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婚姻法新解釋 談房不傷愛情且保護妻子權益

搜狐理財整理 2011年08月23日06:00我來說兩句 (0) 複製鏈接列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親愛的,愛我就在房產證上寫我的名字

房本上沒我名字,咱們倆還的房貸算是共同財產嗎房產證

我把一切都給了這個家,你現在要跟我離婚?

  來源:天津網

   時 間 8月21日

  受訪人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劉洋律師、天津日久律師事務所張清武律師

  主持人 @城市快報

相關閱讀

  • 新婚姻法引發婚房加名熱潮 妻子怕凈身出戶
  • 新婚姻法引熱議 五成受訪者願共同首付買房

延伸閱讀

  • 兒子的房子兒媳沒份 新婚姻法下的理財亂"想"
  • 新婚姻法實施後 女人當如何應對?

  房本上有我的名字,房子就算我的嗎?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怎麼個演算法?……似乎沒有哪部法律像這部一樣引起這麼多的街頭巷議。前不久,《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明確了此前很多模糊不清的婚姻關係中的房產問題。一石激起千層浪,昨天,城市快報「熱點微訪談」邀請本市兩大律師論道婚姻法「新補丁」,對大家比較關心的幾類問題進行詳解。兩位律師也指出,新法對於涉及婚姻關係的房產問題進行了一些補充和完善,總的來說是一種進步,但同時存在自相矛盾或與上位法律相抵觸的情況,所以具體問題還得具體分析。本組稿件 記者 王麗 高立紅 黃萱 漫畫 王辰

  1、房本上的名字到底值多少錢

  @到底婚不婚:我2008年結婚,當時婚房房款是公公婆婆出的,但因為一些原因,房本上寫的是我的名字。請問這種情況,一旦離婚的話,房子算誰的?

  劉洋律師:新的司法解釋並未對這一問題做專門規定。根據婚姻法律的相關原則,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行為在沒有明示贈與哪一方的情況下,如果發生在婚姻登記之前,則作為對一方的贈與;婚姻登記之後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物權法》對於房產採取登記主義,如果可以將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認定為一種明示的贈與行為,則該房產將歸屬登記產權人。本案例的情況在實踐中如果發生在婚前,可以主張個人財產;如果發生在婚後,認定為共同財產的可能性更大。

  @蓮藕肘他爹:房子是婚前買的,婚後將女方名字加入房產證,如果離婚,她是否會分到半套房子?家中還有一套還遷房即將交房,分房時還沒結婚,離婚時她可否要求分割這套房產?

  劉洋律師:(1)根據《物權法》對房產採取的登記主義,女方名字加入房產證意味著通過一個權利變更的行為,使女方成為該房產的共同所有人。這種情況下女方在離婚時有權主張將該房產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2)婚前已經分配完畢並取得產權的還遷房,權屬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交房行為對產權性質不產生影響。

  @你就是我的小蜜糖:我和老公一直自己做生意,婚房首付是我們兩個人自己湊的。他當時出的多一些,所以房產證上是他的名字,婚後還貸款的事也一直是老公在辦,我沒怎麼管過。請問,這樣的話,按照新法,這房子到底有沒有我的份呢?

  劉洋律師:問題的關鍵在於婚房的購買時間。如果是婚後購買,則屬於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即使僅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也不影響其共同財產的性質。如果是婚前購買,則將被認定為歸屬登記產權人,另一方只能主張購房時添附部分的債權返還及相應的增值補償,這一點新的司法解釋並未作出改變。需要注意的是,判斷婚前和婚後的標準是婚姻登記日,並非婚姻典禮日。

  @青青河邊草520空間:電視上有一個房產中介公司的廣告,一對熱戀中的男女開車兜風,女孩撒嬌地提結婚的條件,最後一個是「房產證中寫我的名字。」時間不長,就變成現實了。我聽說身邊不少女孩都想要挾男方把房產證改名字。我很關心,改過之後,是不是房子就是女方的了?

  張清武律師:這裡面情況比較複雜,一般來說,如果房屋是男方自己出錢,估計可以滿足女方要求,如果牽扯男方父母或祖父母,就不好說了,畢竟得徵求出資人的意見吧!弄得不好,還會被男方家長理解為結婚目的不純,起反作用了。

  2、 婚後還貸跟我有多大關係

  @蘿蔔頭上天入地:我和男友正準備結婚,房子是男方家出的首付,房產證上面是他爸爸和他兩個人的名字。如果婚後我倆還貸款,以後是否需要證據才能證明是我們還的?房產證上面沒有我的名字,我們倆還的房貸算是共同財產嗎,增值部分呢?

  劉洋律師:這種情況夫妻雙方可以訂立財產協議對離婚時的房產歸屬問題進行約定。如果沒有財產協議,依據《物權法》的登記主義原則,該房屋的產權將被認定歸屬於登記產權人所有。如果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則非登記方可就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要求補償。主張用共同財產還貸需要進行相應的舉證。

  @享受慢樂:結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是時下比較普遍的購房方式。現在情況不同了,新法的出台好像造成一種局面:「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妻子。老公變房東」了,一旦離婚,女人青春沒了,房子也沒了。那女人的權利如何保障?

  張清武律師:仔細研究解釋,還貸比例是隨著房屋增值而增值的,得到的補償未必吃虧。至於青春,女人的沒了,難道男人就能駐顏?至於權利,「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都是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擔心是多餘的。

  @薇薇就是vivan:我和愛人結婚前訂了一份協議,稱由公婆出資購買的婚房屬於我倆共同所有。如果因一方的嚴重過失(例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導致婚姻破裂,則在離婚過程中這一方要主動放棄對該套房產的所有權。請問如果因為丈夫的過失導致離婚,現在還能否按照協議執行?

  劉洋律師: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如果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應當被尊重和認可。但問題的關鍵在於房產登記在夫妻哪一方的名下。由於《物權法》對房產採取登記主義原則,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僅依據婚前財產協議這一債權憑證主張進行房產過戶,是否可以達成物權強制變更的效果存在疑問,多數情況下只能得到相應房產份額的補償。這也是一直以來《合同法》與《物權法》在實踐中的主要矛盾點,對於這一問題,新法並未能予以解決。

  3 婚姻中無形的付出怎麼算

  @崔巧巧93:我朋友的姐姐為了家庭孩子,放棄了升遷的機會,離開了很好的單位,當起了全職太太。這些年,她把所有的心血都放在家裡了。現在,孩子上大學了,丈夫事業發展了,她也老了。丈夫和她提出離婚,而她似乎沒有自己名下的財產。房子也是男方婚前的。她是不是就要被掃地出門了?

  張清武律師:有得必有失,把孩子培養成大學生,丈夫會感激並報答她,幫丈夫發展事業,丈夫未必那麼絕情,當然有第三者插足就不好說了。假如這位女士確實沒房住,沒經濟收入,法院不會輕易判決離婚。現在她的任務是注意身體健康,身外之物沒健康重要。

  @那誰誰—嘛錢不錢的:這是個什麼法律啊?男權思想被隆重推出。說什麼,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其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明顯就是有利於男人嗎?所謂的「一方父母」還不都是男方父母,女方出錢買房的有幾個啊?

  張清武律師:這比較片面,在中國,男方父母出資購房情況多見。但是,在高房價時代,很多父母傾盡一生積蓄為子女購房,有的甚至搭上祖父母的積蓄。

  如果離婚後女方分一半(解釋頒布前的規定),對男方父母不公平,老人的權益和女方同樣應當保護。

《婚姻法》新解釋保護了誰

      文 理財周刊記者/邢 力

    《婚姻法》新解釋出爐,剎那間,百度貼吧、天涯、貓撲、新浪微博等各大自媒體平台上充斥著各種聲音。細細分析,無非兩種觀點,一是反對派,認為新法保護強者,傷害弱者,使得富者更富,窮者更窮。持這種觀點的以在婚姻中往往處於經濟弱勢地位,名下沒有房產的女性居多。二是支持派,認為新解釋保護了房屋實際出資人的利益,並非保護男方利益,如果女方出資購房,離婚時男方一樣分不到房子。縱觀網路,前者的聲音顯然遠遠壓過了後者。

    網民大多誤讀新規

    "一對男女,婚前購買100萬元房,男首付30萬元,餘下70萬元,20年,每月還款5000元。女方產後在家操持家務,男方一人還貸。婚後10年雙方離異,房產增值到300萬元,產權歸男方,男償還女4萬元貸款,並酌情補償10萬元。40歲人老珠黃女方帶著14萬元現金默默離場,40歲一枝花男人坐擁豪宅滿面春風——這就是《婚姻法》新解釋!"這一條被網民瘋狂轉載的微博,其實完全建立在對《婚姻法》新解釋的誤解之上。

    事實上,在《婚姻法》新解釋中,婚後任何一方獲得的收入,只要不是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都作為雙方共同收入。全職太太和全職丈夫大可不必擔心自己"沒給家庭做貢獻"。結婚以後,無論一方處於何種狀態,都有權獲得對方一半的收入以及一半的共同財產。

    具體到上述例子,雖然首付是男方交納,房產證上是男方姓名,但因為他在婚後還貸,因此離婚時女方也可以獲得補償,具體數額也絕不只有14萬元。首先,70萬元房貸20年還清,離婚時已還貸10年,若採取等額本金還款法,此時已歸還本金35萬元;若採取等額本息還款法,前期利息佔比較多,大約也已歸還30萬元本金,這其中女方有一半,約15萬~17.5萬元。婚後10年間房屋市值增長了3倍,則女方能相應獲得3倍補償。即45萬~52萬元房產分割補償款。這實在不算一筆小數目。如果你還嫌少,那為何當初不參與首付呢?如果當初你出一半的首付15萬元,那離婚時房產就對半分了,不是很合理嗎?結婚時不願出錢或沒能力出錢,憑什麼離婚時要和出錢的一方分一樣多的房產呢?

    法理公平並不代表實踐公平

    然而法理上的公平卻並不意味著實際生活中的公平。由於生理上的原因,無論古今中外,女性在生育、撫養子女的問題上要花費比男性更多的時間與精力,許多女性為此不得不放棄事業,成為家庭主婦。還是拿上面那個例子來說,女方雖然離婚時可以獲得50多萬元的補償款,但由於沒有持續穩定的工作收入,長期的家庭生活也大大增加了她重回職場謀生的難度,今後長期的生活保障尤其是養老依然很讓人憂慮。

    在我國農村,問題更加嚴重。農村當中"女隨男"的婚姻格局長期未變,嫁出去的女兒往往事實上喪失了娘家的財產繼承權;女方的陪嫁大多又是消費品,會在婚姻中很快折舊完畢。此時除了丈夫的房屋,她幾乎剩不下什麼真正的財產。而婚姻法新解釋按照物權登記效力來確定不動產歸屬,就讓很多農村已婚婦女喪失了對丈夫家房產的分享權,將離婚農村婦女推至更加孤立無援的經濟困境。

    離婚賠償難操作

    反對新規者的另一個重大憂慮是,因為丈夫外遇而離婚的妻子本就是受害者,如今犯錯的男人反而能保有房產,讓人覺得很不公平。因為公眾的意識中一般都認為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補償,比如房子。

    我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在4種情況(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下,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想要舉證這4種情況非常困難,比如最常見的出軌原因必須要獲得對方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才行。可即使你花大價錢聘請偵探公司調查並掌握了相當多的丈夫出軌證據,甚至有捉姦在床的照片,法院也不會因此就認定同居的事實。要是取證手段有問題,弄不好丈夫還會反過來告你侵權。因此,在實際離婚訴訟過程中真正能夠得到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極少。

   誰來保護妻子的利益?

    那麼離婚時,誰來保護妻子的利益呢?

    這一點上,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很值得我們借鑒。比如我們的東鄰日本,妻子婚後辭職做全職太太的情況非常普遍,而且房貸往往會伴隨購房者一生。因此離婚的話,婚後沒還過一分錢貸款的妻子甚至可以獲得70%的房產,這樣"顯失公平"的法律,卻能有效維繫日本社會家庭穩定。而根據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離婚訴訟的妻子可獲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

    而在美國,"離婚後夫妻贍養制度"規定,離婚後更有能力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贍養費,這筆費用得讓對方維持不低於婚姻期間的生活水準。贍養費到底得給多長時間?根據結婚年限來認定。如果超過十年,你就得終身支付贍養費。這樣一來,就解決了全職太太離婚後缺乏持續穩定的工作收入的問題。

    與美國相比,德國的贍養費標準更加驚人。例如德國前總理施羅德外號叫"奧迪總理",因為他結過4次婚(4個婚戒剛好拼成奧迪標誌),為此他得為每個前妻每月付上一筆不小的贍養費。據國外媒體報道,施羅德擔任德國總理期間每年基本工資收入為27.2萬歐元,高居歐盟國家首位,卻只能以1.5萬歐元左右的年薪過日子,因為他剩下的絕大多數收入都給前妻們付贍養費了。

    與他們相比,我國的離婚手續顯然太過簡便,《婚姻法》也沒有關於離婚贍養費方面的規定,這些因素加上此次《婚姻法》新解釋的出台,無疑將進一步推高我國的離婚率。

   《婚姻法》新解釋最具爭議的條款

    1.明確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即使兩人先打了結婚證書,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給自己孩子買婚房的,這套房產也不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半無權分割。

    2.明確規定婚後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無論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還是其中任何一方名下,都按照雙方父母實際出資比例分割房產。

    3.明確規定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已還的貸款,屬夫妻共同財產(無論貸款申請人為丈夫個人還是夫妻雙方,也不管實際由誰出資償還貸款,都視為共同債務共同償還),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首次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如銀行利息、股息、房產增值等)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半無權分割。

相關新聞

  • 11-08-22·婚姻法解釋引發市民茶餘飯後以及網上熱烈討論 滬.
  • 11-08-21·《婚姻法》新解釋出台市民忙給房產證加名
  • 11-08-20·婚房你有份嗎? 婚姻法關於房子分割的個案解釋
  • 11-08-19·婚姻法新解婚房歸屬 父母要在子女房產證加名
  • 11-08-19·婚姻法司法解釋:婚房 誰讓誰更抓狂?
  • 11-08-16·婚姻法司法解釋引熱議 48%女性要求房產證加名字
  • 11-08-16·婚姻法司法解釋引女方顧慮 房產證增名諮詢者多
  • 11-08-16·婚姻法新規暫未導致房產證"變更潮"
  • 11-08-20·婚姻法的新解釋,不明白啊,怎麼樣認定是男方父母出
  • 11-08-20·對於現存新的婚姻法,你有什麼看法見解?

推薦閱讀:

中外婚姻法差異和中國女性實際地位
新婚不久卻困擾我很久的一個問題?
【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可以結婚了!亞洲第一個同性可以結婚的地區--台灣
男朋友打算裸婚,我要怎麼辦?
王寶強離婚案宣判,精神損害賠償為何不能支持?

TAG:愛情 | 婚姻 | 婚姻法 | 解釋 | 保護 | 妻子 | 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