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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革命的」到「中國的」:路有多遠?

從「革命的」到「中國的」:路有多遠?

文/范忠信 《 人民論壇 》(2011年第9期)

    要制定一個「革命的」、「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也許不一定是最難的事。真正最難的,是在轟轟烈烈的革命之後再建成一個「中國的」、「民族的」法律體系

    為什麼說當今法律體系是「革命的」

    當今中國的法律體系,是一個「革命的」法律體系,是在革命後的政治廢墟上建立起來的一個新法律體系。第一,這一法律體系的建立基礎,是通過推翻舊政權的暴力革命途徑獲得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革命,推翻了國民黨領導的政權(而國民黨政權也是通過暴力革命推翻清王朝建立的)。在「徹底砸爛」舊的國家機器的情形下建立的法律體系,與舊政權體制內延續情形下建立的法律體系是有根本不同的。第二,這一法律體系是以徹底廢除「舊法統」確立新法統的方式建立起來的。1949年新中國宣布廢除「偽法統」,廢除「六法全書」體系並確立解放區的司法原則,就是這一新法律體系的起點。所謂「法統」,就是法律制度「正朔」(正統性、合法性)傳承脈系。我們宣布徹底斬斷自辛亥革命開始逐漸建立的一個自稱上承堯舜禹下效歐美日的「法統」,而宣布「一邊倒」地紹傳(續接)從巴黎公社到十月革命形成的一個域外蘇維埃新法統,這才有了今日中國法律體系。第三,這一法律體系的內容,無論是精神原則,還是具體規範,都貫穿了徹底革命(直至靈魂革命)以「脫胎換骨」改造中國的理想。這裡的革命,近指對康梁孫黃以來的「舊民主主義」路線的革命,遠指對儒家綱常仁政思想為靈魂的「中華法系」的革命。

    這就是我們今日所見到的中國法律體系。如果說我們已經初步建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那主要是從「革命」意義上講的,但不一定是從「中國」的意義上講的。

    從「革命」的意義上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不是今日才形成的。可以說,自中共領導的人民革命政權始建之日起,社會主義革命的法律體系就開始形成或已經形成。1931-1935年間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就已經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蘇維埃組織法》、《懲治反革命條例》、《土地法》、《勞動法》、《婚姻法》、《司法程序》、《裁判條例》等一系列部門法典或單行法規,還有以黨的政策綱領指示等形式發布的一系列關於行政、司法、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事宜的國家強制性規範,貫穿了工農革命或社會主義精神,其內容互相配套,其內在邏輯關係或邏輯體系也十分清楚,可以說已經形成了一個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儘管不完善)。從那時到今天,這一法律體系不是從無到有,而是從小到大、從簡到繁、從粗到精、從初級到科學。

    要制定一個「革命的」、「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也許不一定是最難的事。真正最難的,是在轟轟烈烈的革命之後再建成一個「中國的」、「民族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為何要「中國化」

    中國法律體系當然不能從精神上「非中國化」,在保存弘揚民族文化精粹的前提下應當仍然可以實現法製革命。但是,要以實際的法制建設行動回答這兩個問題,卻是中華民族文化發展史上最艱巨的歷史任務。

    呼籲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國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

    第一,法制建設必須盡量誠實地面對中國社會現實生活中的重要而緊迫的問題,不迴避,不矯飾。新中國幾十年來,我們發現一個極其重要的現象,那就是:社會生活中常見的、緊迫的問題,往往可能是法律管不著的問題。比如當今中國人們最頭疼的剛性維穩責任及超高維穩成本問題、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爭議問題、司法判決難以執行的問題……都是沒有正式法律規定或在立法上僅有原則規定無法實際操作以解決的問題。在上位一些人的一般心理是:寧可憑藉靈活機動的政策因時制宜地解決這些問題,以掌握主動權。若制定正式公布可供人們據以隨時對照「爭權奪利」的一般法律規範,則會造成官方的被動。在上位的這種心理,導致了在下位的人們對法律體系的不信任。

    只有誠實針對我國現實生活中的這些緊迫問題儘快制定相關法律規範(哪怕是暫時不完善的法律規範),誠實針對這些現實問題用足法定權威和法定救濟程序,那才有可能真正形成中國的、本土的法律體系。

    第二,法制建設方案必須盡量尊重中國的國情現狀,正視國情所造成的限制。針對上述中國社會生活中的緊迫問題的法制解決方案,當然應該尊重或照顧到中國的現實國情,不能脫離國情。具體地說,立法方案必須特別因應中國人口眾多而平均教育程度低、自然資源相對貧乏、不同地區之間差異大、國家財力強而民眾財力相對弱、中央集權體制慣性較大、市場化程度低、社會自治程度較低等等國情。我們的未來法制建設,一方面要正視國情造成的客觀限制,不幻想通過立法「人定勝天」地快速改變國情;但同時也要通過理性的立法誘導某些國情向更加文明進步的方向漸進變化,如:限制人口發展、提高教育程度、提高市場化程度、擴大地方權力、擴大社會自治、縮小地區和城鄉差距之類。這樣尊重國情的法制建設,才有可能形成真正「中國的」、「本土的」、「民族的」法律體系。

    第三,法制建設方案必須儘可能應合中華民族的共同價值觀念和一般風俗習慣(包括地方性法制建設盡量應合地方風俗習慣)。我們不要簡單地把中華民族的傳統價值觀等同於過去批判的那些「孔孟之道」,不要簡單地把法律體系認可之外的風俗習慣都視為「陳規陋習」、「落後風俗」。一個五千年獨自在東方大地上演繹最傑出的文明的民族的文化,不可能因為西方文化一傳入就相形見絀地「一無是處」。我們中華民族,尤其重視血緣姻緣親屬關係,重視家庭和家族的歸屬感,重視子孫繁衍或香火傳續,重視敬老養老的社會意義,重視廉恥榮辱的評價和督促,視集體權益高於個體權益,重視尊長官員的道德表率(對尊親、師傅、官長有較高的道德要求),重視然諾的實際約束力,重實質正義輕程序正義,重視兩性關係的道德評價,重視訂婚和結婚儀式的效力,重視家庭財產的直系繼承,對女性按父系夫系定位確定權益,強調子女、學生對雙親和師長的尊敬……等等。如果把這些傳統價值觀及有關風俗習慣體現到了具體的法律制度規範之中,那麼我們的法律體系就必然「中國化」、「本土化」、「民族化」了。

    (作者為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延伸閱讀

    認清「特色」需要避免的誤區

    正確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需要注意避免以下幾個認識誤區:

    一、不能用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來衡量我國的法律體系。西方國家的法治建設已經走過了一個比較長的時期,有許多有益的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但西方國家的法律是根據他們的經濟政治社會制度和國情制定的,而我國的法律體系是紮根於自己國情和改革開放實踐的法律體系,具有鮮明的民族特點和時代精神。對於其他國家的經驗,凡於我有益的,應大膽借鑒和吸收;凡不適合於我國國情和實際的,也不宜簡單照抄照搬,全盤移植。

    二、不能僅從法律一個方面來判斷法律體系是否形成。在判斷我國法律體系是否形成時,不能僅從法律一個方面作判斷,而必須從法律規範體系整體上作判斷,有些方面雖然沒有相應的法律作規定,但已有相關的法規作了規範,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不能把法律體系的形成等同於立法任務的大功告成。在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後,決不意味著立法任務的完成。今後我國的立法任務依然十分繁重,一方面還需要制定一批新的法律,使我國的法律體系更加完備;另一方面還需要根據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深入,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切實可行,更加科學合理。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強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

    四、不能把法律體系的形成等同於法治建設的大功告成。形成法律體系,只是解決了無法可依的問題,要把法律規定變成實踐,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同嚴格執法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因此,在法律體系形成後,嚴格執法將成為我國法治建設更加突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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