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檢察機關設立全國首家派駐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室入選2016年度全國十大檢察新聞

編者按

   

     由檢察日報社主辦的2016年度十大檢察新聞評選1月6日揭曉。在當天舉行的定評會上,經評委無記名投票,評選出2016年度十大檢察新聞。

       北京市檢察機關設立全國首家派駐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室入選2016年度十大檢察新聞。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等工作,北京市檢察機關也深度參與其中。

       目前,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派駐檢察室工作已在全市推開。

2016年度十大檢察新聞

內容來自《檢察日報》

1、最高檢出台「18條意見」,發揮檢察職能服務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2016年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工商聯共同召開座談會聽取非公經濟界人士對檢察機關服務非公經濟發展的意見建議。2月19日,最高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共18條,要求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堅持平等保護,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意見》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注意嚴格區分「七個界限」,即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個人犯罪與企業違規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經濟活動中的不正之風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執行和利用國家政策謀發展中的偏差與鑽改革空子實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經營收入與違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企兼并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的界限,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問題發生。

2、第十四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召開,部署「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

  2016年7月20日至21日,第十四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在吉林長春舉行。會議深入分析新形勢下檢察工作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明確了「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的總依據、總任務、總布局和總要求,突出強調自覺做到「十個堅持」,豐富和完善了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理論體系和工作機制。曹建明檢察長在會上強調,要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為契機,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司法公正為目標,完善檢察監督體系、提高檢察監督能力。這是最高檢首次提出檢察監督體系的概念。

  2016年9月1日,最高檢發布《「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綱要》。《綱要》從9個方面對「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作出規劃。圍繞完善檢察監督體系和工作機制,對偵查監督、公訴、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刑事執行檢察、民事行政檢察、控告檢察、刑事申訴檢察、死刑複核法律監督、未成年人檢察、檢察調研和法律政策研究、檢察國際與區際合作等11項工作進行部署。

3、檢察機關依法查辦職務犯罪,對王珉、呂錫文等21名原省部級幹部立案偵查,對令計劃、蘇榮等48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提起公訴

  2016年,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反腐敗鬥爭的決策部署,堅持依法查辦職務犯罪,充分發揮在反腐敗中的職能作用,共對21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立案偵查,對48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提起公訴。

  2016年,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原省部級幹部,包括王珉、王保安、呂錫文、張越、蘇宏章、陳雪楓、李成雲、楊魯豫、盧子躍、王陽、楊振超、常小兵、鄭玉焯、姚中民等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原省部級以上幹部,有令計劃、蘇榮、郭伯雄、白恩培、周本順、楊棟樑、仇和、楊衛澤、武長順、斯鑫良、肖天、杜善學、趙少麟、孫兆學、令政策、陳川平、孫鴻志、谷春立等人。

4、最高檢掛牌督辦重大案件,檢察機關加大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力度

  2016年5月,最高檢下發《關於切實做好打擊整治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積極投入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最高檢與最高法共同研究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法律適用問題,與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山東徐玉玉被詐騙案」等重大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共同督導重點整治地區和突出地區打擊治理工作,派員與公安部工作組共同赴境外開展執法合作。2016年9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9月23日,最高檢與最高法、公安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和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通告》。

  2016年9月底、11月底,最高檢和公安部分兩批對62起涉案人員眾多、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掛牌督辦。

  據統計,2016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捕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1.5萬餘人。北京、廣東檢察機關及時批准逮捕張智維等116人、侯德敏等108人特大跨國電信詐騙案。

5、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積極穩步推進,一年半辦理公益訴訟案件4378件

  2016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作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情況的中期報告》。

  據統計,自2015年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授權最高檢在北京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訴訟試點以來,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牢牢抓住公益這個核心,嚴格把握試點案件範圍,試點工作進展順利。截至2016年12月底,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共辦理公益訴訟案件4378件,其中訴前程序案件3883件,提起訴訟案件495件。在提起訴訟的495件案件中,有民事公益訴訟57件、行政公益訴訟437件、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件。

6、最高檢與國務院扶貧辦部署開展專項工作,集中整治和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甘肅蘭州聯合召開會議,部署開展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切實加大查辦和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力度,服務扶貧攻堅戰略。最高檢與國務院扶貧辦專門聯合印發《全國檢察機關、扶貧部門集中整治和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方案》。

  2016年1月至10月,全國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扶貧開發領域職務犯罪1623人,同比上升94.6%。其中,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1351人,同比上升94.9%;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267人,同比上升102.3%。

7、京晉浙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三地檢察院反貪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2016年11月7日,新華社發布消息: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決定規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決定規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8、檢察機關持續深化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楊秀珠等「紅通人員」被成功勸返、遣返、緝捕

  2016年,檢察機關落實中央「天網」行動,深入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2016年1月至11月,共從18個國家和地區引渡、遣返職務犯罪嫌疑人41人,追回涉案金額人民幣5.16億元。

  2016年4月,涉嫌貪污罪的「百名紅通人員」第42號嫌犯周世勤自澳大利亞回國投案自首。6月,涉嫌貪污罪的「百名紅通人員」唐東玫和涉嫌受賄罪的「紅色通緝人員」劉漢偉被成功規勸回國自首。7月,涉嫌受賄罪的「百名紅通人員」第59號雲健從紐西蘭回國投案自首,涉嫌受賄罪的「百名紅通人員」郭廖武從澳大利亞回國投案自首。9月,涉嫌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百名紅通人員」第65號蔣謙主動從加拿大回國投案自首。

  2016年11月16日,涉嫌貪污罪、潛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紅通人員」頭號嫌犯楊秀珠回國投案自首。這是第37名歸案的「百名紅通人員」。

9、全國首家派駐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室掛牌成立,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

       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室揭牌成立,這是全國首家派駐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室。

  為共同推進北京市司法體制改革走向深入,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深入推進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在北京市委政法委的領導下,北京市檢察院與市公安局創新偵查監督工作機制,聯合下發《關於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派駐檢察室的通知》,在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立派駐檢察室開展偵查監督工作。公安機關設立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是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中,整合資源、合成作戰,探索實行執法辦案全要素統籌管理的一站式、集約化辦案機制,推進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制度創新。作為全新執法辦案平台,執法辦案管理中心主要承擔「輔助辦案、支撐辦案、監督辦案」三項基本職能。派駐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室主要承擔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以及應公安機關請求,提前介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等職責。

10、最高檢會同最高法發布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規定,加強和規範民事執行監督工作

  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加強和規範民事執行監督工作,促進法院依法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規定》,檢察院對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的活動實施法律監督。檢察院啟動民事執行活動監督程序,以當事人申請為主,但對於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需要跟進監督的等四類情形,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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