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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忽略的刑事問題

1、《刑法》129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

  《刑法》236條第二款: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罪論,從重處罰。不以違背幼女意志為必要,因為幼女沒有性承諾能力,侵害身心健康。

  2、在威脅兒童罪中,對兒童年齡的認定關係著犯罪故意。如果不知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就不可能存在猥褻兒童的犯罪故意。

  3、被害人承諾是指行為人經被害人同意,對其法益造成一定的損害。被害人承諾之所以可以組卻違法,關鍵在於某種法益屬於其可支配範圍。

  4、甲潛入乙的住宅盜竊,將乙的皮箱抱到院牆外,準備一會兒翻牆出去再撿。偶爾經過此處的丙發現皮箱無人看管,遂將其拿走,據為己有。15分鐘後,甲來到院牆外,發現皮箱已無蹤影。對甲、丙的行為:甲盜竊罪、丙:侵占罪(因為丙已不見蹤影,其是否交出也就無從談起)。

  5、盜竊槍支以後予以藏匿。定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罪。

  6、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騙取貸款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7、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過程中,實施暴力妨害公務,如果造成公務人員重傷—轉化—故意傷害罪。

  8、《刑訴解釋》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重新計算期限:

  (1)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

  (2)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

  (4)改變管轄。

  不計入審理期限:

  (1)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決定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2)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3)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七日後的時間;

  (4)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去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1個月之內的期間。

  10、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1、不起訴的救濟:

  (1)公安機關:複議、複核

  (2)酌定不起訴被不起訴人7日內申訴

  (3)被害人:7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then自訴。or直接自訴。

  12、檢察人員在迴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監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13、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盲聾啞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第二次另行委託不予准許。

  14、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主體:

  (1)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

  (2)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5、《刑訴解釋》215條: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被註銷或者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審理。

  16、(1)逮捕: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又逮捕必要。

  (2)可以取保or監視居住: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3)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or宣告緩刑or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一到第一審法院判刑期限的;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神界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7、六部委規定:人民檢察院(只可查詢、凍結)、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18、不起訴的決定權:法定不起訴:檢察長。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檢察委員會。

  19、開庭應出示物證then宣讀味道聽證人的證言、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

  20、(1)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屬於事實性內容,對其認定具有事實判斷的性質。如:販賣、婦女、毒品。

  (2)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屬於規範性內容,對其認定具有價值判斷的性質。入:淫穢物品、猥褻。

  21、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主觀上的認識與客觀上的事實不相符。法定符合說:在同一構成要件內部存在認識錯誤。具體符合說:在同一構成要件內存在認識錯誤。

  22、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數罪併罰。

  23、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4、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犯罪。

  25、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私營礦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農民工從事為重礦井作業,並僱傭打手對農民工進行毆打,致多人傷殘。甲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

  磚窯主乙長期非法僱傭多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並嚴重忽視生產作業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磚到他而被砸死。乙構成僱傭童工從事危險勞動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數罪併罰。

  26、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頓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某國有控股公司部門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公款非法據為己有。——職務侵占罪。

  27、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嚴重量刑。

  偽造的貨幣屬違禁品,所以盜竊偽造的貨幣也構成盜竊罪。

  28、販賣毒品罪並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也不以獲利為要件。因此甲以購買價將毒品轉讓給乙的行為也構成販賣毒品罪。

  29、《高檢規則》第334條: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1)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並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3)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於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4)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意義的程序事實;

  (5)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註:被告人的精神狀態需要證據證明。

  30、對於不屬於本法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31、《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0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1)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2)犯罪預備、中止的;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4)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

  (5)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

  (7)其他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

  32、勘驗、檢查筆錄是實物證據。鑒定結論是言詞證據。

  33、刑事拘留的適用情形: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傳功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34、延期審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應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2)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3)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

  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35、貪污罪與四分國有資產罪(只能由單位構成)的區別:

  (1)是否具有公開性;(2)是否經過一定程序;(3)是否記過賬目;(4)是否分給全體或絕大多數職工

  36、根據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在共同貪污犯罪案件中,各共同犯罪人均應對參與的共同貪污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37、單位行賄罪:應以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為要件。

  38、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而收受他人財物的,應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從重處罰,不另外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也不數罪併罰。

  39、附帶民事訴訟: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上訴、抗訴案件,如果發現刑事和附帶民事部分均有錯誤,需依法改判的,應當一併改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抗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併審理。

  在第二審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併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

  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併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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