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瑞復教授談法學方法和方法論問題

劉瑞復先生是中國商業法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多年來,一直關注法學教育中關於方法和方法論的研究。近日,劉瑞復先生接受了本報的獨家採訪,從三個方面對方法本身進行釋明,進而在引申出方法論概念的基礎上,從法學研究的角度闡述了法學方法論的自身規定性以及目前在認識上的誤區,最後在分析傳統法學方法的同時提出了新的研究模式。我們相信,正確解決方法和方法論問題並進行有益的嘗試和變革必將對法學理論的深化和理論體系的形成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也正因此具有中國特點和中國氣派的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一定能夠儘快建立起來。記者:我選的這張照片好像適合採訪您的主題。您已年過花甲,還能在雙杠上笑談風聲。雙杠體育充滿了方法和方法論。體育健身是方法論,彈跳上杠、兩臂支撐是方法。孔子說斯人也斯病也,時人說性格決定命運,劉老師樂觀豪爽,不會得心臟病之類的「心病」吧。劉瑞復:照片是女兒拍攝的。當時帶外孫女到小區操場,她上不去雙杠,我教她,女兒執意不讓我上,怕一下子把身骨弄壞了,我說試一下,就上去了,女兒高興極了,立即拍下了這一鏡頭。心臟病同「心病」不是一回事,「心病」是社會關係「病」。治病也要講方法。打針的好方法是什麼呢?「二快一慢」方法。就是扎針要快,推葯要慢,拔針要快。如果反過來,搞二慢一快,患者就受不了了,有意見了,護士不但評不上先進工作者,還會挨批評。記者:在法學方法和方法論領域,您界定了兩者的自身規定性;揭示了兩者相互關係的性質;引入了法學新方法。人們有理由認為,法學理論的發展水平,最明顯地表現在法學方法和方法論的成熟程度上。在我國法學通向科學的道路上,正確解決方法和方法論問題,對法學理論的深化和理論體系的形成,具有關鍵意義。進一步說,它將引發傳統立法向著充分反映時代條件的立法的變革。請您談談這方面的情況。劉瑞復:方法,是主體認識活動和實踐活動的手段、方式、步驟和程序。我們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認識方法自身:一是方法具有工具性特徵。方法是達到人的某種目的的工具,工具和目的是緊密聯繫的。二是方法適合對象的規定性。方法是主觀過程,離開了對象客體的規定性,方法便無從談起。如殺雞的方法是用刀,用什麼樣的刀,要適合於雞的規定性,「殺雞焉用宰牛刀」講的正是這個道理。列寧在《哲學筆記》里講,方法「是從它的對象自身中取得規定的東西,因為這個方法本身就是對象的內在原則和靈魂」。由此而論,方法是不能硬加到對象上去的,作為主觀過程的方法與客觀對象的要求應當一致。三是方法屬於認識論範疇,也屬於實踐論範疇。認識活動和實踐活動的統一性,認識論和實踐論的統一性,決定了認識方法與實踐方法不可能孤立存在。方法論,是關於方法體系的理論,是關於方法的觀念的總概括。方法論具有理念形態特徵。方法論實際上是關於方法體系的理念和理論立場。具體地說,方法論是關於理論和實踐中方法的總原則和方法工具體系的理論、主體活動結構的理論、邏輯組織的理論、主體主觀過程的結果和方式的理論。記者:很顯然,方法和方法論不是同一東西,也不是同一東西的兩個方面,兩者不能相混淆。那麼,法學方法又有怎樣的自身規定性呢?劉瑞復:可以認為,法學方法是揭示法學研究對象、認知法律科學、獲取並解釋法的客觀事實的方法。這裡,「揭示法學研究對象」的方法,就是法學理論的研究方法;「認知法律科學」的方法,就是掌握法的存在的方法,即掌握法律意識、法律規範、法律關係的方法;「獲取並解釋法的客觀事實」的方法,就是認識、適用法律並得出科學結論的方法,或者說是司法、執法、守法的方法。在理解和界定法學方法時,有兩個問題應當考慮:一是法學方法是研究方法與敘述方法的統一。研究方法是對具體對象進行辯證思維活動所採用的方法,敘述方法是把經過思維抽象而成的具體結果表述出來的方法。法學研究必須充分地佔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種發展形式的內在聯繫,在這項工作完成以後,再把研究的結果觀念地敘述出來。二是法學方法是理論方法和實踐方法的統一。人們的認識過程,是從實踐到理論,再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理論方法,是把思想內容同客觀實際加以聯繫和比較,從而概括地總結實際和正確把握實際的方法。實踐方法,是在有目的的實際活動中,對已有的經驗性認識進行驗證,以區別理論正確與否的方法。法的領域的理論方法和實踐方法,可統稱為法方法。法方法是包括法律研究方法和法學教學方法、立法方法、司法方法和訴訟方法、執法方法的總概括。只是為了表述上的便利,我們用法學方法來替代法方法術語。記者:法學方法論是在法學學科特徵意義上被概括出來的。囿於對學科特徵理解的局限性,僅僅研究法律規範的「規範法學」,對法現象作經驗敘述的「應用法學」,對法的價值作邏輯分析和語義學解釋的「解釋法學」,作形而上學研究的「法哲學」、「法經濟學」等,都不能全面反映法學學科基本特徵,因而不能成為法學方法論。法學理論研究要回答「是什麼」,但更重要的是回答「為什麼」。劉瑞復:要回答「為什麼」,必須從學科特徵出發,把法意識、法規範、法關係綜合於一體進行研究而不是分別研究,是法學方法論形成的基礎。在這個基礎上,首先要研究法學學科的方法論原則和認識論原則。法學方法論的學科性,決定了在唯物辯證法的原則指導下,法學應有自己的方法論。用唯物辯證法解釋法律,概括成「法律辯證法」,似乎得當些。記者:「法律辯證法」作為法學方法論,要求我們堅持正確的法律觀,堅持法實踐觀、法聯繫觀、法矛盾觀、法發展觀。這就引出一個問題,就是法學方法論同法律觀的關係問題。劉瑞復:法律觀是關於法的總觀念,表現為法學原理和法學基本理論觀點的體系,而法學方法論是法學方法的總觀念,是關於法學方法工具體系的理論。由此說來,法學方法論應當是法律觀的方法論表現。法律辯證法貫穿於法學理論的所有領域,依靠法律辯證法,能夠揭示法律、法律關係及法學學科的本質。記者:我們應當對法學方法與方法論的關係作總結了。劉瑞復:法學方法與方法論的關係,不是同一層次上的關係,而是決定與被決定關係,即法學方法總觀念決定具體法學方法工具。法學方法論是法律辯證法,法學方法是注釋方法、實證方法、比較方法等。這樣,作為「方法工具」的法學方法與作為「方法總觀念」的法學方法論就區別開了。方法論為指導,方法為基礎,是法學方法與方法論的相互關係特徵。記者:目前,在認識法學方法與方法論的關係上主要誤區在哪裡?劉瑞復: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在認識上將法學方法等同於方法論,將兩者在同一意義上使用。二是,具體法學方法本身變成方法論,從而把方法作為法學研究的指導思想。譬如,注釋方法變為注釋主義方法論,形成「無注釋即無法學」的局面。實證方法變為實證主義方法論,這種法學方法論是「事實證明事實」的典型表現。任何事物都不能「自身」證明「自身」。以經驗事實為對象,或者把法律作為事實,用「法律證明法律」(如凱爾森的規範邏輯的法實證主義),都是孤立地進行一時一地的個別事實的研究並得出結論,不能揭示法現象的本質聯繫。比較方法變為比較主義方法論,採用比較主義建立法學學科,便改變了本學科的固有本性,而僅以西方法學和西方立法為標準進行比較,則失去了我國法學理論和立法的立足點。記者:法學方法,有其他各學科都必須採用的共同的研究方法,即一般科學方法,也有反映法學學科特徵的研究方法。一般科學方法在法學學科的地位如何?劉瑞復:各學科通用的一般科學方法,是法學研究的基礎方法。其中目前對法學學科特別重要的,是科學抽象方法。科學抽象方法,是關於辯證思維活動規律的方法,包括具體—抽象—具體方法、邏輯方法、歸納和演繹方法、分析和綜合方法。這些方法是永遠管用的。譬如怎樣下定義。概念、範疇、名詞術語,是法學學科理論之網上的「網結」,因而都是需要下定義或作定義性說明的。邏輯方法能夠告訴我們下定義的規則,要求揭示被定義項的本質屬性和被定義對象與其他對象相區別。應當說,下定義在解決「這一個」是什麼上,我們做得很不夠。記者:這裡有一個問題。運用或強調邏輯方法,能否導致法學的「教義學性」或「概念法學」、「機械法學」?劉瑞復:答案應當是否定的。外國學者的所謂「教義學性」,與邏輯方法無關,法官審判案件依據法律規定與「教徒以聖經為依據對人『說教』」,完全是兩回事。講求法學的理論性,講求概念的緻密、推理的嚴謹、命題的周嚴、假說的可靠和論證的充足理由等等,與「概念的支配」、「邏輯崇拜」無關。我們討論的問題,是「思維的結構、形式和認識發展的規律、規則的表現方法」,而不是其他。譬如「筷子的使用方法」,是講人們如何使用筷子,如若由此而及其他,演變成「筷子的支配」、「筷子崇拜」,就太離譜了。   記者:基本法學方法是傳統的法學方法,是目前法學研究通常採用的方法,主要有法注釋方法、法實證方法、法比較方法、法社會調查方法。在當代條件下,傳統法學方法是否還有用?有沒有改進的必要?   劉瑞復:現實是從歷史走來的,現代是傳統的直接繼續。問題不在於傳統法學方法是否過時,而在於要不要改進,要不要有所創新,使之充滿時代精神和氣息。   讓我們看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對具體法學方法本身的認識存在偏頗。採用注釋方法,以為理論跟著立法跑,複述或加工法律,注釋越多越好,不知道西方國家一篇文章、一本書沒有幾個注釋,一些重要著述連一個注釋都沒有。   在注釋與法律文本的關係上,存在是"我注六經"還是"六經注我"的問題。不管怎樣,"法律解釋的主動性、再創造性",不能替代立法文本本身。實證方法,應當以可以觀測到的事實為依據,用嚴格的邏輯來推導和組織事實資料,並求得事實驗證。   保證事實的客觀性,必須"從事實的全部總和、從事實的聯繫去掌握事實",而事實"不是片斷的和隨便挑出來的"。而且,必須堅持事實與邏輯相統一的原則。比較方法要求確定比較要素和決定性因素,那種表象地、形式上的比較;無限制條件地比較;比較的結論並非是比較內容的邏輯結果的比較,則使比較失去科學意義。法社會調查方法,是根據一定目的,採用必要手段,在預先方案指導下,研究法律的方法和實踐活動。而"一定目的"、"預先方案"不合理、不可行,就容易回到"拍腦殼"   立法、"從書本到書本"立法那裡去。   二是,法學方法使用不當,簡單地套用,同論題脫節,不曉得何種具體法學方法是在成為研究進路或理論發展的關鍵問題時必須採用的方法。我們經常看到一些著述特別是學位論文,往往列出研究方法,可從全文很難找到所列方法。其實,在方法與論題之間,起碼應當明確三點:所採用的"這一個"方法是什麼;"這一個"方法與其   載體的適合性;載體如何體現"這一個"方法。   三是,論證環節不符合法學方法要求,闡釋內容中未能找到使相關學科材料有機結合的合理方法。相關學科材料在法學理論里"集合"時,必須使之具有法學的目的、功能和機理。目前,在經濟學與法學結合上問題較大:簡單的數學應用,而且沒有得出法學上的結論;將經濟分析局限為"成本分析"、"效率分析";填充嵌入式的經   濟內容,由此造成了經濟與法脫節,形成"兩層皮";迴避了法的實質和立法動因。   四是,對於新法學方法的引進,採取拒絕或生搬硬套兩種態度。認為法學研究應當"法言法語",固守傳統,其實質是拒絕採用新方法,而對新法學方法生吞活剝,羅列名詞術語,不分析採用的動因和效果,不研究方法與對象的關係規定性。   五是,混淆語義學"詞語"、"話語"與法學範疇的區別,對新詞、新話過分偏好,又在語義學意義上而非法學範疇意義上使用。語義學是研究語言符號及其所指對象之間關係的,研究辭彙、語法和修辭的意義。法學上的"詞語"所具有的概念意義和"語境"在特定語言環境里揭示定義,只能從法學範疇意義方面求解。   記者:我們來談談新法學方法。1981年,您提出並採用了技術經濟分析方法和數學模型方法,分析廠址選擇法的立法根據。此後,橫斷學科方法(系統論方法、控制論方法、資訊理論方法)、數理分析方法相繼引入。1995年又提出"數量法學"概念,將其規定為研究法調整社會數量關係的法學理論。您何以如此注重新法學方法?   劉瑞復:我的那個"技術經濟分析方法",可以稱為後來被指稱的"法經濟分析方法",只是數學成分比後者多些。法經濟分析方法,實際上是以經濟學理論為依據和分析工具,來求解法律問題。從經濟是法的內容,法是經濟的法律表現形式這個意義上說,法經濟分析方法衝破了傳統法學方法那種就法論法的局限性,開闢了法學研究方法的新路徑。   新法學方法直接或間接涉及自然科學。自然科學方法引入法學並能直接應用的,有橫斷學科方法、數理分析方法。   系統論、控制論和資訊理論是橫斷科學,具有方法論功能。法學研究採用橫斷學科方法,是由其本身所具有的方法論意義決定的。系統論或系統分析的要點,是通過研究系統中構成要素形成和相互作用的機理,解決系統的整合問題。應用系統論方法,能夠解決法學理論的系統化、完善化;法學理論的邏輯結構的建立;引入一般範疇、共有範疇的恰當性問題。而目前法學著述中的"系統分析方法",限於描述法的結構、層次等的分析或者動態、靜態分析,仍屬於一般認識論範疇。   控制論著眼於對象系統的綜合性,是從控制的觀點來研究系統的運動、演變的規律。法學理論採用控制論的方法,在把社會關係的法律調整當作一個系統的基礎上,能夠解決其組成系統與子系統之間的協調關係和反饋關係;研究對社會關係進行法律控制的規律;認識法律調整機制內部各個法規範、法制度相互作用原理。   資訊理論是從控制論中獨立出來的新學科,研究信息流量、信息價值、信息系統及其構成因素,研究信息的收集、處理和給出。法學理論研究採用資訊理論方法,能夠解決立法可行性、適時性的論證;法實施的社會後果的反饋;社會運行系統和執法、司法系統的改進;立法系統研究機構的組織、功能的建立或改造等問題。   法學研究採用數理分析方法,一般是通過定量分析實現的,因而也可稱之為定量分析方法。法的定量分析方法,是運用數學方法和計算技術研究法律法規中的數量表現、數量關係及其變化規律的方法。定量分析方法在法的領域的應用,主要有兩個基本方面:一是運用數量分析方法處理資料,設計立法、改善立法;二是通過建立數學模型,定量地解決社會活動、法律活動的科學根據問題。採用定量分析方法,通過計算推導中的法學推理和證明,能夠實現立法的精確化和科學性,也能夠使法學理論煥然一新。美國1973~   1974年能源危機時,面臨"漲價"和實行"配給制"兩種選擇,最後,根據對相關數   量關係的研究結果,發布了實行配給制的法令。   綜上所述,法學理論的研究方法應當是多種多樣的,為促進法學學科的發展,應當努力尋找適合於自己學科的研究方法。無論如何,法學理論研究應當注意傳統方法與現代方法相結合;社會科學方法與自然科學方法相結合;法學方法與其他社會科學方法相結合;分析批判方法與吸收借鑒方法相結合。   記者:法學方法和方法論不是從上述一般方法和方法論意義上而是從法學理論形態意義上加以應用的。法學理論要研究法學對象對方法和方法論的特定要求,研究當代條件下的法學方法和方法論又有些什麼樣的特點。   劉瑞復:法學理論研究的方法論要求,大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在構建體系上,要求改變從法部門劃分理論出發,依照部門立法的內容和序列,彙集法律法規,在基本上複述法律法規內容的基礎上構建法學理論體系的方法論思想,使法學學科進入理論領域。   其二,在理論結構上,要求樹立法學理論的結構是邏輯結構而非"板塊結構"   的方法論思想,擺脫總論與分論"頭重腳輕",彼此孤立的分散的板塊狀態,擺脫分論中各個部分之間的孤立的分散的板塊狀態。   其三,在範疇和範疇體系上,要求逐步形成法學學科要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範疇的方法論思想,以嚴格可靠的範疇為依據,形成新概念、新範疇;恰當地引進相鄰學科範疇;確定範疇序列和聯繫鏈條;在引進其他學科範疇時,必須把握這些範疇的內涵和外延,注意引進的條件要求。   其四,在理論系統上,要求具備深入論證屬於自己學科的特殊屬性,更明確地從其特殊性出發把握理論基本點、理論環節和理論細節的方法論思想,在法的發生論、法的地位論、法的對象論、法的調整論中形成作為一個學科的獨立理論。   其五,在學科關係上,要求學科的開放性和普遍聯繫性,從而將對法的形式的研究轉變到對法的規範對象研究的方法論思想,在改變中外法學研究中迴避或放棄研究法的規範對象的傾向時,對於具有學科性的法所規定的對象,採取"鑲嵌式"、"混合式"的方法論思想,也是要不得的。   其六,在專業水準上,要求確立法學理論必須具備學術品格的方法論思想,扭轉用常識替代知識、知識替代理論、一般理論替代學術理論的傾向,摒棄按照把現有法律法規作合理安排,就成為這一法部門的理論體系的主張。本報記者於寧2010-3-17 9:50:00使用本網內容請注意:①本網歡迎中外商業性網站合法轉載本網新聞資訊。凡本網所有文章及圖片圖表版權均屬國際商報所有,國內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本網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載、摘編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者,應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並註明「來源:在線國際商報網站」。違反上述規定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②本網律師注意到,目前,國內外數家知名商業網站未經許可使用本網資訊,違反了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本網正在追究上述網站的侵權責任。③ 國內外網站如希望轉載使用本網文章及相關內容者,請與本網聯繫,獲得許可。聯繫人:蘇先生傳真/電話:010-67665548E-mail:oceanmind@ibdail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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