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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唐的官員監察之道

盛唐的官員監察之道

[ 2010-02-08 ]

陳智斌

 

   從公元618年到907年,唐朝在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歷史中,是與「西漢盛世」、「康乾盛世」齊名的三次公認的「盛世」之一。從「貞觀之治」到「開元之治」,唐朝的發展固然與統治者吸取「隋煬」滅亡教訓,適時轉變治國思想,推行新政,輕徭薄賦、廣開言路、任用賢才等治國方略和政策有關,與此同時,居安思危,不斷改革,形成比較完備、成熟的廉政監察體系更是鞏固其統治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

     設置御史台、院,強化中央監察機關職權,保障權力制衡

   監察制度萌芽於先秦時期,形成於秦漢,成熟於隋唐。春秋戰國,有了帶監察性質的「御史」之職;秦始皇一統天下,置御史大夫;漢設御史台,成為專門的監察機構;至魏晉以後,御史台由皇帝直接領導,獨立行使監察職權。唐代繼承秦漢以來的做法,在「三省六部」官制系統外,建立御史台為最高監察部門,下設台、殿、察三院,各司其責。

   御史台的長官為御史大夫,從三品,位列「三司」,地位較高。副長官為御史中丞。唐代中期以後,御史大夫職位崇高,不常設置,御史中丞成為實際上的御史台長官。同時改變過去做法,其侍御史多由皇帝親自選派,或由宰相及御史大夫商定後再通過吏部選任,以保證御史能夠獨立地行使權力。

   御史台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各級行政機構對國家政令的實施,以及對違反朝廷法紀和律令的官吏進行糾舉和彈劾,即「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除糾舉、彈劾、諫言等監察職能外,還有一定的司法審判權。如遇特別重大案件時,可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具有極大的權威。

   御史台分工明確。台院,有侍御史四人,「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主要負責糾察彈劾百官和參與審判皇帝特命的案件;殿院,有侍御史六人,「掌殿廷供奉之儀式」,主要負責百官朝見皇帝的序列班次,糾察朝會典禮失儀和隨駕檢舉非違等事;察院,有監察御史十人,「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主要負責監察尚書省六部及地方官吏。

   御史台的察院每年都要出使巡察地方州縣,了解各地「長吏政俗、閭閻疾病、水旱災傷」等情況,「一一條錄奏聞」。 還以「道」為監察區,由皇帝不定期派巡察使進行巡視,監察地方官吏和了解各地情況。「代天巡狩」,「銜命出使」,可以直接彈劾中央及地方官員,威懾力很大。貞觀年間,太宗李世民曾一次派遣按察、巡撫22人巡察四方,黜陟官吏,以賢能升擢者27人,處死罪7人,處流罪以下及免黜者達數百人。一時間官吏震驚,不敢貪贓枉法、稍加懈怠。

   同時,各州縣也加強地方監察。州,設錄事參軍,負責監察舉劾本州六曹官吏;縣,設主簿,負責勾檢稽失、監察官吏;在軍隊,也設有錄事參軍,負責考績、監察等。唐朝設置御史台、院,與「三省六部」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朝政決策、執行、監察系統,並改革監察制度,完善機構,明確職責,細化分工,歸口管理,直接由皇帝領導行使職權,廉政監察明顯加強,標誌著中國封建社會的御史監察制度已經發展成熟,一定程度上實現、保障了權力制衡,促進了社會穩定,經濟發展。

     推行言諫監督,促進政治開明,保證決策正確

   御史監察和諫官言諫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兩大重要組成部分。御史,是皇帝耳目,運用彈劾手段,糾察官邪,肅正朝綱。諫官,通過廷爭和上封事,「諷議左右,以匡人君」,向皇帝指陳得失。御史是對下監督百官,諫官是對上糾正皇帝的過失,二者結合形成一個完整的監察體系。

   諫官言諫制度,在唐朝得到極大發展,廣開言路成為唐朝重大治國方略。唐朝歷代皇帝都很重視納諫,唐太宗尤為突出,他深明隋煬帝偏聽偏信的結果是身死國亡,自己便虛心納諫,要求臣下踴躍諫諍、允許「風聞上奏」。貞觀二年,在他的倡導和鼓勵下,前後有30多人進諫,其中魏徵一人所諫就有200餘事,數十萬言。太宗從諫如流的開明作風,影響了當時的政治風氣,改變了君臣甚至臣民上下阻隔、閉目塞聽的狀況,使君臣能夠比較真實地了解下情,有利於封建政治的開明和專制決策的正確。

   唐朝還設置諫官,形成制度。唐朝的門下省、中書省都分別設置諫官,主要有左、右散騎常侍,左、右諫議大夫,左、右補闕和左、右拾遺各二至六人,對國家政事、決策得失進行評論和建議。皇帝宮廷機構也設有左春坊,負責侍從規諫。唐代自李淵起,就重視「開直言之路」,武德四年正式設諫議大夫;唐太宗時,增設諫議大夫至4人;唐玄宗時,復以諫議大夫屬門下省,重申左、右補闕和左、右拾遺各2人;唐肅宗時,「制諫議大夫論事,自今以後不須令宰相先知」,並規定「諫官十日一上封事」。諫官「職在諫諍」,「其選甚重」,都由皇帝直接任命,享有特權。

   君主開明兼有制度保障,因而唐朝諫官敢言,名臣眾多。著名者魏徵,經常提醒唐太宗堅持任賢受諫,才能治國安邦、守住天下;左拾遺元稹和翰林學士李絳等使憲宗知諫之益;唐憲宗時,白居易也曾任過左拾遺。總結唐朝二百多年間,凡君主比較開明,為政廉潔,虛心納諫的,就必然有眾多的敢言之臣,促進廉政,國家振興。如太宗「貞觀之治」、憲宗「元和中興」、玄宗「開元之治」都是如此。反之,則釀成「安史之亂」。唐末幾個皇帝都不喜納諫,常常貶黜諫官,重用吹牛拍馬之徒,故「一代不如一代」,使唐朝日益趨於腐敗而亡。

     嚴格官吏考核,促進吏治清明,提高行政機構效率

     唐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在中國封建統治社會中也具有鮮明的特色。

   考核體系完備。首次在尚書省吏部設考功司,標誌著官吏考核機構專業化的開始。考功司內部分工嚴密,其長官考功郎中、考功員外郎分別主持對京官、外官的考核。考功司只負責考核中低級官員,而朝廷高級官員和地方長官則由皇帝親自或派人考核。

   考核程序嚴密。實行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考核程序主要有自我鑒定、宣讀評議、確定考第、徵求意見、複核改正、錄為考簿、限期呈報等。為示公平,在考核過程中還有監考使和校考使在旁監督。

   考核標準規範客觀。唐朝官員考核標準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即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不懈,是對各級官員行為準則總的要求。二十七最,是把各種官員按職責範圍分為二十七類,每類定出一個履行職責的最高標準。並根據「四善二十七最」考核情況,確定九個等級。「善、最」之外,還制定了一些具體的考核標準,如對地方州縣官,以戶口增減和田地開墾作為考績升降的重要依據。在此基礎上還針對考評情況制定了不同的獎懲標準,做到考核、獎懲有據。

   引入監察機制。唐朝的監察官參與官員的考核、舉薦、詮選和黜陟。各級監察官,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要把監察對象的考察情況具狀報吏部考功司,作為官員考核的依據之一,以達到「考中鑒績,察中督法」,形成了一套完整且嚴密的官員考核制度體系。

   往事越千年,以史能為鑒。唐朝的台院監察制度、言諫監督制度和官員考核制度,有些開創了歷史先河,有些達到歷史高峰,對後世產生了重要作用和廣泛影響。儘管它是為專制君主服務、擺脫不了人治的局限,但作為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蘊含著豐富的智慧與經驗,對於今天廉政監察制度的完善發展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中國廉政網——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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