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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條釋義: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非法拘禁表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是實施了拘禁他人的行為。

其次、是這種拘禁行為是非法的。

拘禁行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等,其實質就是強制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遊街示眾等。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鏈接: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法釋[2000]19號:「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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