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生母起訴請求生父負擔撫養費獲支持

    男子與女子自由戀愛同居生活並生育小孩後,兩人因感情不和沒有登記結婚,女子將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承擔非婚生子的撫養費。近日,橫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該起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非婚生子吳某某由原告吳某攜帶撫養,被告李某應於本案判決生效次月起每月6日前付清吳某某當月的撫養費300元,直至吳某某年滿18周歲止。

    2010年,原告吳某(女)與被告李某(男)建立戀愛關係並同居生活,於2012年4月23日生育兒子吳某某,此後,雙方感情產生隔閡,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沒有登記結婚。兒子吳某某一直跟隨吳某生活。今年1月17日,吳某以李某對兒子有撫養義務為由,向橫縣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兒子吳某某由其攜帶撫養,李某每月承擔撫養費500元,直至吳某某年滿18周歲為止,學雜費、醫療費等待實際發生後再另行計算。

    訴訟過程中,經法院依法委託鑒定,李某與吳某某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李某要求法院判決吳某某由其撫養,撫養費由其獨自承擔,若吳某某由吳某撫養,其每月只負擔吳某某撫養費203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於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出發。雙方生育的兒子吳某某尚年幼,且兒子自出生至今也一直是由吳某撫養照顧,吳某亦無司法解釋所規定的不適合撫養小孩的情形,故兒子吳某某應由吳某攜帶撫養為宜。撫養子女是每個父母的法定義務。李某作為父親,應負擔吳某某的部分撫養費。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本地當前的生活水平,由李某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300元至兒子年滿18周歲止比較合理。同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吳某主張除兒子的撫養費外,學雜費、醫療費等待實際發生後再另行計算,於法無據,應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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