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養「小三」離婚送房 原配追錢款一審獲勝
當今,「家外有家」這股不良之風不僅成了部分男人彰顯人生贏家的一種「怪象」,也給原配斗「小三」這齣戲徒增了許多「狗血」劇情。然而,就在大家圍觀、調侃這種「怪象」瀰漫滋生之際,法律捍衛人性良知道德的正義之力,卻結結實實給了這股歪風邪氣痛快一記。
近日,廣西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受理的原配訴「小三」返還不當得利一案,一審裁判原配獲勝,「小三」需向原配全數返還不當得利54萬,前夫則是「人財兩空」草草收場。 2010年11月,事業有成的張先生和妻子姚女士結束了21年風雨兼程的婚姻。離婚時,姚女士並沒有察覺張先生有什麼不妥舉動,很快同意了協議離婚,爾後在民政局辦理了手續。也許是張先生「瞞天過海」的手段太過精妙,讓姚女士在決定離婚之際也未能發現張先生為了離婚所作的一切準備。其實,在2009年11月的時候,張先生就已經為離婚做好了準備,他瞞著姚女士偷偷將夫妻財產中的54萬元,一次性轉了給新結識的錢小姐買房,並許諾在自己離婚後,會儘快與錢小姐結婚。事情在張先生的計划下進展順利。離完婚後第三天,張先生還沒讓剛到手的離婚證餘溫散盡,就與年輕自己12歲的錢小姐開始了甜蜜新婚,並辦理了結婚登記,兩人生育的小孩,也於新婚後第四周,走進了他們的生活之中。面對這接二連三的喜事,張先生喜上眉梢,可謂是真切體驗了一把人生贏家的快感。
但是,張先生和錢小姐的婚姻也未能持續太久。2016年4月,錢小姐以情感破裂為由,起訴至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離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訴訟中,張先生和錢小姐對在2009年11月時候購置的一套房產分歧很大,為了確認爭議房產的所有權歸屬,張先生又另案提起房屋確權訴訟。很快,魚峰法院對這兩起訴訟分別作出了裁判,關於張先生和錢小姐的離婚一案,法院判決准許雙方離婚,並對小孩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關於張先生起訴對2009年11月購買房產確權一案,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確認該房產所有權人系錢小姐所有。 這兩起官司徹底打亂了張先生正常的生活節奏,而張先生到法院起訴離婚的事情,很快也傳到了前妻姚女士的耳中。出於關心,姚女士找到了張先生了解其近況,此時愧疚的張先生坦白了當年婚內養「小三」送房,為「小三」鬧離婚的全部實情。被矇騙了六年之久的姚女士,在得知實情後十分惱怒,於2017年2月起訴錢小姐至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中心,請求依法判決錢小姐返還不當得利的54萬元全款。而張先生作為利害關係第三人也參加到了訴訟中來。 庭審中,原告姚女士、被告錢小姐、第三人張先生三人對54萬元該筆款項的來龍去脈進行了激烈辯論。原告訴稱,案件所爭議的款項是其與張先生婚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張先生瞞著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婚外第三者購買房產的行為,屬於無效行為,並且行為本身亦有悖於公序良俗,被告應全額退還該筆錢款;被告辯稱,案件所爭議的款項是張先生還給自己的錢,2010年6月的時候,經朋友介紹認識,不久自己跟張先生就確立戀愛關係並同居,該筆錢款是自己與張先生的經濟往來,與姚女士沒有關係;第三人陳述,其與被告當時沒有經濟往來,當時被告插足自己的婚姻,被告說要照顧我和我的父母一輩子,自己才將錢給予被告的。法院審理認為,關於第三人與被告是否存在不正當關係的問題,第三人在與原告離婚後第三個工作日即與被告登記結婚,且第三人與被告所生子女在兩人新婚後第四周出生,加之第三人自述等綜合情況來看,法院認定第三人與被告之間在原告與第三人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存在不正當關係;關於時效問題,本案中,原告起訴的夫妻共同財產至今仍未返還,對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持續處於共有狀態,法院依法認為,請求分割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應適用訴訟時效;關於原告是否有權要求被告返還財產的問題,因被告未能對其從第三人處獲得該筆款項作出合法正當的解釋,且第三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涉整個財產處分行為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綜上,法院作出一審裁判,判決被告錢小姐向原告姚女士返還54萬元不當得利。案件宣判後,錢小姐明確表示不服一審判決,逐向法院遞交了上訴申請,現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
法官介紹,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但案件涉及法律所體現的法治精神,表明了我國法律在維護公序良俗和道德規範上的堅決態度,給「借愛情之名,綁架道德之實」的人敲響了警鐘。案件本身所折射出的養「小三」、婚內出軌等社會現象,對喜歡拈花惹草的男士值得有所反思。案件中,三位當事人其實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傷害,如果姚女士在與張先生那段婚姻里,能與前夫很好地處理矛盾,對前夫所作所為不聽之任之,前夫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不會得逞,前夫與「小三」也成不了真夫妻;如果錢小姐不對走「捷徑」的幻想抱有希望,不對既得利益盲目追求,其婚姻不會熬不過「七年之癢」這個坎;如果張先生潔身自好,其人生不會「離婚後結婚又再離婚」這般波折。在此,希望大家能以此案為例,夫妻間以忠實忠誠為要求,情侶間以道德規範為準繩,勿要挑戰公序良俗,觸及法律底線,否則換來的必定是場黃粱美夢。 什麼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什麼? 關於不當得利,我國法律作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但是,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什麼呢?我國法律也對不當得利的返還作出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按照不當得利返還「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的法治精神,上述案件中,如果受損失人損失的是錢款,那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錢款;如果受損人損失的是房產、汽車等不動產,那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的則是房產、汽車等原物。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推薦閱讀:
※這兩個生肖最好不要在一起,不然霉運纏身,夫妻不和,100%會離婚
※最命苦的女人手相,註定是離婚再婚之人的命運
※這幾種夫妻已經走在離婚的邊緣!
※我已婚,但我愛上了我的女同事,該離婚嗎?
※男人有錢就變壞vs女人有錢就鬧離婚
TAG: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