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房屋轉讓協議有效嗎

八年前,丈夫將夫妻共有房屋轉讓他人;八年後,妻子稱對此並不知情——這樣的房屋轉讓協議有效嗎 來源:河北法制網

  通訊員  李張平

  丈夫為償還借款,瞞著妻子將共有的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妻子以不知情為由,將第三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轉讓協議無效,而法院最終判決房屋轉讓協議有效。丈夫瞞著妻子處分共有財產,為何房屋轉讓協議被認定有效?

  張某與趙某於1993年登記結婚。二人於2000年以43000元購買一套房屋,並將該房屋產權登記在丈夫趙某名下。2005年10月18日,趙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約定2006年3月18日還清。如到期不還,趙某名下的房屋歸李某所有。2006年4月1日,趙某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因趙某借李某現金10萬元的期限已到,因趙某無力償還,現把趙某名下的房屋轉讓給李某」。趙某將該房屋產權證書交付李某。雙方簽訂協議後,李某搬至該房居住至今。2008年2月16日,趙某向李某又借款8萬元,並出具借條:「今借李某8萬元整,房子一過戶,所有欠款就算全部還清,從此不再欠李某一分錢了。」2014年7月16日,張某將趙某、李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二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

  法院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趙某系夫妻關係,訴爭房屋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同的財產。二被告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時,訴爭房屋登記在被告趙某名下,不動產登記具有物權公示公信作用,李某有理由相信趙某具有訴爭房屋的處分權。二被告約定將借款18萬元作為訴爭房屋的房款,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視為李某支付了趙某購房款。另外,趙某將訴爭房屋產權證書交付李某,李某居住訴爭房屋長達8年,原告張某作為趙某配偶表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故張某對房屋轉讓不知情的主張不能成立。因此,二被告訂立的房屋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有效。

  法官提示:夫妻雙方處理共有財產,應相互尊重、平等協商,不應隱瞞另一方擅自處理。另一方知情後,應及時採取措施,例如向第三人提出異議,向相關產權登記、變更部門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一方能夠證明自己明確表示反對的,無權處分人的處分行為無效。本案被告李某在訴爭房屋居住長達8年,李某有理由相信房屋轉讓行為系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房屋轉讓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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