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熱案例:警察丁晚飯後遇到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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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案例分析:警察甲晚飯後遇到搶劫

案例:警察甲是某公安機關在職在編民警。2016年7月7日,他在晚飯後外出散步,發現有人搶劫一名女子,犯罪嫌疑人將女子打倒在地準備逃跑,女子抱住犯罪嫌疑人的大腿大聲呼救,而驚恐的犯罪嫌疑人拔出水果刀準備刺向女子。

問:一、警察甲該怎麼辦,為什麼?試分析該警察不同的處置方式導致的不同法律後果。

答:一、警察甲應當挺身而出進行制止,但首先應當回單位帶上執法記錄儀、有足夠電池的攝像機再來現場制止。原因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因此警察甲應當履行職責,再加上2013年3月,公安部發布「三項紀律」即:「公安民警決不允許面對群眾危難不勇為;決不允許酗酒滋事;決不允許進夜總會娛樂。公安民警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閉,並視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並視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警察甲必須出手相救。

(二)根據2016年7月,公安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要求,六種現場執法活動 民警須視音頻記錄:1、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2、當場盤問、檢查;3、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4、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5、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6、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根據這個規定,警察甲應當先回單位配齊視頻音頻記錄設備,再趕到現場處置。

二、如果女子死亡,法律專家都會一致認定該民警涉嫌不作為,應當立案偵查。理由是《人民警察法》是上位法,公安部的規定不能和《人民警察法》相抵觸,警察甲應當立即執行人民警察法的規定而不是跑回去帶執法記錄儀。

三、警察甲沒有回去帶執法記錄儀而直接出手制止導致犯罪嫌疑人死亡,法律專家和律師會因為公安機關無法出示視頻錄像而懷疑犯罪嫌疑人在沒有還手能力的情況下被警察甲過度執法毆打致死,應當立案偵查。

四、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女子都無恙,警察被刺身亡,那是正常履職,納稅人養著的公僕就應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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