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房子給"小三" 妻子打官司索回共同財產

丈夫送房子給"小三" 妻子打官司索回共同財產

  丈夫在外面有了「小三」,還將夫妻共有的房子轉讓給了「小三」,鄞州全職太太王女士因此和丈夫感情破裂。日前,王女士通過鄞州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索回了夫妻共同財產,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丈夫送房子給「小三」

  2006年,王女士和丈夫張某結婚,婚後生了一個兒子。張某工作勤奮,很快當了部門經理。為了更好地照顧家,2008年,王女士辭職做了全職太太。

  2010年,張某為家庭又購置了一處房產。可是從2011年3月起,張某就經常以公司業務忙為借口夜不歸宿,後來王女士從朋友處得知,丈夫在外麵包養了情人,還將後買的一套房子轉到了情人名下。在多次溝通無效的情況下,王女士下定決心離婚。今年2月3日,她來到鄞州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2月底,援助律師代王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所贈房子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月中旬,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張某認為,這幾年妻子王女士都在家照顧小孩,家庭絕大多數財產都是他創造的,不能平分家庭財產。

  援助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為各自所有的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張某和王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有權平等分割,不能因王女士這幾年在家帶小孩沒有收入而剝奪她對雙方共同財產的享有權利。

  法院最終認定,張某贈與給「小三」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小三」取得房子的行為無效

  援助律師同時也指出,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張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夫妻共同房產轉讓至情人名下,而該情人明知張某的贈與行為未得到妻子的認可,故該情人為非善意第三人,轉讓行為屬無效,王女士可依法行使權利要求撤銷該房屋的轉讓,要回該套房屋平分。

  法院最終認定轉讓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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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鄞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從去年5月成立至今,共接待婦女來訪法律諮詢283人次,來電諮詢561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8件,挽回經濟損失約85萬元,有力地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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