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讀後感
反對君主專制的強大思想武器
——東華高中陸 波 讀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在法國封建社會的末期,資本主義關係迅速發展起來,新的資本主義的生產力與腐朽的封建主義的生產關係之間發生了尖銳的矛盾,而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則拚命地保護著封建主義的生產關係,嚴重地阻礙了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啟蒙思想家,便出來抨擊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為資產階級推翻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奪取政權開闢了道路。
孟德斯鳩是十八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溫和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青年時代專攻法律,大學畢業後,當過律師、法官和波爾多省法院院長。他伯父死後,他根據遺囑繼承了他伯父的爵位——孟德斯鳩男爵,和他伯父的職務——波爾多省議會議長。他的《論法的精神》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狄德羅等所編的《百科全書》等著作,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地主階級爭奪統治權的強大思想武器。
《論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鳩的最重要的著作。他在這部著作中提出的政治觀點和法律觀點,對以後的資產階級革命、資產階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確立發生了很大的影響,起過重大的進步作用。
A。提出三權分立的學說
孟德斯鳩厭惡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他說:「專制政體是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1)他指出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怖,因為「在專制政體之下,君主把大權全部交給他所委任的人們。那些有強烈自尊心的人們,就有可能在那裡進行革命,所以就要用恐怖去壓制人們的一切勇氣,去窒息一切野心。」(2)「在專制的國家裡,……人就是一個生物服從另一個發出意志的生物罷了。」(3)「絕對的服從,就意味著服從者是愚蠢的,甚至連發出命令的人也是愚蠢的,因為他無須思想、懷疑或推理,他只要表示一下自己的意願就夠了。」(4)在專制的國家裡,「知識招致危險,競爭足以惹禍」(5)。
為了反對全部國家權力集中於專制君主一人手中,孟德斯鳩根據約翰·洛克的分權論,並加以發展,提出了三權分立的學說。他說:「每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力:(一)立法權力;(二)有關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力;(三)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我們將稱後者為司法權力,而第二種權力則簡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6)他主張立法、行政、司法這三種權力應該分屬於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他說:「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7)
但是他反對封建君主專制,還是站在溫和的立場上。這是因為法國資產階級當時雖然處在封建專制制度的壓迫下,但還沒有發展成為激進的革命者,不象後來法國資本主義進一步發展,資產階級的利益同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成為勢不兩立,革命時機才完全成熟。孟德斯鳩的思想正是反映了當時法國資產階級的狀況。他所理想的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他說:「行政權應該掌握在國王手中,因為政府的這一部門幾乎時時需要急速的行動,所以由一個人管理比由幾個人管理好些;反之,屬於立法權力的事項由許多人處理則比由一個人處理要好些。」(8)
孟德斯鳩主張由議會行使立法權,君主掌握行政權,法院專管司法權,使它們之間互相制約,防止濫用權力。他說:「一切有權力的人們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9)孟德斯鳩的意圖是想用資產階級控制的議會,來限制當時還在封建勢力手中的行政權力,使資產階級取得政治上的優勢,保證資本主義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資產階級取得政權以後,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實際上成了資產階級國家機關各部門的分工、相互制約和保持權力平衡的理論根據。
B。主張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為了維護它們的反動統治,常常濫用刑罰,在大多數的場合下是輕罪重罰。孟德斯鳩引用了英國旅行家、沙皇彼得一世的工程師約翰·斐里寫的《君士坦丁堡的長老尼塞浮露斯的歷史》一書中的幾件事情,來說明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罪和刑不相適應的不合理情況。一個自稱是君士坦丁·杜甲斯的騙子,在君士坦丁堡煽起了一次大叛變,他被捕,被判處鞭笞刑。但當他告發一些有名位的人物時,他便被當作誣告者判處火燒刑。孟德斯鳩說:「他們對叛國罪和誣告罪這樣地量刑,真是咄咄怪事。」(10)
七十個人陰謀反對巴吉爾皇帝,皇帝命令鞭打他們,燒他們的頭髮和鬍子。有一天,一隻牡鹿的角勾住了皇帝的腰帶,他的一位隨從拔劍割開腰帶救了他。他命令斬這位隨從的頭。他說:「因為這個人曾經向著他的君主拔出寶劍。」孟德斯鳩說:「同一個君主能做出這樣兩種不同的決定,真是不可想像的事!」(11)
1740年當西班牙同英國作戰的時候,西班牙政府頒布一項法律,規定攜帶英國商品進入西屬各地的人處死刑;攜帶西班牙商品進入英屬各地的人也處死刑。孟德斯鳩認為「這種法律破壞了我們的風尚和貿易的精神,又使量刑的比例失去了調和。它引起了思想的大混亂,把僅僅是違警的行為當做叛國罪。」(12)
孟德斯鳩指出只有根據犯罪的性質來量刑才有利於自由,他說:「如果刑法的每一種刑罰都是依據犯罪的特殊性質去規定的話,便是自由的勝利。一切專斷停止了,刑罰不是依據立法者一時的意念,而是依據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這樣,刑罰就不是人對人的暴行了。」(13)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是資產階級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則之一。資產階級革命後,西歐國家都實行了這個原則。
C。反對以思想、言語和文字治罪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君主制度下,君主們為了維持他們的統治,都以思想、言語和文字論罪,以造成恐怖氣氛,使人不敢違抗、造反或篡奪權力。
孟德斯鳩是反對以思想、言語和文字治罪的。他在《論法的精神》中談到了這樣一件事情:馬爾西亞斯夢見他割斷了狄歐尼西烏斯的咽喉。狄歐尼西烏斯因此把他處死,說他如果白天不這樣想夜裡就不會做這樣的夢。孟德斯鳩認為「這是大暴政,因為即使他曾經這樣想,他並沒有實際行動過。法律的責任只是懲罰外部的行動。」(14)
孟德斯鳩還指出:「在一個自由的國家,一個人推理推得好或不好,常常是無關緊要的事;只要他推理就夠了。自由就表現在這裡。自由就是使人不受這些推理的影響的保證。」「但是在專制政體之下,不管人們推理推得好或不好,全都是有害的。只要他們推理就足以打擊那個政體的原則。」(15)所以君主專制政體害怕有頭腦的人,歡喜有頭無腦的人。這就是為什麼這種政體千方百計地推行愚民政策的原因之一。
孟德斯鳩認為「言語並不構成『罪證』。……常常相同的一些話語,意思卻不同,它們的意思是依據它們和其他事物的聯繫來確定的。有時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言語表示的意義還要多。沒有比這一切更含混不清的了。那末,怎能把它當做大逆罪呢?無論什麼地方制定這麼一項法律,不但不再有自由可言,即連自由的影子也看不見了。」(16)他還指出:「言語要和行為結合起來才能具有該行為的性質。因此,一個人到公共場所鼓動人們造反即犯大逆罪,因為這時言語已經和行為連結在一起,並參與了行為。人們處罰的不是言語,而是所犯的行為,在這種行為里人們使用了這些言語。言語只有在準備犯罪行為、伴隨犯罪行為或追從犯罪行為時,才構成犯罪。」(17)
孟德斯鳩也反對以文字論罪,他說:「文字包含某種比語言較有恆久性的東西。但是如果文字不是為大逆罪作準備而寫出的話,則不能作為犯大逆罪的理由。」(18)屋大維·奧古斯都和提貝留斯都因文字而加人以大逆罪的刑罰。屋大維·奧古斯都曾經因某些攻擊著名仕女的文字而處人以大逆罪;提貝留斯則因他認為有些文字是為了反對他而寫的,便處人以大逆罪。孟德斯鳩說:「沒有比這更使羅馬的自由受到致命的傷害了。」(19)
D。反對株連 反對肉刑 反對拷問
封建社會的刑罰制度一個最殘暴的方面就是株連。那時候,處罰犯人,刑及親友,無辜含冤,極不合理。我國封建社會就有滅三族,滅五族,滅七族,滅九族之類的酷刑。孟德斯鳩是反對封建社會的這種陋規的。他說:「父親獲罪要連坐兒女妻室。這是出自專制狂暴的一項法條。這些兒女妻室不當罪人就已經夠不幸了。然而君主還要在他自己與被告人之間放進一些哀求者來平息他的憤怒,來光耀他的裁判。」(20)西歐資產階級革命後都廢除了株連的制度,實行了刑罰只及犯罪者本人的原則。
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刑罰,絕大部分都是損害犯罪者的肢體的,是很野蠻的。在歐洲封建社會,除了有以各種殘酷的方法處死的極刑以外,還有鞭打、拔牙,挖眼、割鼻、割耳、斷指、斷肢、烙印等肉刑。孟德斯鳩是反對肉刑的,他說:「我們的祖先日耳曼人只准許罰金,其餘一概不許。這些自由而好戰的人民認為,除非是手執武器,他們的血是不應流的。」(21)西歐資產階級革命後,也都廢除了肉刑。
在封建社會,訴訟程序也是很野蠻、很殘酷的。它的最主要的特點就是拷問,即刑訊逼供。那時候,審理案子,不重證據,重口供。審判官員為了取得口供,常常把被告人拷打得血肉橫飛。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由於無法忍受嚴刑拷打之苦,只得胡亂招供。這樣就造成了無數的冤獄錯案。孟德斯鳩是反對刑訊逼供的,他說:「今天在我們眼前就有一個治理得很好的國家(孟德斯鳩指的是英國。——引者),它禁止拷問罪犯,但並沒有發生任何不便。因此可知,拷問在性質上並不是必要的。」(22)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提出的這些政治觀點和法律觀點,對促進人類的文明和進步,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他甚至預言:共和政體必將取代君主專制政體!
E。缺點
當然,孟德斯鳩的這一著作也是有缺點的。他認為氣候、土壤等地理條件,決定一個國家的法律和政體的性質和特點。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它片面誇大了地理條件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不過,在宗教迷信統治一切的當時,孟德斯鳩企圖從客觀的物質因素中去尋找各個國家的法律和政體差異的理由,還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這部著作的另一個重要缺點是,孟德斯鳩對政體的分類是不正確的。他把政體分為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三種。把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看作是兩種類型的政體是錯誤的。其實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是屬於同一類型的,因為專制是從君主政體的本質所產生的。列寧在分析奴隸社會的君主政體的本質時指出:「君主制是一人獨裁的政權」(《列寧選集》第四卷,第四九頁)。他在分析封建社會的君主政體的本質時指出:「國家實行君主制時,政權歸一人掌握」(《列寧選集》第四卷,第五一頁)。法國另一位啟蒙思想家伏爾泰在評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時也認為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是極相類似的。在君主政體下,國家的全部權力歸君主一人獨攬。當然君主可以授權大官,大官可以授權小官,但是最後的決定權在於君主。所以君主可以為所欲為,任意生殺予奪而不受任何人和任何法律的約束。君主在決定問題的時候,可能找他的宰相和大臣商量,但是君主沒有義務非找他們商量不可,即使找他們商量,宰相和大臣的意見只能是諮詢性的建議,沒有法定的效力,君主可以採納,也可以不採納。在這裡,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是根本不存在的。同時,君主的產生和更換,不是由統治階級民主選舉的,而是根據血統原則世襲的。所以實行君主政體,不僅在統治階級內部沒有民主,而且在當權者集團內部也沒有民主。這就叫做君主專制。孟德斯鳩沒有看出君主政體的本質,他甚至還認為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全部世界史的事實告訴我們,君主政體的原則根本不是榮譽,而是專制。馬克思說過:「孟德斯鳩認為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他完全錯了。他竭力在君主政體、專制制度和暴政三者之間找區別,力圖逃出困境;但這一切都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說法,它們至多只能指出在同一原則下習慣上有所不同罷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四一一頁)
(1)《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版,第8頁。
(2)《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版,第26頁。
(3) 同上,第27頁。
(4)(5) 同上,第33頁。
(6) 同上,第155頁。
(7) 同上,第156頁。
(8)《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版,第160頁。
(9) 同上,第154頁。
(10)(11)《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版,第92頁。
(12)《論法的精神》下冊,商務印書館版,第23頁。
(13)《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版,第189頁。
(14)《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版,第197頁。
(15) 同上書,第328頁。
(16)(17) 同上書,第198頁。
(18)《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版,第199頁。
(19) 同上書,第199頁。
(20) 同上書,第211頁。
(21) 同上書,第93頁。
(22)《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版,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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