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知識點:影視劇中的法律常識錯誤有多少
隨著「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提出,法律成為調整社會生活越來越重要的選擇和途徑。以法律為主題或與法律有涉的影視作品在不斷增加。從普法角度講,運用影視劇來宣傳法律、確實不失為一種深入淺出、形象生動、直接有效的普法手段。但是,留意近年來熱播的一些與法律有關的電視劇,有一個問題不容迴避:這些作品中存在法律常識錯誤,極易對公眾產生誤導問題。
電視連續劇《我們生活的年代》曾受到了廣大觀眾的喜愛,但該劇劇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出現了很明顯且易誤導公眾的錯誤。在該劇中,律師稱趙家樂有可能涉嫌兩個罪名,一個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個是「過失殺人罪」,這裡律師所說「過失殺人罪」是錯誤的。在我國刑法中,有「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根本無 「過失殺人罪」的罪名。過失在刑法上主要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在過失犯罪中,行為的結果並不是行為人所積極追尋的,行為結果的發生也是違背行為人主觀意願的。而「殺人」在語義上理解是一個積極的行為,「過失」與其相連在語法上有所不通,所以刑法在確定罪名時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罪名上描述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過失殺人罪」。因此,劇中律師所稱的「過失殺人罪」 實應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電視劇《金婚》中,大寶為父母買了套價值60萬元的新房子, 但此後不久警察突然帶走大寶,並對大寶說其罪名涉嫌詐騙公款。我國刑法從未規定有「詐騙公款」這一罪名,這個罪名不過是編導們自己創造的一個罪名而已。
《不要和陌生人跳舞》最明顯的錯誤是出現在「原告」與「原告人」及「被告」與「被告人」的交錯濫用問題上。其實,稍微細心一點的觀眾就會感覺到類似穿幫的用語頻繁出自不同的甚至是同一人的口中。在葛建彬為於萍萍打騷擾官司的法庭上,在大結局時李儒軍故意殺人案的一審、二審中,在這些刑事訴訟中,無論是律師還是審判長都在叫著「被告」的錯誤稱謂,有時同一個法官卻將「被告」與「被告人」交錯使用。同時,在法庭的席位牌上也赫然寫著「原告」、「被告」。「原告人」、「被告人」這個概念或說法律術語,是專屬於刑事案件才使用的,而「原告」和「被告」法律術語是用於行政以及民事案件當中。在劇中有這樣的情況:一個醫生在給一個律師患者做手術時,一個吸血管掉在了地上,由於不能及時找到替代物,而導致這個患者死在了急救台上。劇中公安機關把醫生拘捕了,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過程中,劇中醫生一會兒被稱為「被告」,一會兒又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掛在他面前的牌子上寫的也是「被告」。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階段,被控訴的人,準確的稱謂,應當是「被告人」,而不是「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此外,劇中原審法官判決醫生有罪後,很快又開庭改判,審理法官還是原來那幾個,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審法院重新審理一審案件,無論是哪一種情況,法律均規定:「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還有就是,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是不允許旁聽的。而作為李儒軍故意殺人案的被告人親屬兼證人於萍萍卻一直在法庭之上,也是此劇的法律常識錯誤之處。
電視劇《交通警察》一劇中有一個初中學生聰聰,因交通肇事撞死了市長的孫女。按照聰聰的戶口登記簿,其肇事日剛好是14周歲的生日。聰聰的母親則拿出出生證證明聰聰肇事時離14周歲還差一天,原因是其父親為了圖吉利而將其出生日期報前一天。電視劇也圍繞聰聰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這一劇情展開。但這樣的安排明顯犯了一個法律錯誤,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防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該劇中,交通肇事為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為16周歲。不管聰聰是否達到14周歲,均不負刑事責任。
電視劇《神探狄仁傑2》「江州案」中有這樣一個故事情節:狄公奉命致仕江州,薛府惡奴杜二在五平縣衙門口活活打死告狀的錦娘之父吳四,狄公甚是憤怒,於是命令當場處死了這個為非作歹的惡奴。眾所周知,為了減少錯殺無辜,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開始將死刑權歸中央,是為我國古代的死刑復奏制度,另外,中國古代法律對於刑罰執行也有嚴密的制度規定。唐律規定: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即使在冬季,凡遇有大的祭祀活動以及皇帝生日、元夕等法定假日,都不得奏決死刑。可見執行死刑的時間也是不對的。
電視劇《女人不再沉默》主題是倡導女性對待性騷擾不應該採取忍讓沉默而要奮起反抗。該劇中有這樣一段對白,女記者蘇靜義正辭嚴駁斥大色鬼汪主編:「你應該放棄你手中的權利而學會尊重別人的權力,我們才能平等對話!」這段話是在字幕上顯示的,因為權利和權力的發聲完全相同,如果憑藉讀音無法分辨。「權利」和「權力」是法律領域裡基本概念,但是對於這兩者詞義的理解存在偏差和模糊的人,可能為數不少。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權利主體可以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可能性;而權力一般是指在某種社會關係的內部,一個主體可以排除抵抗而實現自己的意志的能力或潛在可能性。權利常常和義務相對應,而權力更多的是與職責相聯繫。權利有時可以放棄比如對放棄債權的行使,但是權力卻許多情況下不能放棄,比如抓獲罪犯是公安人員的權力同時也是他的職責。
電視劇《親情》中的女主人公在法庭上說:「我站在原告的立場宣布免除對被告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為有罪。顯然,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她是沒有這個權力的!因為能夠判決某人是否有罪並進而進行何種處罰的唯一主體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原告或其它機關!如果原告可以選擇被告的罪與罰,那麼私設公堂就是合法之舉了。
電視劇《金婚》大寶為父母買了套價值60萬元的新房子, 但此後不久警察突然帶走大寶,並對大寶說其罪名涉嫌詐騙公款。警方告之,只要告大寶的孫某撤訴,大寶還款就可以免於刑事處分。公安機關無權對犯罪嫌疑人承諾「免於刑事處分」。
電視劇《走西口》中田青從開始審理到被判死刑,再到上報京城審批,前後不到一個月;田青等同案三人都在同一間牢房,可以相互商量,相互串供;田青作為死囚,與他人同牢;田青與豆花的牢房設在一起,相互能看見能說話……
電視劇《殺青》劇中劉光作為原告起訴過苗青和美華公司兩次,第一次劉光撤訴,第二次因劉光不滿18周歲而被駁回起訴。這兩個案件是民事案件,由同一個法官來主審無可爭議。但是,苗青自首後,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該是刑事案件。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還是原來審理劉光民事案件的法官就不對了。我國古代封建社會民刑不分,現代社會中,各個國家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是不同的法律程序,肯定是由不同的審判人員來審理的。
電視劇《我的青春誰做主》中方宇身陷「盜車團伙案」,被牽連進去。周晉和公安局的刑偵人員交談,問道如果他不追求麥冬投毒意圖故意傷害的責任,而且實際上麥冬也沒有造成任何的損害,能不能不予追究。這位公安機關的刑偵人員語出驚人:「我們會在移交檢察機關公訴的時候請求檢方予以考慮,很多時候檢方會只定罪而不起訴的」。也就是「判而不罰」。這句話很讓人發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很明確「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不得被確定為有罪」,檢察機關是沒有權力給人定罪的。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可能會做出法定、酌定和證據不足的不起訴。但是檢察機關絕對沒有定罪不罰的權力的。
電視劇《當關》中縣委書記許長明覺察到縣煤炭局局長秦剛可能會泄露其收受賄賂的內情時,為了「按」住他,就以縣委書記的身份打電話指示縣檢察院檢察長立即抓捕秦剛,於是檢察長帶著一班人馬,開著警車就出動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個情節違反了憲法關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的規定,許長明雖然是縣委書記,但他無權調動檢察機關。
電影《律政佳人》錢小美做證人的開庭部分,錢小美作為證人,是不能參加旁聽的,但劇中錢小美一直在旁聽席上。還有代理律師在對方發言的時候,站起來喊「我反對」,這在中國的大陸法庭上是不可能出現的,站起來發言的沒見過,律師打斷對方發言喊「我反對」的也沒見過。
電視連續劇《真情母子》的一段庭審中,有一位被害人家屬聘請的律師在法庭上慷慨陳詞,控訴被告人的罪行,和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激烈爭辯。而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在法庭上作為控方,公訴人的角色相當於刑事部分的原告人,被害人聘請的律師只是作為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索賠。
電視劇《蝸居》中,蘇淳因涉嫌泄露商業秘密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可是,我國《刑法》里根本沒有泄露商業秘密罪這個罪名,而只有侵犯商業秘密罪。蘇淳的公司礙於宋思明的權勢,向公安機關撤訴,最後,蘇淳得以釋放。而刑事案件不同於民事案件可以由當事人撤訴,公訴案件不能由被害人撤訴,只有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院撤回起訴。
電視劇《全民目擊》存在很多法律上的謬誤,包括程序上和實體上的,劇中法官唯一作用就是猛敲法槌,大喊安靜安靜。 局面完全由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控制,童濤和周莉可謂咄咄逼人,氣勢 磅礴。很明顯,編導把內地的法庭搬到了香港。香港採取的是英美法 系的控辯式,內地庭審是大陸法系的職權式,法官主導,任何人都不允許在法庭內走動,律師和檢察官只能乖乖坐在位子上,不可能站在證人面前指著其鼻子質問。還有法庭上放的座位牌,寫著「公訴組」、「辯護組」 ,其實有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庭座位牌上應是「公訴人」、「辯護人」 。在本劇結局童濤在接到林萌萌來電,得知其確是真兇時,打電話 說「我要申請重審」。而按照刑事訴訟法,重審是指法院重新審理已有生效判決的案件。但是劇情中對林泰還沒有宣判,故童濤應該說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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