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建嶸:解決利益衝突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天益:學習型社會領航者

於建嶸:解決利益衝突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 於建嶸一、和諧社會的基本性標誌是安定有序我今天講的主題,是「解讀和諧社會」。我們怎麼解讀和諧社會呢?還是從十七大講起。十七大對和諧社會有一個提法,即和諧社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的屬性,也就是說,我們建設和諧社會,將是一個很長的過程。 ( http://www.tecn.cn )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央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說:「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就我個人的理解,和諧社會的基本性標誌,是安定有序。也就是說,我們判斷這個社會和諧與否,主要是要從它的社會穩定層面來考察。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自然生態等等問題,可以視為和諧社會相關的屬性。而我們說這個社會和諧或者不和諧,是針對該社會穩定不穩定而言的。 ( http://www.tecn.cn )從社會穩定的角度來考察和諧社會這一概念,顯然是一個非常著眼於現實狀態的邏輯。在今年3月在中央社會主義學院舉辦的社會主義論壇上,有人說他通過研究發現,馬克思在某一篇文章中提到過和諧社會,所以中國共產黨要提和諧社會。輪到我發言時,我就說共產黨提和諧社會,不是由於馬克思說過什麼,而是在於中國的社會發展遭遇到了現實的相關問題。 ( http://www.tecn.cn )今天我要和大家講的,不是宣揚或者考證和諧社會的理論是怎麼提出來的,又如何有意義,而是想同大家探討我們的社會發展到底遇到了什麼樣的問題,執政黨才要提出建設和諧社會這一目標,中國到底要建設什麼樣的和諧社會,以及想怎麼建設這個和諧社會。 ( http://www.tecn.cn )二、中國的社會衝突中,維權事件成為主體先來看一組關於中國治安案件處理情況的數據。可以發現,從1999年到2004年,整個社會治安形勢日益嚴峻。1999年治安案件的受理數3356083,及至2004年數據已經遞增到6647724,正好是翻了一番。從這其中,我們就可以明顯感覺到為什麼到2004年,中央不停在說社會要穩定等等。 ( http://www.tecn.cn )另一組關於社會群體性事件逐年遞增的數據,同樣指向這樣一個問題。根據中國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資料,最近十年來發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在迅速增加。群體性事件1993年共8709宗,此後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趨勢,1999年總數超過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 ( http://www.tecn.cn )一方面中國的經濟在快速發展,另一方面中國的社會問題同樣也在增加。這些問題是一個什麼樣性質的問題呢?我們怎麼去認識這個問題,或者怎麼去對待這個問題,這是一個非常值得我們去思考的問題。 ( http://www.tecn.cn )我們試圖通過分析社會群體性事件的性質來認識這些問題。國外有觀點認為,中國的群體性事件,都是社會騷亂,這是我所不能同意的。根據我的研究,可以對整個社會衝突事件做一個基本分類,比如說農民維權、工人維權、市民維權、社會糾紛、社會騷亂和聚眾犯罪。從整體上來說,中國的社會衝突中,維權事件為主體。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不同社會群體性事件有些什麼樣的特點。 ( http://www.tecn.cn )1、農民「以法維權」,土地問題是焦點我在自己寫的一本書《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抗爭》中,提出中國當代農民是「以法抗爭」這樣一個解釋框架。在我看來,農民之所以抗爭,是由於他按照法律規定發現了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所以起而抗爭。以法抗爭是一種積極的主動抗爭。1998年之前,中國農民對待自己的利益受損,主要依靠上訪,依靠政府來解決問題。現在的情況越來越明顯地發生了變化。我這本書中講到一個人的故事——一個非常老實的農民,他發現地方政府亂收稅,一開始也是上訪,但解決不了問題,怎麼辦呢?他就買了一個錄音機和高音喇叭,把中共中央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用錄音機錄下來,一發現什麼地方在收稅,他就帶著擴音器到那裡去放錄音。這樣的行為表明的是,他們把解決問題的主體看成是農民自己。關於農民維權的內容,我有一個新的結論,即土地問題是當前農民以法抗爭問題的焦點所在。我們對中央某新聞媒體著名欄目所接到的電話進行了一個統計,發現「三農」問題佔到30%多,而其中60%多的是土地問題。我認為土地問題已經是目前中國農村的焦點問題了。跟此前的農民抗稅比,土地問題有許多不同:首先是當事人雙方已經發生變化。抗稅的農民,主要是農村中當過村幹部、或者有一點文化水平、或者得罪過村幹部的人。這些人抗爭,最多告到縣一級,很少告到省一級,因為根據國家當時的法律規定,縣一級可以決定稅收問題。而在土地問題中,一旦發生抗爭,往往是一個村的男女老少都到場,因為土地太關係到他們的基本生存利益了。 ( http://www.tecn.cn )其次,地域分布也發生了變化。在稅費問題時,農民抗稅主要發生在中部地區欠發達省份,而土地問題則明顯集中於沿海發達地區以及城市周邊地區,這些地方恰恰是土地收益日益可觀的地方。 ( http://www.tecn.cn )第三,抗爭的方式也發生了變化,抗稅時,上訪是一種辦法,你來收稅我不在家裡躲起來,不理你也是一種辦法。土地問題不是這樣了,必須要主動。上訪還是農民採用的一個方式,但可以發現,農民也開始採取宣傳、靜坐、遊行示威等等方式來表達,這已經成為他們解決土地問題的重要方式。而在這個過程中,不時發生警民衝突。這也是抗稅所不曾出現的。 ( http://www.tecn.cn )另外,農民土地抗爭的語言也發生了變化。我們研究稅費問題發現,農民最多講落實中共中央政策,減輕農民負擔。土地問題上,農民也說按照土地法辦,但是越來越發現一個問題,最後有一些不能依法辦了,如果按照土地法辦的話,可能他們要吃虧了,最後他們就一再表達說,沒有土地我們何以生存呢? ( http://www.tecn.cn )最後,農民土地抗爭的外力介入情況也不同。在這個問題上,許多律師,許多搞社會科學的人士開始介入,特別是律師介入比較多。為什麼?因為土地問題,對律師來說也有較大的利益。而另外一個方面,在許多土地衝突的背後,有基層政府的利益,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利益,甚至會發生黑社會力量入場的情況。媒體報道過的定州衝突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 http://www.tecn.cn )當然,因為環境污染而引發的農民維權,也是最近的一個大問題。這個問題現在是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尖銳了。2、工人「以理維權」,勞資糾紛將成重點下面我們講工人的「以理維權」。我也寫了一本調查中國工人現狀的書。在調查中,越來越發現,農民維權講法律,工人維權講道理。我們曾經將工人的維權信與農民的維權信比較,最後分析發現,農民用法律這個詞語遠遠超過工人。工人用的最多的是「我們國家」、「我們黨」一類的辭彙,他們訴諸於 「工人階級是這個國家的先鋒隊」、「工人是國家的主人」一類的意識形態邏輯。所以我對工人維權使用了「以理維權」的概括——工人更多是以意識形態作為他抗爭的武器。 ( http://www.tecn.cn )那麼工人主要又是在告什麼呢?我們對兩百起工人鬧事的案子做了一個統計,你會發現一個問題,國有單位改制還是目前工人告的最多的問題,同時拖欠工資、社會保障、破產安置等等問題也越來越表現出來,因為受毆打而維權的事件也開始有了。最近幾年發生過幾起韓國人毆打中國工人而工人訴諸維權行動的案例。 ( http://www.tecn.cn )不過我的基本判斷是,基於國有單位改制的工人抗爭,將來會越來越少。為什麼?哈佛大學一名教授做了一項研究,說中國工人不再是同一種身份與狀態,有國有企業的工人,有退休工人,有僱傭工,還有農民工……不同的工人有不同的維權內容,我認為在未來一個階段,勞資糾紛下的工人維權,會是工人抗爭的主要形式。 ( http://www.tecn.cn )3、市民「理性維權」關於市民維權,這個問題我沒有進行詳細的研究。根據已有的研究成果,我們可以這麼說,市民維權還是比較理性的,是理性維權。為什麼他們抗爭比較理性呢,因為市民的維權主要是物業維權,所面對的問題,終究不像工人和農民所面對的那麼尖銳。能夠當業主的人還是有產者,或者說是中產階級等等。他們的維權抗爭可以通過官司解決,消費方面的問題也可以通過消協、打官司等等來解決,而且媒體也比較關注這方面,所以他們並不算很弱勢,維權相對理性。 ( http://www.tecn.cn )但是在市民維權抗爭問題中,房屋拆遷也正在變成一個問題。城市的房屋拆遷和農民的土地問題還不一樣,針對房屋拆遷的業主維權抗爭,很難變成一個很大的實際行動,為什麼呢?房屋是確定到每一個人的,而土地問題不能確定到每一個人。 ( http://www.tecn.cn )我簡單把維權性事件做了這樣的總結。第一,它是利益之爭,不是權力之爭,經濟性大於政治性,與民眾的直接利益相結合,但隨著第三勢力正在形成,維權活動也有可能從經濟權益向政治權利的轉變。 ( http://www.tecn.cn )第二,規則意識大於權利意識。反應性大於進取性,不是主動出擊,他認為侵犯到了他的權利,他才會去做反應,才會去維權,他不會主動的找一件事找你麻煩。 ( http://www.tecn.cn )第三,目標的合法性與行為的非法性結合。三、社會泄憤性質的騷亂應該引起高度重視雖然維權事件佔到中國社會衝突的主體,但在維權事件之外,有一種應該引起高度重視的事件,就是社會泄憤事件或者社會騷亂事件。這個問題和維權問題是不一樣的,參加者、行動邏輯都和其他的維權事件是有區別的。 你可以發現,社會泄憤事件突發性非常強,所有的工人維權、農民維權等都是有一個過程,發現問題之後上訪、打官司告狀等等,而社會泄憤事件不是這樣的,特別突然。在「萬州事件」中,起因只是兩個人撞了一下,一方說了一句話,我是公務員,我可以擺平你。因為這麼一句話,當地老百姓聚起來了,起來之後怎麼樣了呢?發生了燒警車、沖政府等等行為。 ( http://www.tecn.cn )最重要的是,社會泄憤事件的參加者,基本上與相關問題並沒有直接的利益關係,也就是說,絕大部分參加這個事的人與當事雙方沒有什麼利益關係。大家都可能知道安徽發生的「池州事件」,一輛車把一個學生撞了,交警來處理,老百姓不滿意,說肯定交警腐敗了,肯定幫有錢人,放火燒了警車、搶了超市,這些人其實就是跟當事人都是沒有關係的。這實際上是我們界定這類事件是泄憤事件的主要依據。 ( http://www.tecn.cn )社會泄憤事件的信息傳遞有新的特徵,網路媒體、手機簡訊等新的傳播方式容易造成不實信息或謠言的擴散。一個典型的例子發生在浙江瑞安,當地一個女老師跳樓了,公安說這個女老師是自殺的,馬上網路出現了女老師不可能自殺的言論,她昨天還給我們講課了,她那麼漂亮、那麼有生氣,怎麼可能自殺呢?肯定是什麼人害死她的,公安是被買通了。老百姓之間互相發簡訊。最後流言起了很大作用,老百姓把死者夫家的工廠燒了。 ( http://www.tecn.cn )社會泄憤事件事件,都有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農民維權、工人維權,行為相對比較客氣,不會直接打、砸、搶、燒。但是社會泄憤事件絕對會發生打、砸、搶的行為,因為其中沒有一個人出來進行談判、沒有一個提法、沒有一個目標,參加者主要是借題發揮,表達對社會不公、吏治腐敗等現象的不滿以發泄為主。 我認為,這些社會泄憤事件應是未來十年中國可能要關心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假如說維權抗爭是表明的是社會各利益集團的利益衝突的話,那麼社會泄憤事件則可以說是國家的管制危機。也就是說,社會泄憤事件不是一種直接的利益衝突,它的出現跟兩個重要因素相關聯:社會不滿情緒存在與管治能力的低下。 ( http://www.tecn.cn )第一,必須要有社會不滿的情緒存在。社會不滿在中國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很多人都不滿,每個人差不多都不滿。那麼參加社會泄憤事件這一批人是什麼人呢?你會發現主要是失業的工人、失地的農民、農民工、拆遷的居民、離退幹部,另外還有底層知識分子。或者說是沒有進入體制的知識分子,體制邊緣的知識分子。 ( http://www.tecn.cn )這些人對社會哪些社會現狀有強烈的不滿呢?主要有官員腐敗、分配不公、貧富差距、司法不公等等都。其中,我認為,民眾對司法不公是目前中國所有不滿中最不滿的。民眾對司法不滿是有一定的根據的。因為司法的確存在許多問題。以刑事和民事再審原裁判錯誤率為例。1999年刑事再審改判率24.76%,到了2004年這個數據已經翻了一倍。民事再審改判率也是如此。而法院的已生效的判決特別是行政訴訟決定執行率又在顯著下降,從1998年的44.8%下降到2004年的21.1%。這類案件一般是老百姓告政府的,告贏了但結果大部分得不到執行。在司法不公之下,民眾當然對法律的正義性和公正性表示懷疑。這個問題無疑是目前中國最大的問題所在。大家都知道,尤其是在中國,法律社會規範的底線。但是如果這個底線都無法得到有效的堅守,那社會的不滿情緒將是徹底而普遍的。民眾不滿的對象發生轉移的第二個特點,是質疑的對象加速上移。原來農村有一句話說「中央是親人,省里是好人,縣裡鄉里才是惡人」。這種評價現在也在變化,這種變化正在導致社會秩序合法化出現危機,這是極為關鍵的問題。 ( http://www.tecn.cn )第二,是管治能力的問題。我們管治能力低下,表現在預警機制、處置技術和問責制度各個方面,我這裡重點講講與這幾個環節都有關係的信息不透明問題。我的研究結論表明,在許多社會衝突事件特別是社會騷亂事件中,地方政府最常做的事情就是想盡一切辦法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結果往往是外界都知道了,而中央卻還不知道。一個讓我印象最深刻的例子,是基層政府對付上訪的所謂「銷號」。我手頭有河南某縣下發的一個正式文件,規定當地官員可以採取前往北京賄賂國家信訪部門的工作人員,讓他將已經登記的上訪事件銷號。文件是這樣寫的:「銷號是最後一招,目前個別單位對銷號不理解,發牢騷,有的向縣裡反映銷號不合理,有的說信訪體制不科學,但是我今天要告訴你們合理不合理、科學不合理,不是我們在座各位決定的,上級這樣考核,我們只能與時俱進,適者生存」。文件還明確說,銷號只是經濟上的付出,如果不銷號,那就是我們政治前途的損失。我當時拿到這個文件的時候目瞪口呆,我可以想像中國基層官員的所有腐敗形式,但是絕沒有想到地方政府會下文件讓他們公開到中央行賄,就是不讓中央知道多少人到這裡來上訪了。這足以暴露出,我們的體制是出了明顯問題的。一個連真實信息都沒有掌握的政府,其管治能力肯定是低下的。 ( http://www.tecn.cn )四、解決利益衝突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我的一個總的判斷就是,未來一個時期內,中國將進入社會衝突的多發期。社會弱勢群體的工農大眾與掌握了政治權利和經濟資源的社會強勢集團的博弈是其主要的內容。勞資衝突及農地衝突有可能成為其最主要形式,社會泄憤事件也有可能增加並擴大。這將給和諧社會建設帶來巨大的挑戰。 ( http://www.tecn.cn )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提出了一系列的治理之策,這些思路我大部分都是贊同的,尤其是關於設立社區警察的,配備社區警務力量等,我認為做的很好,很必要。我四月份到了法國,專門去考察法國的社會騷亂問題,法國的學者向我提了三點建議:首先在法國的社會騷亂中,主要參與者就是移民的第二代,所以他們提出中國要注意農民工的第二代。其次,在經濟適用房建設上,不要把這些沒有錢的人都放在一起,要分開。在法國社會騷亂的區域里,全部是法國巴黎郊區,當年法國政府為了安置移民的區域,那些人沒有工作,都是遊手好閒,成為社會問題的高發區域。第三他們講到社區警察,他們認為,法國的社會騷亂有一個很大原因把法國的社區警察變成了巡警,使得警察脫離了社區和群眾,不僅不了解情況,與社區居民沒有感情交流,經常成為敵人。他們建議說千萬不要把派出所改成110,什麼意思?一定要讓警察進入社區。 ( http://www.tecn.cn )不過對於報告中提出的「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完善信訪制度,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有一些自己的意見。這首先在於,大量的調查研究表明,信訪制度不僅不能解決民眾的具體權利救助問題,而且會從體制上消解國家的法制權威。其次,現在許多利益衝突的一方都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員,如何靠他們去主導維權群眾的利益呢? ( http://www.tecn.cn )我認為現在中國主要的社會衝突是利益衝突,解決利益衝突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利益衝突第一個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要保障個人基本的合法權益,分配怎麼樣不說,但個人基本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護,農民的地就是農民的,我的房屋你不能說拆就拆。一定要有切實保護個人基本合法權益的觀念和制度。這一點是建設和諧社會中最重要的一點。 ( http://www.tecn.cn )第二點,一定要約束政府的行為。我前面分析了那麼多問題,維權、騷亂,都與基層政府的作為有關。我做稅費研究時發現,基層政府許多不利於社會穩定的作為,並不是因為地方政府官員太壞,而是有體制性的原因。一個地方政府官員必須要到農民那裡收稅才能養活自己,那還能怎麼辦?我到湖南調查,有一個鄉幹部跟我說,我是一個鄉鎮幹部,沒有其他的經濟收入,現在已經六個月沒有拿到工資了,家裡女兒18歲了,現在只好到深圳去打工。他講到這些時淚流滿面——他說我作為一個父親,我難道不希望我的女兒留在家裡嗎?18歲的丫頭跑出去意味著什麼,你知道嗎?我聽了之後也是心情沉重。我說流淚的農民和流淚的鄉鎮幹部,都是制度的受害者。現在這種問題在農村當然有所改變了,政府依靠轉移支付等等支付工資。但是土地問題則是一個更大的問題。大家都是想要政績,都想過更好的日子,就得打農民土地的主意了。 現在許多基層官員談到地方政府,特別是說到縣級問題時,經常要抱怨「四無」,就是沒有權力、沒有錢、沒有地、沒有人。其中說「沒地」,是說國家的土地政策使地方政府沒有土地招商引資。我專門寫過文章來評論這個「四無」。其中對於土地問題時,我是這樣說的,由於土地問題關係到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民的基本權益,一定不能隨便向地方政府鬆口子。因為基層政府對土地的掠奪性沒有改變。 ( http://www.tecn.cn )第三,解決利益衝突問題,要有各種利益的表達機制,要能夠協調,要能夠讓工人和農民講話,能夠表達。這個問題很重要,無論是工人還是農民,無論是工會還是農會,都應該成為代表工農利益的組織,表達工農的利益,這是建立一個和諧社會的必經之路。 ( http://www.tecn.cn )五、重塑司法權威與公正,確保信息公開與透明我們前面分析在所有的社會不滿中,以對司法不公的不滿最為嚴重。為什麼民眾不相信法律?為什麼民眾不認為我們的司法是穩定和公平的呢?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審判權的地方化。為什麼那麼多人跑到北京,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他們認為地方政府控制了司法。地方法院的法官也曾經跟我說,帽子、票子、案子,都掌握在地方政府與黨委手裡,司法系統還能怎麼樣? ( http://www.tecn.cn )這個情況很嚴重,怎麼辦呢?在現有話語系統下,我想到一個新提法,「司法制衡」。這是什麼意思呢?我們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前提下,應該通過司法限制地方政府的權力,地方政府不能掌控司法,司法權歸中央政府這一條線管。地方各級法官的工資、法官的任命、法官的所有福利待遇,都是垂直管理,不要由地方來管理。而且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要實現司法人員的流動。我們要想讓民眾建立起對司法的信任,核心目標就是制衡地方行政的權力,把審判權地方化的狀況改變。 ( http://www.tecn.cn )重塑司法權威與公正,還應該依法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我們非常高興的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經開始實施了,這一個法律很好,講了很多好東西,但對某些條款我也有保留意見。新華社記者曾採訪我,問我對這部法律最想說什麼,我說我最想批評第六十五條。為什麼呢?第六十五條是關於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的,當然其中可能有良苦用心,因為很多突發性事件的確是跟虛假信息有關。但是應該怎麼理解虛假信息呢?謠言止於公開,如果信息不公布,不透明,公共媒體失聲,那民眾就只靠依靠簡訊、網路,依靠道聽途說,依靠自己的猜測與理解。這是必然的邏輯。更為重要的是,法律不能把判斷是否虛假信息的權力交給地方政府,如果有虛假信息,媒體有不實報道,地方政府只能前往法院提出起訴,而不是地方政府自行決定你這就是虛假信息,因為地方政府本身就是信息傳遞利益相關方。這樣就有可能會為群體性事件中的信息封閉提供了一個法律武器。記者前去採訪,地方政府就可以抓你了。為什麼?因為他可以說你搞虛假報道。所以我認為這一條要改,一定要開放媒體,只有媒體開放了,建設和諧社會才有了重要保障。 ( http://www.tecn.cn )我在法國訪問時,訪問了他們一個申訴專員制度。他們這個專員是有調查權的,針對民眾申訴展開調查,調查之後只要發現公權侵犯私權,就會向這個部門提出來,你錯了,應當改正。但是他沒有命令你必須怎麼改的權力。我就問他,既然沒有這樣的權力,怎麼這個部門還會聽你的呢?他們告訴我,他們有一個「核武器」,他說可以把調查報告向媒體公布,只要公布了,這個部門就會玩完了。我問對方有沒有使用過這個「核武器」,他說還沒有使用過,但是他們有這樣的權力進行威懾,才是不必使用的前提——法國政府的各級各個部門都最害怕被公布調查報告。 ( http://www.tecn.cn )早兩年我到台灣島去考察台灣社會問題時,也發現同樣的現象。當時我從台北一直走到台南,我問所有採訪對象同樣的問題——基層幹部,或者說你們的官員,把你們家的房子拆掉了怎麼辦?對方首先的反應都是:「不可能!他不敢!這是我家的房子,他敢拆嗎?」我堅持問出現這樣的假設怎麼辦,他們就回答說我到法院告他。我接著問,假如法官腐敗了怎麼辦,他們也是先表達了「不可能」之後,回答:「我到我的議員那裡告他,我的議員就會調查,調查完了之後就會通知媒體,會在立法會提出質詢,要指責政府。」我再問議員腐敗了怎麼辦?對方就笑說,議員在上面可以腐敗,但是對我這個事情就不會腐敗了,因為他要選票啊。我到對台灣的感覺是,台灣地區的高層政治現在的確比較混亂,但在底層社會還是比較平和穩定的。 ( http://www.tecn.cn )總之,正如胡錦濤總書記所說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過程的長期歷史任務,是在發展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歷史過程和社會結果」。在我看來,在要完成這長期歷史任務,就要在下面幾個問題上形成共識:第一,一定要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第二,合理建立社會利益表達博弈機制;第三,要進行司法改革,樹立司法的權威;第四,要提高國家的管治能力。要真正解決中國目前存在的社會衝突,最終的出路當然要實現民主和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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