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拖欠信用卡在什麼情況下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非常抱歉,我無意給讀者們造成心理壓力,我知道相當一部分人群承受著巨大的債務,每天活在重壓之下,我希望你們堅持住,不要逃避,勇敢面對,激發自己的潛能去賺錢;我在這裡詳解法律是為了讓各位對此罪名有充分的認識,不再承擔過大的心理壓力,不再被惡意的催收用此罪名恐嚇。

小編手繪圖

首先我說一下基本用卡規則,每月賬單日(現在一般會發到電子郵箱)告知你的前一個月的消費情況和將要還款的金額、最低還款額,賬單日後18天左右就是還款日(各個銀行不同,有的是15天,有的是20天),一般有三天的寬限期,寬限期內還上都是不計違約金(滯納金)、利息,也不會上人行徵信報告;三天寬限期後還是沒還足最低還款額的就算逾期了,一次性收取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百分之五的違約金(滯納金),如果只是還了最低還款額、甚至連最低還款都沒有還或最低還款額只還了一部分的話就要開始計算利息了,這個利息是從你消費額入賬當天(上圖所示2016年12月28日)開始每天按萬分之五複利計息直到還清為止。還款清償順序(一般銀行在收到還款後先清償銀行費用如手續費、違約金、利息等,如有剩餘再清償本金);如果到了下期賬單還沒有還上最低還款額,銀行就會催告你還款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④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上面法條中①②③並非今天要討論的內容,我們就④詳細分解惡意拖欠信用卡在什麼情況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受害人就是銀行;一般情況下,惡意透支都屬於違約行為,需依照信用卡領用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民事責任)。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佔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信用卡惡意透支特徵

(1)超出了透支限額,是否超過透支限額以信用卡帳戶餘額軋差數是否超過限額為準;

(2)在規定期限內未償還透支款本息而又繼續透支的;

(3)超限額或超期透支前沒有取得 發卡行授權的許可,包括逃避授權、偽造授權和騙取授權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觀上有 非法佔用發行卡資金的故意。

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方式

惡意透支行為包括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者發卡銀行的允許透支。

二是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即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歸還本息。一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將在發卡銀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記錄, 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是一種數額犯,只有惡意透支到一定數額時才對惡意透支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中,行為人犯罪時所指向的對象只是透支的本金部分,至於後來透支本金所產生的各種費用並不是其犯罪時意圖佔有的部分。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被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本金。因此,持卡人意圖非法佔有和實際非法佔有的是本金部分,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也僅指惡意透支的本金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 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追訴時效的起算從3個月零1天開始計算,那一刻這個罪才成立;催收的對象是持卡人,不包括保證人和持卡人的親屬,銀行給保證人和持卡人親屬催收的不被認為是催收

由於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的社會危害性明顯低於普通型信用卡詐騙,而且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的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主要靠推定,故2009年12月16日「兩高」《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改變了以前關於四種不同形式的信用卡詐騙都以「5000元以上」作為追訴標準的規定。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推薦閱讀:

個人信息販賣已達瘋狂程度
鑫圓共享夢的最後一天
汪涵楊樂樂被騙近800萬?盤點一線當紅明星都是如何理財的!
男子遭詐騙後竟成騙子馬仔
利用周總理簽名詐騙央行巨款

TAG:信用卡 | 詐騙 | 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