充分的實踐形式和代表形象。這是馬克思主義學說的應有之義。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意味著人民不再只是管理、教育和防範的對象,而是成為國家社會全部事業的主人,國家社會的事業也是全體人民自己的事業。在人民群眾的個人利益、一部分群眾的集體利益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之間,人民群眾個人與國家社會之間,不應再具有分裂甚至對抗的性質,而是根本一致、相互依存、共同命運的關係。在這一前提下,決定了「為人民服務」與「人民當家作主」的統一、人民群眾的義務和權力的統一、社會主義性質與人民民主國體的統一。
鄧小平結合歷史的經驗,還重點闡述了民主與專政的關係,認為在任何時候任何意義上,都不能把專政與民主割裂開來、對立起來,更不能把專政置於人民的民主權力之外或之上,而應該把專政當作保障人民民主權力的必要條件。
其次、建設民主政治是落實黨的宗旨、加強黨的領導的根基。黨的領導歸根到底是黨的宗旨的貫徹。馬克思說過:「民主制獨有的特點,就是國家制度無論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環節」,「……不是國家制度創造人民,而是人民創造國家制度。」他特別指出了人民在兩種制度中的不同地位:「在君主制中是國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國家制度。」[⑥]馬克思主義政黨所追尋的國家政治形態,正是由人民創造的「人民的國家制度」。這就意味著,黨要把充分保證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當作自己執政領導的根本任務和職能。任何將黨的領導與人民民主割裂、對立起來的想法和做法,都意味著忘記了這一任務和職能,偏離了黨的宗旨,歪曲了黨的本質,在實際上剝奪或侵蝕黨的生命。
第三、民主是保持社會主義價值導向的根本制度。人民主體價值觀伴隨著中國共產黨成為執政黨而走進了社會主義,合乎邏輯地成為新中國的國家主導價值觀。這意味著,必須要把「為人民服務」作為國家社會的原則,使之超出先進分子個人思想道德的範圍,普遍地貫徹於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制度的方方面面,進一步成為各項事業的共同性質、目標和社會實踐的普遍原則。在經濟上,就是要以「三有利」為標準,實現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在政治上,就是要實現真正的、社會主義的民主和法治;在文化上,則要建設「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而不是只服務於少數人的特權文化和愚民文化;等等。總之一句話,成為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現實」。所以說,比起推翻舊制度來,建設新的社會主義制度,更需要深入、全面、系統地建設民主政治,社會主義的存在和生長,更依賴於人民民主的實現;反過來,實現民主政治的方式和效果如何,將直接成為確證和檢驗社會主義是否存在、是否成功的標誌,直接關係到社會主義制度的生死存亡和社會主義事業的興衰成敗。這對於社會主義政權和制度來說,始終都是一個需要深入把握的重大原則。
正因為如此,小平一再告誡:「我們的路是漫長的,還會遇到許多困難,錯誤也是難免的。關鍵在於不斷地總結經驗,使我們黨的生活民主化,使我們國家的政治生活民主化。」[⑦]「要繼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這是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今後也決不允許有任何動搖。」[⑧]
三、人民是民主的主體
通過歷史考察可以看到,民主的核心和根本問題是主體問題,即:在觀念上原則上,它究竟是「什麼人的民主」?在實踐上,它怎樣通過具體的形式和措施,以實現和保證主體的充分「到位」,即真正地做到「人民當家作主」?
在西方,從自然形成的原始民主,到古羅馬時代的奴隸主城邦民主,到中世紀君主統治下的共和制民主,再到現代的資產階級民主,民主的形式經歷了若干發展時期,有一個逐漸走向成熟的過程。當然,這種形式上的進步並未徹底解決民主的實質問題。迄今為止的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都還沒有超出階級的民主、群體內部的民主、種族(在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的情況下)的民主等特定範圍的民主模式。只有在沒有了階級的未來社會裡,那時無論作為政治形式的民主是否還存在,作為組織方式、管理規則和決策程序的民主,即廣義的和徹底的民主,才有可能實現。
社會主義民主是走向這一未來前景的過渡形式。社會主義民主之所以稱為「歷史上最廣泛的民主」,首先是因為它的主體――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一切合法公民本身,在人數上即佔了全體人口的絕大多數;同時「全體人民」這個概念本身,也具有最大的現實包容性。當然,這還不意味著社會主義民主是無條件的、超階級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只能是「人民的民主」,它介於少數特權者享有的民主與完全沒有階級和階層基礎的「全民民主」之間,仍然屬於一種有限的民主。了解這一點,有助於我們清醒地看待社會主義的民主,丟掉一些不切實際的幻想,把目光凝聚於在現階段民主建設的實質與關鍵之處。
什麼是我國現階段民主建設的關鍵呢?最根本的一點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全體勞動者和一切合法公民成為國家主體、社會主人。既然如此,那麼首先就要全面、充分地體現「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把馬克思主義和我國憲法的原則充分落實,把人民主體論從原則變為事實,讓人民主體充分「到位」,讓「主人」真正成為主人。
社會主義民主主體的充分「到位」或「就位」的主要標誌,概括起來不外以下幾條:一是人民群眾充分享有民主主體的權利;二是人民群眾真正承擔起民主主體的責任;三是人民群眾作為民主主體的權利與責任之間達到充分的一致、統一;四是作為前者的條件和基礎,人民群眾不斷提高自己相應的主體素質和能力。
上述四條中,第一條「人民群眾充分享有民主主體的權利」顯然是最重要的。沒有這一條,其他幾條也就沒有理由、沒有必要了。而人民享有民主權利的主要表現,也有兩個方面:一是人民群眾作為權利主體,自主地享有並切實掌握和運用應有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等一切權力;二是國家對這些權力的尊重和保障,包括:國家政權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一致;法律體現人民的權利和意志;國家權力機構由人民選舉產生;一切行政都要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公共權力由人民群眾來監督並通過合法程序決定予取;公務人員作為人民的「公僕」而保持應有的品質和作風;執政黨的決策和政策接受群眾實踐的檢驗;等等,總之是黨的領導、國家政權和法律體系都要向人民負責。人民享有民主權利與國家制度保障這兩個方面之間,在理論上是互為表裡、完全一致的關係,而在實踐中,後一個方面即國家制度的保障,則往往起著決定的作用。
幾十年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建設,既取得了一定進展,又經歷了嚴重的挫折。成就得來不易,代價確實不小。正如鄧小平說:「在民主的實踐方面,我們過去作得不夠,並且犯過錯誤。」這些錯誤不僅後果嚴重,而且其根源和影響也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和思想基礎,並不會隨著做法的改變而自動消失。為了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健康發展,我們必須對付出高昂代價所取得的經驗教訓,首先從理論和思想方法上給予深刻的總結,從根本上端正認識。
四、民主必須制度化、法治化
民主主體的到位,不僅要體現在思想上,更要落實到制度、體制和法律上,從而落實到實踐中。鄧小平以「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為重點,闡明了我國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設的一系列重大問題。
當「文革」剛剛結束,著手清理總結其經驗教訓的時候,鄧小平就指出,看待歷史問題,必須超越過分注重(毛澤東)個人品質與責任的狹隘眼界,而著眼於制度、體制和歷史傳統等更深層的社會因素,得出了一個具有經典意義的概括總結:「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⑨]「我們今天再不健全社會主義制度,人們就會說,為什麼資本主義制度所能解決的一些問題,社會主義制度反而不能解決呢?這種比較方法雖然不全面,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視。」[⑩]
鄧小平引導全黨對歷史經驗的反思,走向了一個更加廣泛而深刻的制度層面,首先是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層面。他不僅從具體制度層面上揭露和分析了種種弊端,而且深入地挖掘了它們的基礎和根源,一針見血地指出:「我們過去的一些制度,實際上受了封建主義的影響,……我們這個國家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缺乏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現在我們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11]缺少民主的家長制和家長作風、不講法治的人治主義傳統,是我國走向現代化的最大政治文化障礙。有鑒於此,鄧小平提出了具有鮮明針對性和長遠戰略意義的重要結論,就是「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12]「要通過改革,處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關係,……。」[13]「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是不可分的。」[14]在這裡,可以看出一個走向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思路。
首先是著眼於「保障人民民主」來強調製度化、法律化。在現代法治觀念中,對「法治」精神實質的理解有一個重要標誌,就是它嚴格是指「法的統治(rule of law)」,而非「以法來統治(rule by law)」。因為在「以法治國」中,仍暗含有可以將法當成司法者手中的工具和特權的可能。將其改為「依法治國」,從「以」法到「依」法一字之差,卻是法治意識走向成熟的一個標誌。它意味著法要從執政者和司法者手中的工具,變成一切人行為的「依據」,任何人不得凌駕於其上。當法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體現時,依法也就是更加徹底地服從人民的意志。
其次是針對「人治」現象而強調製度化法律化。人治和法治是兩種根本對立的政治形式。二者之間的區別,並不在於是否由人來治理,因為任何治理都不可能沒有人來執行;也不在於是否有法、用法,因為法律從來就有各種不同的層次和面貌,可以為各種不同的政治服務。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區別在於:法、法律本身和一切治國的政策、決策以及掌握是非善惡的判斷標準等等,如果最終取決統治者個人(一個或少數人)的利益和意志,就是人治;而最終取決於共同體利益和規則的,才是法治。歸根到底,人治是專制制度的伴生物和遺產,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伴生物和旗幟。我國的社會主義根本性質,決定了必然要以實現法治為自己的政治文明形態。
從人治走向法治,是人類歷史的大趨勢。西方一些國家在完成從封建專制制度向資產階級民主制度轉變的過程中,也實現著從人治向法治的轉變。而我國近百年來由古代人治向現代法治的轉變道路曲折,步履艱難。我們曾一度飽嘗了法制破壞和人治橫行的苦果。但無數經驗表明,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向,終究不可逆轉。特別有歷史意義的是,在鄧小平理論指引下,黨的「十五大」和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莊嚴地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終於把「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至高無上的憲法原則。它在實踐中的落實和展開,必將帶來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新面貌。
五、讓民主法治成為最強音
鄧小平從體現社會主義的本質高度,闡明了政治體制改革與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刻聯繫。「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15]就是說,通過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各個領域消除剝削、兩極分化等不公平現象,最終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這種前所未有的社會公平和公正,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原則和核心價值。社會主義建設的全部任務,都是要圍繞這一新型的「公平正義」展開,意在使這一核心價值落實顯現於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各個環節。而民主法治,正是實現這一公平正義原則唯一可靠的根本途徑和保障。
鄧小平從社會主義本質和當前實際出發,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主義的民主法治,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總的來講是要消除官僚主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調動人民和基層單位的積極性」。「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要講社會主義的民主,也要講社會主義的法制。」[16]「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是不可分的。」[17]並強調一定要從實際出發,構建適合我國自己的民主法治體系。「我們要在全國堅決實行這樣一些原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8]而民主法治建設的關鍵在黨。談到黨自身的隊伍建設和作風建設時,他指出:「在整個改革開放過程中都要反對腐敗。對幹部和共產黨員來說,廉政建設要作為大事來抓。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9]所以「要通過改革,處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關係,處理好黨和政府的關係」[20],努力使黨的領導與民主法治原則更好地相互協調,學會「依法治國」來改善和加強黨的領導,等等。
總之,「還是要靠法制」,這不僅是對國家社會說的,更是對黨說的。解決好這個問題,不僅關係到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的成敗,也關係到黨的興衰成敗。鄧小平雖然未能就此講得更多更詳細,但他已經確切無誤地把這個大題目提了出來,並且以「破題」的方式留下了他的深沉關注和思考。
(正文完)
[①]《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談話要點》,《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72頁。
[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176頁。
[③]《貫徹調整方針,保證安定團結》,《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372-373頁。
[④]《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168頁。
[⑤]同上,第175頁。
[⑥]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1頁。
[⑦]《十三大的兩個特點》,《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258-259頁。
[⑧]《貫徹調整方針,保證安定團結》,《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359頁。
[⑨]鄧小平:《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3頁。。
[⑩]同上。
[11]《答義大利記者奧琳埃娜·法拉奇問》,同上,第348頁。
[12]《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同上第146頁。
[13]《關於政治體制改革問題》,《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177頁。
[14]《貫徹調整方針,保證安定團結》,同上第359頁。
[15]《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談話要點》,《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72頁。
[16]《沒有安定的政治環境什麼事都幹不成》,同上,第245頁。
[17]《貫徹調整方針,保證安定團結》,《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359頁
[18]《目前的形勢和任務》,同上,第254頁。
[19]《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談話要點》,《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79頁。
[20]《關於政治體制改革問題》,《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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