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國家建設的影響

試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國家建設的影響

 

摘 要:中國有著深遠的德治淵源,而法治的發展在中國則起步較晚。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闡述了「依法治國」的思想,正式確立了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雖然中國法治建設已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一階段性成果的取得並不是一帆風順的。在探究中國法治國家建設路徑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制度、體制背後的觀念因素,法律文化是人們頭腦中無形的法,是影響民主與法治進程的重要因素。對於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我們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分清利弊,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關鍵詞:傳統法律文化;依法治國;法治理念

 

現代的「法治」概念是舶來語,不同於中國傳統法家思想的「法治」觀。前者作為一種法律信仰、治國方略,已被現代國家普遍接受並廣泛實踐;後者作為治理國家的手段主要體現其工具價值。從西方社會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到現代法治理念的發展,法治內涵不斷得到豐富和補充,理論層面上,主要包括民主、正義、自由、平等、人權、理性、秩序、合法性等幾大要素;制度層面上,要求有完備、健全的法律體系。

中國有著深遠的德治淵源[1],而法治的發展在中國則起步較晚。新中國的法制現代化起步應該追溯至1979的改革開放,法製作為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議題之一被提到整個國家的發展日程當中。1997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全面闡述了「依法治國」的思想:「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隨後二十幾年的法治發展,依法治國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果。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 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200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確立了私有財產保護和人權保障的合法地位。依法行政方面,國務院於2004年印發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定了今後十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是進一步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文件。法律制度建設方面,黨的十五大報告、十六大報告均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體包括七大類法律: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2]到目前為止,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並初具規模。法治觀念完善方面,在經歷了缺失民主與法治的特定歷史時期後,民主政治、人權保障、公平正義的價值觀逐漸顯現出來,對文明、理性、和平的追求使人們更加深刻認識到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法治觀念正在進一步深入民心。

依法治國進程中階段性成果的取得並不是一帆風順的。中國有著漫長的封建歷史時期,自給自足的農耕經濟使得中國的傳統文化得以世代延續並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著深刻影響。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由於受古代諸子百家的影響,表現出豐富性及多樣性,尤其以「禮」為中心的傳統儒家思想,對人們法律觀念的影響一直延續至今。依法治國有共同的規律和內涵,但不同的國情與不同的法律文化就會有不同的法治實現方式。[3]因而在探究中國法治國家建設路徑的同時,對於傳統法律文化的研究就顯得尤為必要。我們不能忽視制度、體制背後的觀念因素,法律文化是人們頭腦中無形的法,是影響民主與法治進程的重要因素。對於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我們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分清利弊,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一、傳統法律文化與法治國家建設的衝突

中國法律儒家化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徵之一。儒家思想以「禮」為中心,強調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禮」是維持有別的規範,與國家機器相結合便成為治國的工具。在治國方面,「禮」的含義更多的是指社會行為準則,這時,「禮」所起的是規範作用,「禮」在滿足慾望時,對人們思想和行為加以規範。但是在現代社會,以「禮」製為中心形成的宗法等級觀念、特權思想、「人情大於王法」以及「無訟」等法律觀念與現代法治產生了強烈衝突,不利於中國法治國家的建設。

1.重權輕法、宗法等級觀念嚴重

傳統儒家思想中,圍繞家族與階級兩大特徵所形成的宗法等級制度在古代社會與法律制度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以父權為中心的家族關係中,尊卑長幼以及夫妻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尤其體現在法律制度中。基本上歷代法律都規定,長輩對晚輩的忤逆不孝行為有懲治權,可以剝奪其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權力,而晚輩不僅沒有異議的資格,更沒有反抗或者自衛的權力。君之於臣與早期的父之於子,都有生殺權。例如《史記·李斯列傳》中就有這樣的記載,秦二世矯秦始皇詔,賜將軍蒙恬及公子扶蘇死,扶蘇說:「父而賜子死,尚安敢復請?」,[4]17足以說明長輩與晚輩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樣,夫之於妻也享有法律上的特權。在男女有別、男尊女卑思想的指導下,妻並不是婚姻關係中平等的一方,而是婚姻附屬品,一旦違反了三從四德的傳統,夫就有以「七出」的權力來解除婚姻關係。同時,中國古代法律承認貴族、官吏、平民和賤民的不同身份。法律不僅明文規定生活方式因社會和法律身份的不同而有差異,更重要的是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待遇不同。貴族和官吏享受法律上的特權,而賤民在法律上則是受歧視的階層,他們不能與良民通婚,也不能應試做官。[4]369法律只是特權階級用以統治人民的工具,他們自己則全然於法律之外,不受其約束,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法律對等級制度的極端重視,表現在立法上就是制定了大量有利於特權階級的特殊規定。如:八議制度、官當制度、上請制度等。

由傳統宗法等級制度導致的家長制及重權輕法觀念對現代社會依然有深刻的影響。在現代社會中,由家長制導致的包辦婚姻、對子女人格權利及人身權利的限制事件依然隨處可見,在文明與法治社會中,父母首先應該正確認識與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這是建立互敬互愛的良好家庭關係的前提,也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基礎。同時,由族長、村長等一些德高望重的人對族內或村內糾紛進行裁判,實際上起著法官的作用。家長制導致了法律的虛無主義,以家族權力代替法律裁判的民間潛規則加劇了民間法與國家法的衝突。

2.重人情輕法律

重人情輕法律的法律文化傳統源於儒家學說的「親親尊尊」思想。「親親」,就是必須愛自己的親屬,特別是以父權為中心的長輩,要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則要尊敬應該尊敬之人,包括皇帝、貴族、長者、師者、有德之人等。古代中國是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等級社會,為維護家庭倫理和等級特權,統治者對於「親親」、「尊尊」思想格外推崇,體現在法律制度上則有親親相容隱的義務與權力;子孫可為長輩代刑的傳統;對於事出有因、確實情有可原的犯人可以上請,由皇帝定奪准予緩刑與免刑;在罪犯父母年老無侍,而只有一子的情況下,也可上請免除死刑或延緩流刑以留存養親,除所犯罪為「十惡」,均可以得到准許等制度。這些制度的設立均是從人情與倫理的角度出發,旨在維護封建的倫理道德和社會秩序。與此同時,以熟人交往為特徵的傳統農業社會將「親親、尊尊」思想加以變通和擴大,使之超出家庭的局限而適用於整個社會。這種相對固定群體間的社會活動彼此發生影響,形成一個無形的關係網路,人情是這個關係網路的維繫。

「親親」、「尊尊」是人類本性的客觀存在。在有家庭、親屬和熟人關係存在的社會裡,「親親」、「尊尊」是無法被抹殺掉的,也是法律所無法迴避的現實狀況。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中國傳統法律中「親親」、「尊尊」原則被引申的是「過」而不是「不及」。真理向前邁出一小步就有可能成為謬誤。客觀地說,過分強調道德、倫理、親情、義務的法律文化傳統對於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消極影響。在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人們的法律意識與法治觀念依然十分淡薄,法律的莊嚴與權威還沒有深入人心。在明辨事物的是非曲直時,人們往往首先想到的是用道德和情理作為判斷的標準,而不是從法律的角度考慮問題。在司法、執法實踐當中,正當合理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已超出了立法授權的範疇,托關係、走後門、以理代法、以情代法現象屢禁不止,有違於司法的權威性與公正性。道德與倫理是法律淵源之一,我們不是要割裂地看待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更不是要清除所有的「親親」、「尊尊」思想,法律可以適度體現「親親」、「尊尊」,例如可以制定對於老、弱、病、殘者的特殊保護條款等。但是在法治社會中,法律較倫理與人情的地位應該是第一位的。法律來源於情理道德,但又高位於情理道德,法律符合於情理道德,但這種情理道德是社會的公共情理道德或公認的情理道德,它決不能被私德所抑制。如何協調情與法之間的衝突,使他們能夠共同有效地推動社會的發展,是我們在法治國家建設中所面臨的一個問題。

3.無訟、賤訟、畏訟的傳統法律思想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有「無訟」的思想。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孔子對訴訟就有這樣的評價:「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儒家思想認為,「訴訟」為禮所不容、為賢者所不屑,是破壞綱常、攪亂社會的惡舉,並且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尋求個人的私利,這與儒家所倡導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天下為公」思想相背離。「訟師」職業歷來受人鄙棄,社會地位低下。而且各朝各代都制定法律對訟棍、滋訟進行制裁。可以這樣認為,「無訟」是中國古代政治與法律的價值取向。對「無訟」的推崇必然導致「賤訟」觀念的形成,訴訟被認為是道德敗壞的行為。「畏訟」是「無訟」價值觀的另一種形式的表現。畏訟思想形成的現實依據有兩點:一是統治者對「無訟」的推崇導致各朝各代都制定了嚴酷的法典和審訊制度以制裁訴訟之人,刑訊逼供被賦予合法性,並且適用原、被告雙方。二是貪官酷吏的肆意勒索,也讓有理無錢的老百姓對訴訟敬而遠之。

傳統的無訟、賤訟、畏訟思想在我國農村仍然表現得非常典型。中國人的鄉土情結與被動接受外來法治理念而產生的排斥心理,使得現代法治理念在中國的推進十分緩慢。時至提倡現代法治的今天,人們心目中還存有某種程度的賤訟思想,由於怕打官司而被他人恥笑,本應該通過法律可以解決的矛盾卻怠而不決,最終給社會留下不安定的隱患。受封建社會「法即刑」觀念的影響,一部分鄉村百姓認為法就意味著懲罰,往往視尋求司法訴訟為畏途,不敢尋求法律的救濟,而轉投於鄉規民俗的束服力,這也為民間法提供了生存空間。再有,司法訴訟意味著一定的經濟投入,訴訟費用對於現階段中國農村的發展狀況來說還是一筆不小的支出。綜上所述,傳統的「無訟」觀壓抑了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破壞了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威信,對於依法治國的實施弊大於利。同時,現代司法制度具有距離性,對於居住在交通與信息相對不發達的農村地區的人們來說,它始終是表面上的事物,未能真正走進人們的生活。

二、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國家建設的促進

法律文化屬於社會上層建築範疇,雖然國情的差別和時代的特點,產生出諸多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但是法律文化作為文化的一種,也像其他文化一樣,具有歷史的連續性、繼承性的共同特性,是可以超越國界和時代局限而相互間產生影響的。我們很可能過多地關注於指責和批評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弊端,而忽視了它的可繼承性價值。傳統與現代並不是決然對立的,依法治國的實現依託於對法律傳統的揚棄和創新,完全割裂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的促進功效是不客觀的。因此在揚棄傳統法律文化弊端的同時,我們也應努力挖掘傳統文化的合理成分,將中國傳統的思想精華繼承下來,使之為我所用。

1.和諧、中庸的大同世界觀

「中庸」,「和諧」是儒家傳統思想的精髓。「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5]208「中」的含義是恰如其分、恰到好處,是「度」的衡量標準。「和」是協調分歧,達成和睦一致。「中」與「和」相輔相成,互為手段與目的。追求和諧,並不意味著否認事物之間存在的不同,而是求同存異,尋求共同點使事物達到和諧一致。中國人主張「和為貴」,在一個有序社會組織里,有各種不同行業、不同才能的人存在,他們各司其職,發揮不同的作用,各取所需而彼此間沒有衝突,也就是「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的狀態。和諧、中庸的思想應用於法律領域,則要求統治者要尋求各階級不同利益的平衡點,從維護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與整體利益出發,在立法上適當考慮底層的利益,制定相對公平正義的法律;在司法上,則要求公正執法、剛正不阿。當然,由於歷史局限性和統治階級利益的驅動,傳統儒家社會並沒有建成公平正義的法律體制,也沒有實現《禮記·禮運》篇中所描繪的和諧、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的設想。

「和諧」的內涵在不同的社會、不同歷史條件下會有所差異,但對安定有序、國泰民安的美好社會的嚮往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目標。中庸、和諧的傳統文化對我們依法治國,構建法治化的和諧社會仍具有現實意義。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特徵的和諧社會,充分說明了民主法治與和諧社會的必然聯繫,和諧社會首先是一個法治社會。現代法治的基本特徵在於它的公平性與正義性特徵。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得到充分實現的社會,法治通過保障公平正義的實現而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社會和諧程度的提高又進一步促進公平正義的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平正義的實現程度,又是現代和諧社會與古代和諧社會的區別之一。

2.德主刑輔,注重人的教化培養在傳統儒家思想中,「禮」的含義十分廣泛。

它可以意味著儀式、禮節,或社會行為準則。在治國方面,它指的是行為準則。「禮」用於禮節、禮儀時,有另一種作用,就是文化教養。凡建立起「禮」的地方,就形成「道德」,按「禮」而行的人就是有道德的人,違反「禮」的人就是沒有道德的人。[5]155中國傳統文化非常崇尚有德之人,注重人的教化與培養。「德」是為君、為臣、為子的基本之道,只是內涵各有差異。為君要有為君之道,君對百姓要仁愛,要實施仁政,孔子主張「為政在人」,孟子說「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同時也要注重百姓的力量,偏離為君之道時,民眾有革命的權力,民可載舟,亦可復舟。而臣民的德之道則是要信守禮儀,講究親親、尊尊,親近長輩,尊敬師長,要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從愛家人推廣到愛其他人,也就是實踐儒家所推崇的「仁愛」理念。上至一國之君,下到庶民百姓,如果人人都能夠重視道德的力量,人人都有仁德之心,那麼國家自然就會昌盛、人民就會安康祥和。「德」文化用於法律制度中就是主張德主刑輔。儒家思想認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法為政教之用」,德治是治國之本,國家的治理要靠全民族普遍素質的提高,只有自主自願遵守法律,違反社會秩序後有恥辱感,國家才會達到無為而治的理想狀態。中國歷代統治者也都非常注重人才的選拔與培養。法律的制定、執行、完善均是由人來完成的,人的素質高低直接關係到法律實施的好與壞,關係到國家的安危與發展,因而有「名主治吏不治民」,「有治人,無治法」的主張。當然後世統治者也逐漸認識到道德的局限性,僅靠道德的教化並不能實現理想中的大同世界,孟子認為「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為自行」,道德的作用是內在的,法律的作用則是外在的,只有德與法的互相配合,才能治理好國家,這時中國的傳統德治思想已涵蓋了部分法制思想。

中國傳統的德治思想以及注重對人的教化培養理念對現代社會同樣具有借鑒意義。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黨和國家、政府在堅持「依法治國」的同時,適時地提出了「以德治國」,使「法治」與「德治」並舉。以德治國的提出不是對法治的限制,而是對法治的促進。法律與道德都有追求公平、公正的共性,這些共性使兩者可同時使用,並行而不悖,又可以互相補充,內外兼施,克服法治單一性和片面性的缺點,使依法治國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三、結語

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國家建設的衝突反應在具體問題上則是民間法與國家制定法的矛盾適用狀態。民間法在我國民間社會,尤其在經濟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有廣闊的生存空間。民間法並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而是法學研究用語。這種民間法律習慣、法律規則中包含有重要的傳統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成分,為我們研究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性提供了重要途徑。對民間法的關注,使法學研究對象突破了國家制定法的限制,將社會中潛在運行的法律習慣和規則納入考察範圍,擴展了法學研究的視野。但是在對民間法研究的過程中,我們應該理順路徑與目的的關係,正如以德治國是依法治國的促進與保障,對民間法的研究應該以研究民間法為途徑和手段,探究中國現實社會影響法治的各種因素,並對其加以理論及實踐的總結,從而探尋一條有利於中國法治國家建設的新路徑。只有這樣,才會避免在法治與鄉規民俗的衝突中偏離法治的最終追求。

總之,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是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我們既要大膽地吸收西方現代的法治理念,不斷完善制度性法律文化心理,注重法律價值培養,使法律文化心態由傳統向現代轉型;又要對傳統法律文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以改造,理性地繼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精華,打破法律二元文化結構的現狀,尋求觀念與法律制度整合,推動依法治國的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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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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