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伴侶欠下巨債,離婚的我該不該替對方還債?(案例)

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伴侶欠下巨債,離婚的我該不該替對方還債?(案例)

有人說所大人此篇暴露年齡?! 開玩笑!所大人即使年紀大了也是風華絕貌,貌可傾城的好不好!!(拍桌)

正文:

前有《前妻欠債,大學教授「被負債」600餘萬》,後有《女子離婚3個月 莫名背上1200萬巨債》,本應雪中送炭的新《婚姻法》在「夫妻共同債務」上給離婚人士來了一記左勾拳,很多人覺得這簡直就是雪上加霜。《婚姻法》就真的這麼可怕嘛?

2002年一部《拿什麼拯救你,我的愛人》賺了不少無知少女的一公升眼淚,10多年過去,這些無知少女或已成婚,或將步入婚姻,愛情往往不如劇中美麗,面對婚姻,你能不能永遠無悔地拯救你的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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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所大人就來說說這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例(真實案例,已化名):

原告:李翠花,女,35歲

被告:王鐵牛,男,40歲

翠花與鐵牛婚後雙方看對方不爽,翠花在2013年10月把鐵牛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二人離婚。6歲的婚生女阿娣歸翠花撫養,鐵牛每月支付撫育費3000元。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協商自行分割完畢。

訴訟期間,鐵牛表示同意翠花提出的離婚和子女撫養要求,但同時提出,2012年2月,自己向隔壁村大鎚借款150萬元,現需歸還所借款項本息共計200萬元,自己因開老壇酸菜廠虧了本,沒錢還債,這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翠花應該幫著還一半。

翠花此時大怒,稱鐵牛所謂的借款自己既不知道也沒用於家庭生活,所以,「這債翠花不背!請法官明察!」

一審法院是這樣判的:

一審法院查明,王鐵牛向何大鎚借款之事,發生在2012年2月20日。鐵牛給大鎚寫了借據,內容為:「今借到何大鎚人民幣150萬元,借期一年。到期歸還本息200萬元。」一審期間,何大鎚到庭作證,提供了借條和將150萬元打入王鐵牛賬戶的銀行匯款憑證。認定上述借款確系發生在王鐵牛與李翠花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150萬借款屬於共同債務,需共同償還,利息超過銀行貸款利率4倍部分不被保護。准許二人離婚,孩子歸翠花,鐵牛每月給撫養費2000元。

然鵝,法院的審判依據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況的除外。

而李翠花與王鐵牛結婚的時候沒有約定婚後實行分別財產制,並且在王鐵牛借錢的時候也告訴了何大鎚此事,所以鐵牛向大鎚借的150萬元應視為翠花和鐵牛的夫妻共同債務。借款利息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翠花不服,提起二審訴訟

翠花的心裡覺得簡直日了狗了——「我對借款這事完全不知道,那老鐵牛自稱這筆借款用來做生意的,從來沒用到家裡來,而且借款時我已經跟這老鐵牛分居半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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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是這樣判的:

王鐵牛的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改判認定王鐵牛所借債務為其個人債務。

審判的依據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 李鐵牛除了能證明這筆債務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外,並未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二)李翠花已經從幾個方面舉證證明自己這筆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鐵牛借款時雙方已同居;

2.分居期間鐵牛在外地工作,並沒共同生活;

3.翠花打工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開支,別借款期間無特殊支出;

4.翠花對日常購物支出有記賬習慣,並提交賬簿。

在什麼情況下會 「被負債」?

(一)婚姻存續期間,債主拿著與夫妻中一方簽的借款協議或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欠款人和配偶還債。

這種情況下,有些法院會將欠款人的配偶追加為共同被告。 配偶參加訴訟後只要查明借款確實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而這對夫妻又沒有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借款的時候沒有告訴債主的,一般都會判欠款人和他的配偶一同還款。

(二)離婚時,夫妻中一方提出自己以個人名義欠了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要求法院確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種情況呢,所大人在離婚案中也見得多了,畢竟離婚都撕破臉皮了,欠款人的配偶一般都會說自己什麼都不知道,否認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

因為離婚案中不能追加債主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所以舉證的任務就落在夫妻(過去時)二人身上了,債主只能作為證人出庭,但有時候根本找不到這「債主」(攤手~)

實務中「被負債」怎麼判?

對於明顯缺乏證據的債務,法官也不笨,一般會把這債務甩出去,不在離婚案中處理。等哪天債主上門起訴了再受理,到時候即使夫妻已離婚,只要追加原配偶為被告即可。要是原配偶說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那法官還是會認真查明的,要是判定為共同債務,兩人就要一起還啦!

「被負債」如何舉證?

在離婚雙方對債務的認定有爭議時,以個人名義欠債並說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要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不能證明,法院可以不支持請求。而指出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則要證明這筆借款並沒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一般證明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會通過生活支出賬單,收入證明,借款期間無特殊大額支出等來舉證。所以日常堅持記賬的習慣,不僅能幫助理財,萬一「被負債」 也很有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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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若遇上「被負債」時一定要像翠花一樣,努力舉證證明,一審不行就二審!當然啦,要注意追溯期哦!網上那種不看案件具體情況,僅因為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就說債務一定要共同承擔的想法十分不可取,這樣想想《婚姻法》也沒有那麼可怕嘛!

以上,保留證據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法。

我是天穗所大人,有事找我,無事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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