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行李物品申報單》怎麼填?

  · 進出境旅客通關時,如攜帶有需向海關申報的行李物品、分運行李及遺留行李,應首先在申報台前向海關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如海關另有規定,則需同時提供其他申報單證,如實申報其所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

  · 進出境旅客對其攜運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時間、地點所做出的申報,海關均不視為申報。

  · 旅客應自行妥善保存《申報單》,以便辦理後續暫時進出境手續。

* 填寫前請務必閱讀申報單背面提示。

填制

規範

「國籍(地區)」部分,港澳台籍旅客需填「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灣」。

「證件號碼」與旅客此次進出境所用證件一致,並非身份證號碼。

進境旅客填寫左邊內容,出境旅客填寫右邊內容;

「來自何地」「前往何地」,填寫最近一段航程的出發地與目的地,與所填寫的航班號信息相符。

「進/出境日期」為航班到達或出發的日期。

旅客應勾選相應選項,並在下方準確寫明申報物品的品名、數量、規格、金額,旅客填寫的內容應與實際攜帶物品相符;

「品名」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25號公告中的《完稅價格表》填寫;

「型號、數量」應如實填寫;

「金額」按實際購買價格如實填寫。

該欄目由海關關員填寫,旅客簽名後將《申報單》交由海關驗核批註。

表格下方中央簽名處應由本人填寫,並與進出境有效證件簽名一致

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許可證件的,須與申報單一併交由海關審核。如:購買發票、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瀕危物種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文物出境許可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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