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為什麼他們要在孩子「2歲半」的時候提出離婚?
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王冬青(秦淮區法院)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庭梳理近三年以來涉子女撫養權糾紛的案例,發現相關糾紛反映出當前社會在家事領域中的糾紛的一些共性問題,亟待社會有關人群予以關注,並引以為戒。筆者專門摘錄其中典型案例,並採訪辦案法官,將相關現象予以歸納闡釋,據此作出法律提醒。
1、「2歲半現象」
數據顯示,涉撫養權糾紛的離婚案件中,孩子年齡在2歲至3歲之間的成為一種現象。
2015年1月21日,原告王天逸將被告余華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關係,同時主張孩子王一凡的撫養權歸原告。事實和理由主要是:原、被告婚前經同事介紹認識,雙方家庭條件相當,原告是派出所民警,被告是中學老師,門當戶對,認識六個月後於2011年7月2日登記結婚。婚後共同居住在男方即原告父母家中。2012年8月1日育有一子王一凡。
兩家人歡天喜地迎接小生命的到來。為了讓兒媳婦能夠做好月子,養好身體,婆家花了8800元找月嫂幫忙,婆婆和女方母親也輪流照顧月子。原告提供了大量錄音資料和月嫂的證人證言證明,被告在月子期間與原告及家人矛盾不斷,先是因被告得乳腺炎吃藥後給孩子餵奶的時間問題發生激烈爭吵,又因被告晚上睡覺開空調使小孩受涼要召開兩家家庭會議解決,後來隨著小孩長大,又因兩家人給孩子聽的早教音樂看的兒童書籍發生分歧等等。直至2014年底,被告離開原告家搬回娘家住後,某次回來看孩子發生扭打報警解決,雙方矛盾不可調和。
原告認為,雙方草率結婚,婚前了解不夠,婚後發現秉性不和,未能有效建立起夫妻感情,處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較大差異,爭吵不休,堅決要求離婚。
法官在庭前組織雙方背對背調解時,原告稱之所以選擇此時離婚,主要是因為孩子長到兩歲多,能夠脫離母親生活,按照法律規定不能必然判給母親生活了,另外,也要做好第一次判不離的準備。被告本來不同意離婚,後來諮詢律師後,認為如果拖著不離,原告六個月後再起訴,法院還是會判離,拖著對婚姻關係存續沒有意義。另外考慮孩子越大,母親取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會降低,為了能夠儘快爭取到撫養權最好同意離婚。
類似本案的這種撫養權糾紛並不鮮見。特別是女方如果提出離婚,也會選擇在孩子2歲到上托班之前這個階段,因為女方考慮孩子小判歸其撫養的可能性大,而男方選擇在此時離婚一般是婚後特別是月子期間積攢的家庭矛盾難以彌合,不能繼續忍受,等到孩子超過2歲便超過了法院判決歸女方撫養的年齡限制,離婚對男方相對更加有利。
法官調閱相關案例分析認為,之所以會頻頻發生「2歲半現象」,原因有二。
一方面是與夫妻家庭關係和孩子成長的基本模式有關。夫妻婚後,不可避免地與公婆的生活發生交集往往是在生孩子之後,特別是女方過月子期間。這個階段,由於女方身心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極易與公婆和丈夫發生矛盾。一般情況下,孩子太小時,家庭成員會將注意力放在孩子身上,即使有了問題也極容易轉移消解。但等孩子能跑能說,基本能夠脫離母親餵養生活後,家庭成員的關係變得熟悉,說話做事較之從前更加直白,不願忍氣迴避,矛盾便會成為家事的中心,直至集中爆發。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作出「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的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兩周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權幾無爭議。那麼司法實踐中出現「2歲半」現象就不足為奇了。
法官特別提醒
一是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核心,任何時候,尤其在孩子上學之前的關鍵幾年,要特別注意家庭關係的和諧;即使發生矛盾,也要意識到有些問題與孩子的成長階段有關,等到孩子再長大些,原先與孩子撫養有關的家庭矛盾可能會迎刃而解。切勿衝動對待婚姻,最終傷害孩子。
二是對於法院規定的「2周歲」作為法律上關於哺乳期的一個最長時限,僅是法院裁判撫養關係歸屬的其中一個參考標準,即使超過2周歲,到3歲、4歲,孩子仍屬幼小,判歸母親撫養的可能性仍然很大;當然如果母親根據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或法官對父母雙方條件作綜合判斷,仍可能判2周歲左右的孩子歸父親撫養。
法院最終判決
1、婚生子女隨母親生活。2、探視時間充分保障,父親每周末探視孩子一次兩天。另外寒假期間探視時間不少於七日,暑假期間探視時間不少於十五日。
判決理由:本案中,雙方均同意離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孩子需確定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支付必要的撫養費,並依法享有探視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顯示,原、被告雙方在健康狀況、個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居住條件和職業狀況等撫養子女的條件差別不大,雙方均與孩子建立起良好的親子關係,願意為孩子付出心血,在訴訟中也積極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考慮到婚生子不滿三歲,尚屬年幼,更加適宜由母親照顧。現僅憑原告的陳述及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在個人品質和撫養能力上存在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因素。
2、爺爺奶奶沖在前
審理家事糾紛的法官有一個同感,就是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父母齊上陣的情況屢見不鮮。特別在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上,爺爺奶奶的反應有時比孩子的父親更加激烈。
2015年3月,原告戚霞訴被告陳齊離婚,主張女兒的撫養權。原告稱,雙方是在相親大會上認識,由於當時雙方年齡都偏大了,在雙方父母的催促下草率結婚,2013年1月生育一兒子。婚後發現,雙方的人生觀、價值觀、教育觀存在較大差異,原告希望有自己獨立的小家庭,而被告稱不能離開父母生活。因被告父母過度參與小夫妻的生活,讓原告覺得自己不是和被告結婚,而是和被告的父母結婚。事到如今,原告不想繼續維持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鑒於這種家庭生活模式也非常不利於兒子的健康成長和人格的養成,故堅決要求離婚,並希望法院判決孩子歸原告撫養。
而被告辯稱,自己是一名80後的水利工程師,在單位工作表現優異,每年都是優秀員工,可能因長期投身理工科專業工作,行給內向,不善言辭,與原告溝通存在問題。至於父母參與原、被告生活的問題,被告認為,孩子小,夫妻倆都有工作,根本無法離開父母生活。孩子離不開爺爺奶奶,爺爺奶奶也離不開孫子。
庭審中,被告的父母作為代理人與原告對峙,提供大量證據,證明爺爺奶奶多麼愛孫子,多麼適合帶孫子,包括家庭錄像照片、接送孩子上學放學的證人證言,爺爺的高收入證明(退休工資)和奶奶退休前被授予優秀教育工作者的榮譽證書等。庭上,老兩口一把鼻涕一把淚地哭訴從小帶孫子的經歷,對孫子的感情很深,面對兒子兒媳要離婚的現實,兩老人雖然不支持但也只能接受,但唯獨對這個孫子的感情無法割捨,堅決要求孩子的父親爭取撫養權。庭後,老兩口還專門給法官送來了萬言信表明要孫子的態度。
法官在審理中發現,爺爺奶奶在本案中作為孩子父親的代理人,一邊代表孩子的父親陳述其生活環境和經濟條件更加適合撫養孩子,一邊又像證人一樣講述自己如何疼愛幼小的孫子女。令法官感覺,與孩子的母親爭奪撫養權的並非孩子的父親,而是爺爺奶奶。
根據法院規定,法院確定子女撫養權時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直接撫養人的撫養能力、撫養子女的意願及對子女的感情和態度、子女的年齡和性別、子女受教育環境的繼續性和適應性等,而子女對雙方近親屬的依賴關係和感情等是其他可供參考的因素。
由於中國沿襲的婚嫁傳統,一般女方是嫁至男方家生活,男方家系孩子出生之後的基本生活環境,爺爺奶奶照顧孫子多系常態;受現代的工作和生活模式影響,女方一般在休完幾個月的產假後即回歸職場,請老人幫忙帶孩子也是無奈之舉;如果基於此認定男方比女方在撫養孩子方面更有優勢,對女方顯然不公平。
對確定直接撫養人的問題上,應首先比較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和對孩子的情感付出,如果條件相當才能去考慮近親屬的因素,故爺爺奶奶試圖替代父親與母親搶孩子的方法根本不可取。也有很多案例顯示,法院將孩子判給父親後,實際撫養孩子的只有爺爺奶奶,而隔代撫養對孩子的成長教育存在很多弊端,已為教育界的共識。在此特別提醒爭奪撫養權的父母,一定要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教育作出決定,切勿讓還孩子在承受家庭破裂的傷害後,繼續承受著父母之愛共同缺失。
3、「試管」寶寶是香餑餑
隨著生育技術的發展,不孕不育夫妻能夠養育自己的孩子不再是夢。以「試管嬰兒」為代表的通過技術手段干預生育的孩子,在撫養權糾紛案件中,常常會引發與普通寶寶不完全相同的爭搶問題。
在原告劉懿與被告孫迅的離婚案件中,原告訴稱,雙方於2010年6月登記結婚,婚後被告患有不育症久治不愈,拒絕與原告保持身體上的接觸,雙方一直未能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經專業醫院診療後仍不見起色。為防止妻子成為高齡產婦,引發胎兒畸形,2011年上半年,夫妻商議決定在省人民醫院進行胚胎移植手術,幾經周折努力,終於誕下可愛的女兒。
誰料好景不長,隨著孩子的長大,母親將大部分的精力放在孩子身上,家庭關係日漸淡漠,直至遇到問題後夫妻倆從不願溝通到不能溝通。訴至法院要求撫養權時,女方提出孩子生養的艱辛,不能失去孩子;男方卻說自己未來可能不會再有孩子,不能放棄撫養權。
法官發現,一旦涉及「試管」寶寶的離婚訴訟,夫妻離婚時總有說不完的辛酸故事,女方為寶寶忍受過常人不曾體驗的身體痛苦,男方也不願再經歷一次特殊的尷尬,因孩子來之實在不易,勸任何一方放棄撫養權都是在挑戰難關。很多夫妻會為了爭取撫養權,承諾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甚至在共同財產分割上作出巨大讓步。
法官在此需提醒的是,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主要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發展的角度衡量雙方條件綜合判斷,孩子不論判給父母任一方,另一方都還是孩子最親的父母,血濃於水,不能分割。即使不能將孩子判歸撫養,仍會保障其定期探望的權利。與其在法院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不如在撫養或探望時,給予孩子更多的愛,更加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父母的愛是孩子最好的家
朋友圈最近瘋傳一篇教育文章,題目是「世界上最好的家,就是爸爸愛媽媽」,從教育學、心理學和社會學角度分析一個完整和諧的家庭對孩子成長的意義。當今社會,年輕人工作壓力較之之前沉重,很多時候對於孩子的撫養即使有愛也會因工作問題心有餘而力不足,只能選擇讓老人幫忙撫養。時間一長,父母對孩子的投入變少,感情也會變得淡薄,這非但不利於夫妻感情的維繫,也不利於孩子的成長,這一點在離婚訴訟中呈現的淋漓盡致。
一旦發生撫養權糾紛,像幾年前或十幾年前因當事人雙方撫養能力有限,都不要孩子的情況現在已比較少見。爭搶孩子撫養權的案例比比皆是。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系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理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慎重決定的。
對離婚雙方而言,如果真的疼愛孩子,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慮,首先要考慮的是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有爸爸和媽媽,能夠以一方提出離婚為時機理智認真地重新調整夫妻感情,盡量從延續多年感情和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上多考慮,在法院的組織下調解和好。
如果確實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到無法彌合的程度,也要本著好聚好散、呵護孩子的原則,協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須知,法院將撫養權判歸哪方,對孩子的愛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在實在無法協商的前提下,法院及時判歸一方撫養,另一方依法也享有探望權,並保障享有獨立的空間和時間與孩子溝通交流,直接撫養人有配合的法定義務,雙方大可不必在訴訟程序內上演爭搶鬧劇。
另外,判決生效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也並非一判定終身。父母雙方在一定情況下還可協議變更撫養權;如出現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的四類情形的,法院也會根據乙方申請予以變更。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因實踐中存在部分直接撫養權人不配合對方探望孩子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夫妻一方因擔心無法看到孩子而拒絕在撫養權的問題上讓步的問題,大可不必杞人憂天。隨著近幾年立法和司法界對探望權問題的持續關注和探討,已形成較為成熟的執行和處置辦法,包括非撫養權一方可申請執行,法院依法有權對拒不配合一方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保障探望權,也可提供錄音、報警記錄等合法有力證據訴至法院請求直接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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