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與法治的區別,看到前面你明白,看到後面你就不明白了。
法制是一個靜態的概念,指的是靜態的法律制度 。
法治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指的是運用法律來治理。
法治同法制是有區別的。法制是指一國一地區法律及其相關制度的簡稱。法律制度或「法律體系」,應當包括現行法律、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等三方面的內容,中心是現行法律。而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辦事。法制強調的是法律和相關制度的體系,是靜態意義上的,內容比較狹窄。
而法治是治國的原則和方式,是動態意義上的,內容比較廣泛。
法制是國家權力機關頒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簡稱,它與司法制度,執法制度,法律監督制度等相對應。它是一個靜態的過程。
法治是一個複雜的概念,從內涵上講,它包括了民主,人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政等,從制度層面上講,就是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規,從運行上講,它包括立法,執法,守法,司法,法律監督。它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有法制,不一定就是法治,法制是法治的前提。現代國家都將法治作為其治國理念,法治除了是手段更是一種理想。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治」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是一種與「人治」相對應的治理社會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簡而言之,法制是一種社會制度,屬於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層面;法治是一種社會意識.前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適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後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能動性和權變性。法治與法制這兩個詞,乍一看起來似乎大同小異。事實上,二者具有本質的區別。
法制指一個國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卻強調一個國家處於依法治理的一種狀態。法制的內涵比法治要小的多。法制著重講的是法的一系列規則、原則及與此相關的制度,而法治的內容就要豐富的多。一般講,法治所體現的一種依法辦事的良好社會狀態至少應包括這樣一些內容:一是這個國家要具備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這種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覺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備的使這種法得以正確適用與遵守的國家權力機構體系,而且這種權力體系是以權力的互相制約、監督為前提條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體制健全的情況下,在完全地服從於和體現了社會的整體利益與群體意志的前提條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發揮個人的意志與行為的自由的一種社會狀態。
在明確了法制與法治的基本含義之後,就會看出二者有許多區別。諸如法制所講的法主要指靜態的法的規則及其體系,而法治所講的法除靜態的法的規則及其體系之外,還包括動態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以及守法等活動;法制所講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專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講的法律制度單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確適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會中的法與民主的關係既可以是與民眾的意志相統一、體現了民眾意志的法,也可以是與民眾相對立、是統治者統治民眾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會中法完全體現的是主權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會中法對權力的規範和約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國家機關,也可能是在法的約束和規範之外仍然存在著一個至高無上的權力獨裁者或權力機關,也就是說法制並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會中法對權力的約束和規範卻是完全的、絕對的,包括一切的權力機關和所有的個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會中至高無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絕對的個人或權力機關的至上權威,而且所有的國家權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劃分,並相互制約。
在經過上述簡單分析之後,就很容易得出一個結論:在現代社會條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單純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於奴隸的、封建的、資本主義的和社會主義的任何的社會形態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於民主政治的社會形態中。因此,我國現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現代意義上的依法治國和法治國家。
法治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從她的理論基礎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說明。法治與人治截然對立,她強調社會中單個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獨立與平等,反對迷信和個人崇拜。法治堅決反對社會中存在著無與倫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聖人賢哲,強調群體的智慧和道德高於個人。既強調和尊重個體的自由、獨立與價值,又以群體的意志對個體的行為加以有效限制為基礎。顯然,她遠遠優越於以個人專制獨裁為根本特徵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則以良好的法的制定與遵守以及確保法的適用與遵守的完善的國家權力機關體系的存在為主要內容。要實現這一原則,達到法治的目標,尚需付出長期不懈的艱苦努力。然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我國的建立健全,卻已是必然趨勢。法制——法律制度的簡稱。法治——依法治理的簡稱。法制是抽象的社會制度之一;法治是具體的行為手段。寫作時,根據以上含義,分別運用,不可混為一談。法制,法律制度的簡稱。幾乎在所有需要使用「fazhi」這個詞的地方,你使用「法制」二字都不會有錯。只有在當與「人治」相區別時,才說「法治」。什麼是人治?就是以個人的威權,以個人的好惡和個人的認知水平來治理國事,或裁判是非。人治並不只是在封建社會才有。無法可依是人治,有法不依也是人治。中國已經進入「法治」,但「人治」的現象還是個別地存在著。
聯合國的法治概念
「法治是指一個治理原則,在這個原則下所有個人、機構和單位、公有和私有,包括國家本身都對法律負責,該法律公開頒布,平等實施和獨立裁決,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而且它要求採取措施確保堅持以下原則,即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法律負責、適用法律公平、權力分立、參與決策、法律的確定性、避免獨斷專行以及程序和司法透明等等。」
國際律師協會理事會於2009年通過的一項決議肯定了法治的「厚」的定義。
一個獨立公正的司法機構;無罪推定;接受一個不被無故拖延的公正公開的審判的權利;用合理並且相稱的方式來懲罰;一個強大而獨立的法律界;嚴格保護律師與當事人間的保密溝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些都是法治的根本原則。因此,任意逮捕;秘密審判;不經審判無限期拘留;殘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依賴於恐嚇或腐敗的選舉過程,都是不可以接受的。法治是文明社會的根基。它建立起一個對所有人都是透明公開並且可以接近的程序。它確保遵守同時是解放的也是提供保護的原則。國際律師協會呼籲所有的國家尊重這些基本原則。它同時呼籲它的成員國在其各自的社區公開聲援法治。
世界正義項目對法治的定義反映了規則中心主義的基本立場。
它把法治這一非常複雜的社會現象或者文明秩序簡化為四條模糊的原則,認為這四條原則是普遍適用的。第一條,政府及其官員和代理人向法律負責。第二條,法律清楚予以公布穩定公平而且保護基本權利,包括個人安全和財產安全。第三條,法律的制定、司法、和執法的程序是易於接近的、公平、且有效的。第四條,獲得正義的途徑由勝任的、獨立的、並且有道德的審判者、律師、或其代表,以及司法人員,所提供,這些人員的數量應該充分。並且有足夠的資源並能反應他們所服務的社區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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