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 | 伍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還是非法拘禁罪?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律師 張智然

【案情簡介】起訴書認定:被告人馬某、伍某某夥同在逃犯罪嫌疑人 『二波』等人將被害人陳某某約至某酒店5082房間,將其扣押,馬某等人使用鐵棍、鐵鎚及拳腳對被害人陳某某進行毆打,劫取被害人現金95000元......被告人伍某某的行為涉嫌搶劫罪。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且因此而獲取了錢財,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特徵,應構成搶劫罪;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是為幫人追債而劫取錢財的,其行為應構成非法拘禁罪。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一、本案的起因是一起經濟糾紛,具體說,是被害人因欠本案行為人之一「二波」的債,倆被告人及「二波」為追債而引起的。

認定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是:

1、被告人馬某的口供:「『二波』叫我過去對我說有人欠他的錢,讓我找幾個兄弟幫他要錢。」

2、被告人伍某某的當庭口供:我聽他們說,陳某某欠二波錢。

3、被害人陳某某陳述:陳曾向二波借5萬元錢,稱該款已還,但借據未還。陳某某的這一陳述證明了以下兩個事實:第一,陳某某曾向「二波」借錢,第二,借款借據仍在「二波」手裡。至於到底是借了多少錢以及該款是否歸還,由於本案的主要當事人「二波」在逃,無法對質,因而也不得而知,但可以認定的是:陳某某借了二波的錢,而且「二波」手中仍握有借據。據此,本辯護人認為:本案主要行為人「二波」在逃,致使部分重要事實無法對質確認。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通常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認定,即認定陳某某與「二波」之間有未了結的債務。

4、證人董某出庭作證證實:陳某某欠「二波」的錢。

由此可見,本案是在被害人欠「二波」債的前提下,倆被告人在「二波」的要求下,為其追債而發生的。

二、本案的部分事實反映出:本案不是搶劫,而是追債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本案涉案金額95000元,其中,50000元是11月5日,也就是案發第二天,由被害人陳某某與被告人馬某、伍某某和小建一同前往福田龍勝手機市場借款所得。根據案卷材料記載,當天下午,到了龍勝市場後,馬某在車上,伍某某和小建陪陳某某上樓,伍某某和小建在下面的沙發上坐著,陳某某獨自到財務辦公室借錢。這一事實,以下證據可以證實:

1、證人、市場管理員索某某11月28日證詞:當我巡到我們市場辦公室時,看到有兩個男子和陳某某會長一起坐著,於是我就給他們每人倒了一杯水,然後我就走開了。問:陳某某和那兩名男子在做什麼?答:他們就在那裡坐著。

2、證人陳亞某的證詞「問:和陳某某一起去借錢的還有誰?答:我只顧著工作了,沒有注意其他人」。可見,當天沒有異常行為,即未有實施暴力或脅迫行為。

基於上述事實,筆者認為:按案發當時的情況,整個龍勝市場有數百人,還有保安員。陳某某獨自去財務室借錢,這個時候,陳某某已經脫離了被害人的控制,被害人完全可以逃脫,但被害人卻沒有這麼做。陳某某之所以當時不逃跑,按照他本人於11月26日的陳述,其理由是:「土匪他們來時帶了槍,槍放在土匪身背的一個土黃包里,我怕他開槍」。法庭調查證實:陳某某的這段陳述與事實不符,首先,所謂的手槍即玩具槍,不是在伍某某的身上,而是由馬某掌管。陳以前的陳述也曾說是伍某某用槍頂著他,但後來更正為馬某,而且後來警察也是從馬某的住處搜到玩具槍的。其次,馬某當時在車上,並未同陳某某一同去辦公室。可見,陳某某的陳述顯然在說謊。按照當時的情況,陳某某完全脫離了被告人的控制,其完全有機會、有能力逃跑、呼救或者報案,但他卻沒這麼做,其唯一可能的理由是:他本人願意還二波的債。至於原因,則只能是陳某某與「二波」之間有未了結的債務。

三、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首先,主觀上各被告人是幫「二波」追債,沒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其次,從客觀上來看,被告人伍某某未實施暴力或脅迫行為,其他人雖有暴力行為,但很輕微,尚未達到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因此,從犯罪構成來看,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主、客觀特徵,因而不構成搶劫罪。

由此可見,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是一種追債行為,因而不宜定搶劫罪,應定非法拘禁罪為宜。

(註:該案被告人伍某某委託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張智然律師為其辯護人,張律師依法為被告人伍某某作了上述改變定性和罪輕的辯護,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這是一起成功的改變定性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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