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實婚姻關係需辦離婚手續

案例:1992年吳某與其丈夫李某結婚,雙方舉辦了酒席,但一直以來都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近幾年李某迷上了賭博,整天不回家,回家就吵,對家中所有事情一概不管不問,以至於吳某對其心灰意冷,想要與其離婚。問:像吳某與李某這種情況是不是不需要離婚證,直接分居就認定兩人已經離婚了? 律師解析: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也就是說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法律將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吳某與李某雖然沒辦結婚證,但雙方在1992年就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了,屬於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其婚姻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一方若想離婚則必須辦理離婚手續,而不能直接分居就認定為倆人已經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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