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基石構築國家法治體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會議要求,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建設五大體系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如何建設五大體系?本報記者約請國內法學界5位權威學者進行詳細解讀。
——編者
完備的
法律規範體系
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為新的歷史條件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完善法律體系指明了方向。只有經濟社會發展的各方面實現有法可依,只有不斷提高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才能實現良法善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基本制度依循。
專家解讀
假如某人因網購的熱水器漏電而受傷,審理案件時,法官可以適用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多部法律,以至因法律規定不一而「同案不同判」。
2010年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截至2014年3月,我國現行有效法律242部。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中。但是現有法律體系中不協調、不一致、體系性不強等問題依然突出。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經濟社會越發展,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盼越強烈,加強和改進立法的任務越艱巨。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首先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增強法律法規的系統性,解決因體系性不強導致的法律規定在邏輯上、價值取向上相互「打架」。比如,應該加快制定民法總則、人格權法,進而編纂形成邏輯、價值一致的體系化的民法典。
其次要重視發揮立法對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推動作用,變「政策引領」為「立法引領」,堅持改革於法有據,使改革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進行。這需要在立足國情、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適度超前」謀劃立法,使立法更具前瞻性。
再次要改進立法體制,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去除立法部門化,使立法真正成為凝聚社會共識、調整利益分配的過程,使立法更好地體現廣大人民的利益和社會公平正義。
目前,我國法治建設的任務已經從以立法為中心轉向以落實憲法和法律規定為中心。從形成法律體系到形成法治體系,是我們黨對法治建設認識的深化,制定良法、落實良法,法治中國的前景將更加光明。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王利明
(本報記者 徐雋採訪整理)
高效的
法治實施體系
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是法治的核心問題。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法律得不到實施,形同虛設。建立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對於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至為關鍵。
專家解讀
當前,法律實施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時有發生;法治的權威尚未完全樹立,有的人缺少對法治的信仰和敬畏;立法階段還存在「部門立法」等問題,影響了立法質量;執法機構權責不清、執法人員的素質不高,造成不文明執法、選擇性執法、牟利型執法、不公正司法和不作為等問題;法律實施的評價考核制度缺失,難以對執法機構和人員形成激勵獎懲機制。
保證法律有效實施,科學立法是基礎。立法要擴大公眾有序參與途徑,克服部門本位主義,超越部門利益,制定出公正合理、操作性強的「良法」,為法律實施奠定堅實基礎。
保證法律有效實施,嚴格執法是關鍵。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做到行政行為於法有據,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機構、充實基層執法、強化綜合執法,做到嚴格高效執法。
保證法律有效實施,合理的激勵評價制度是動力。應加快建立法律實施的激勵保障機制,運用「法治GDP」考核、提拔、使用能夠確保法律有效實施的幹部。
保證法律有效實施,嚴密監督才有效。強化監督問責機制,形成全天候立體監督模式,讓執法者須臾不敢忘記法定的職責,司法者絲毫不敢違背法律準則,確保法律的嚴格、公正實施。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馬懷德
(本報記者 黃慶暢採訪整理)
嚴密的
法治監督體系
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離不開對法律實施的強力監督。只有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才能防止腐敗,糾正以言代法、恃權凌法、徇私枉法之風,才能防止和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之風,才能在全社會形成尊法守法之風,社會主義法治才會有權威性,才會有生命力。
專家解讀
目前,在我國,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的現象依然存在,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等情況時有發生。缺乏法律實施的監督或者監督疲軟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浙江叔侄強姦殺人錯案的平反過程中,新疆石河子檢察官張飈前後花了5年時間,才糾正了錯案。司法機關在對這起案件反思時認為,如果當時的法律監督能夠更加有力、更有效率一些,或許冤假錯案就不會發生。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推出了依法治國的「升級版」,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總目標。法治體系不同於以前提到的法律體系,其中包含著完整的體系結構,包括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等。
法治監督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關係到法律能不能很好地實施,關係到公權力機關能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權力,關係到組織、公民能不能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因此,法治監督體系必須以法律為前提,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都不能干擾、阻撓甚至破壞法律的實施,這是法治監督必須遵守的前提和原則。
此外,在法治監督體系前還有一個定語「嚴密的」,這是對法治監督體系提出的具體要求。嚴密,意味著監督必須是全方位的,監督主體之間必須銜接到位,必須明確規定各職能機構的監督權、監督範圍、內容和程序等,明確監督機構的分工和相互關係,絕不能出現法治監督方面的空白。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胡建淼
(本報記者 彭波採訪整理)
有力的
法治保障體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的重要舉措,是憲法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重要手段。只有保障體系科學、機制健全、資源充分,才能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為憲法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提供基礎。
專家解讀
近些年來,我國法治保障體系不斷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法治保障體制機制的部門化、行政化,人財物保障體制的「分灶」固化,進而滋生執法司法領域的人情案、金錢案,出現了個別執法、司法行為被干預、被插手的情況,損害了法治威信。
同時,執法司法保障的低職業化現象較為明顯,特別是執法司法人員的准入、遴選、晉陞、轉任機制不健全,形成職業保障規則不公平、機會不公平、起點不公平,「驅逐人才」。
構建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利益相關主體的衝突與磨合,亟須增強理念認同,對制約法治保障體系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逐一解決。
首先,應加快推進省以下司法管理體制改革,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其次,圍繞遵循司法規律,理順司法權與司法行政事務權、司法權與監督權的關係,健全辦案組織體系,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加快推進司法職權配置科學化。
再次,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推進司法職業化,如建立以法官、檢察官為主體,以司法助理官、書記官、司法警察等為輔助,以綜合管理服務事務官三個序列適度分離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體系。
當然,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是構建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的根本所在。接下來亟須加快推進人權司法保障法治化,完善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法律宣傳等工作,讓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讓群眾合理訴求及時就地解決,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徐漢明
(本報記者 張洋採訪整理)
完善的
黨內法規體系
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既是適應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也是加強黨的建設、進一步提升黨的執政能力的內在要求。作為一個擁有8600多萬黨員、在13億多人口大國長期執政的黨,加強黨內法規規範化、體系化建設,是推進黨的建設、保持黨的先進性和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方式與保障。
專家解讀
2013年8月,《中共中央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發布。根據決定要求,1978年以來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有300件被廢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繼續有效,其中42件將作出修改。同年11月,《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發布,這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次提出在對現有黨內法規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和修訂一批重要黨內法規,力爭經過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蓋黨的建設和黨的工作主要領域、適應管黨治黨需要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框架。
完善黨內法規體系,首先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監督體系。國家制度建設與黨內製度建設要同步進行,用制度規範權力的運行過程,強化腐敗的制度治理,切實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其次,完善黨內法規體系,要以憲法原則為指導。要始終貫徹依法執政理念,實現黨內法規法治化,使黨的權力結構及其行使方式符合國家法治建設的要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善黨內法規體系,是國家法治建設不可分割的內容,是推進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動力機制。
再次,完善黨內法規體系,要注意處理好與憲法法律的關係。黨內法規是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獨立於國家法律體系之外的規則體系,更不能超越於憲法法律之上,不能與憲法法律相抵觸。在法治建設過程中,應當把黨內法規體系建設作為國家法律體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一體推進,以提升黨的執政能力為目標,強化權力的制度制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周祖成
(本報記者 王比學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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