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猥褻手段嚇走女青年後取得財物行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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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傍晚,戴某看見女青年高某獨自一人用自行車推著一台新買的電腦經過小巷,戴某見周圍沒有其他人,遂走到高某前面,突然脫下自己的褲子。高某見狀大驚,丟下電腦,轉身就跑。戴某將高某的電腦拿回家,佔為己有。
分歧:
對戴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戴某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和盜竊罪,屬於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理由是:戴某雖然實施了兩個行為,即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和盜竊行為,但其主觀故意並非為了猥褻、侮辱高某,而是企圖通過這一猥褻行為達到嚇走高某,然後竊取其財物的目的,其前一種行為與後一種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故應按牽連犯來處理,對戴某按盜竊罪來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戴某的行為在刑法中難以找到準確合適的條款予以定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對戴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無罪,按照民事侵權行為來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戴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理由是:高某在被戴某的猥褻行為所驚嚇後,丟棄自己的電腦逃跑,此時電腦處於一種無主狀態,性質上屬於「遺忘物」,戴某乘機佔有被遺忘的電腦,應構成侵占罪。
第四種意見認為,戴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理由是:戴某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採用脫掉褲子的猥褻方法嚇走高某,然後拿走電腦,其行為屬於以脅迫的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應按搶劫罪定罪處罰。
評析: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戴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罪的本質特徵在於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本案中,戴某的行為顯然具有公開性,而不是一種秘密實施的行為。第二,戴某雖然對被害人高某實施了猥褻行為,但戴某的主觀故意不在於猥褻高某,而在於以猥褻手段竊取高某的財物,因此,戴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第三,戴某的行為在客觀方面雖然有其特殊性,屬於一種非典型的侵犯財產的行為,在與刑法的對應性上不是很明顯,但是這不等於刑法對此無相應規定。戴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侵佔他人財物的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所有權關係。第四,戴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侵占罪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行為人首先是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的財物,然後非法將該財物轉歸己有,拒不退還。因此,從犯罪行為的發展過程看,侵佔行為的發生是建立在合法持有他人財物基礎之上的,本案並不屬於該種情形。高某面對戴某的猥褻行為產生可能遭受性侵犯的恐懼心理而逃離現場後,其電腦顯然不能視為被害人的遺忘物。第五,搶劫罪的本質在於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佔有公私財物。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三種形態:一是暴力,二是脅迫,三是其他方法。所謂「暴力」是指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實行毆打、傷害、捆綁等強力襲擊或身體強制,使其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當場劫走或迫使其交出財物。所謂「脅迫」是指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所謂「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足以使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失去反抗能力、無力反抗、不知反抗的一切方法。這類行為具有三個特性:一是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這也是搶劫罪所有手段行為的共性;二是這種行為是犯罪人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本人施加暴力或脅迫以外的某種影響,使之失去反抗知覺或反抗能力;三是這種行為與非法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之間存在手段和目的關係。本案中,戴某的行為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方式,行為的表現形式在實踐中不是很常見。戴某在周圍無人的情況下,在高某面前突然脫下褲子,這對高某而言,不僅僅是一種猥褻,而且足以令其產生將要遭受性侵犯的恐懼,在這種恐懼心理的支配下,高某選擇逃離。戴某的行為實質上是採用性威脅的方式,使被害人放棄反抗,從而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因此,戴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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