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哪些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以不同身份參與訴訟,其權利義務不同。近期筆者分別作為自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的代理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參與刑事案件,特將委託人的權利總結如下,以資參考:
一、自訴案件的被害人的權利有哪些?
自訴案件,即被害人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自訴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提起自訴的案件有:(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佔等;(2)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故意傷害、重婚、遺棄、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屬於刑法分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除外);(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
1、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2、有權選擇自訴對象;
3、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4、有權在判決前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適用於「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有權在法院的主持下與被告人調解(適用於「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6、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7、有權申請法官、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迴避;
8、有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9、有權對一審法院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訴;
10、有權對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請再審(申訴)。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有哪些權利?
公訴案件,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在偵查階段,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檢察院提出意見;
2、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有權向上級檢察院提出複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審查之日,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4、有權申請法官、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迴避;
5、有權參加法庭審判,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對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6、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7、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8、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訴;
10、對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有權自行和解、法院組織下調解、撤訴;
11、對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權直接提起自訴。
從司法實踐看,審判機關在處理自訴案件中較尊重被害人的權利,能夠以中立的態度處理爭議,然而在公訴案件中往往只注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和被告人的權利保護,忽視被害人的權利保護,甚至不允許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發言,以為只要把被害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解決了,就沒有被害人什麼事情了。
這不是一個個別現象,特編寫了本文。希大家共同關注,促進刑事案件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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