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和技巧

【間接證據】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和技巧

從理論上講,單獨一個間接證據所包含的信息量要比直接證據小得多,尤其是間接證據沒有自然地包含案件主要事實的信息,因此,依靠一個間接證據不可能對案件的主要事實得出任何判斷。在完全依照間接證據定案情況下,必須經過一個複雜的邏輯推理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屬實,不能有任何懷疑;

二是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繫,即能證明案件中的某些事實、情節;

三是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所有的證明對象都應有相應的間接證據證明;

四是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不能存在任何懷疑;

五是依據間接證據形成的證明體系足以得出肯定的結論,並且這一結論具有排他性。

根據上述五點要求,為防止主觀臆斷代替正確的推理,防止被假象和偶然現象左右,而得出錯誤的結論。審查判斷只有間接證據組成的證據體系並運用其認定案情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如果間接證據本身不確實,據此得出的關於案件事實的結論,當然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觀真實。也就是說,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只能以符合實際的真憑實據作根據,任何未經審查,來源不清,真偽不明的材料,都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毛澤東同志指出:「只有感覺的材料十分豐富(不是零碎不全)和合乎實際(不是錯覺)才能根據這樣的材料製造出正確的要領理論來。」可見,如果證據不確實,不符合客觀實際,就不可能據以對案情作出正確結論。因此,對每一個間接證據,都應認真審查,分清真偽。

第二,每個間接證據必須是客觀的,確實可靠。間接證據本身的真實可靠性不能肯定,就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因此,間接證據的客觀性是正確應用推理的最基本的客觀基礎。司法工作人員在搜集和掌握了間接證據材料之後,要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把它的真實可靠性查清楚。

第三,每個間接證據同案情之間必須有某種客觀聯繫。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內在的聯繫,主要是指與犯罪構成要件有客觀內在的聯繫。這種內在的聯繫大多數情況下表現為因果關係,其表現形式 較為複雜,其中比較典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1)案件主要事實是間接證據的原因。(2)間接證據是案件主要事實的原因。(3)案件主要事實和間接證據都是同一原因的結果。(4)間接證據本身就是犯罪事實之一,因而與案件主要事實發生聯繫。由於案件事實是形形色色的,作為間接證據也是多種多樣的。所以要結合案件的特點,對有關材料進行客觀分析,從中找出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客觀聯繫,作為間接證據。如果沒有客觀聯繫的,不能作為證明有罪的證據。

第四,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不能發生矛盾。如果有矛盾,說明有的證據材料不真實,必須予以合理排除。所謂間接證據之間協調一致,證明方向一致,是指所有用來定案的間接證據,不得互相矛盾和排斥,必須有共同的證明方向,要緊緊圍繞案件主要事實來相互印證,發揮其作用。否則,起不到證明案件事實的效力。在這裡特別要注意的是,只有個別間接證據不能推斷被告人有罪,必須有一系列的間接證據構成嚴密的證據體系,排除不是被告人犯罪的一切可能性,才能推斷和證實被告人犯罪的唯一正確結論。所謂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要協調一致,證明方向一致,是指所有的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所證明的目標和內容要協調一致。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協調一致,主要是指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在發生和發展的時間順序上和內容上要保持一致,不能違背客觀規律和事實,在時間上不能前後顛倒。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不能有矛盾。如果發生矛盾就說明有的證據材料必然是不真實的,必須予以排除,否則不能作為認定案情的根據。

第五,間接證據充分,在全案各個環節上都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做到無懈可擊。必須存在一系列間接證據形成一個完整而連續的證據體系,即對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被告人身份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不能出現遺漏證據。這是因為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個片斷。只有把能夠證明各個片斷的間接證據收集起來,找出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繫,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才能據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實。也就是說,間接證據必須構成一條鎖鏈,每個間接證據都是其中的一個環節,環環相扣,不能脫落。證據與證據之間,必須有客觀的內在聯繫。

    一般地講,構成鎖鏈所必須的環節主要是:1、確定作案的時間和地點。任何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都是在一定的時間空間條件下進行的。當我們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在這個特定的時間進入了這個特定的地點,就是把他綁到了犯罪現場,成為證實被告人實施犯罪活動的重要依據之一。2、確定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必須有犯罪行為。即犯罪分子使用何種工具和手段侵害個,體,造成社會危害性。犯罪分子使用什麼工具,首先會在犯罪現場客觀地反映出來,其次也會在有關人員的頭腦里留下印象,再次還可能獲得兇器毒藥等物證。正如俗話所說:「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就是被告人不供認也枉然。3、確定犯罪的原因結果。犯罪構成的理論要求認定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必須具有因果關係。運用間接證據證實犯罪以及結果的有機聯繫,對最終認定案情也有重要作用。除了上述重要環節外,根據刑事證據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構成間接證據鎖鏈時,還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1)正確選擇突破口。(2)正確推理抓緊聯繫。推理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在構成間接證據鎖鏈上又是不可缺少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在對獲取的大量間接證據進行認真篩選,以揭示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內在聯繫時,往往會發生中斷聯繫的現象,這就需要求助於正確的推理,作出假設,再進一步收集和應用證據加以驗證,使辦案人員的主觀分析與案件的客觀事實逐步趨於一致。為此,在具體審查判斷和運用每一個間接證據的過程中,必須遵守一定的邏輯規則,即:概念要明確,判斷要恰當,推理要符合邏輯,思維要遵守形式邏輯基本規律(如同一律,不矛律和排中律)。(3)間接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證據本身不能自我核證,必須在各種證據的相互聯繫中得到印證,才能確定其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一個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即使是證明案件中的某一個情節,也不能靠一個證據予以證明,要有一個證據體系。因此,除了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外,還要有證明證據的證據(即佐證)。證明證據的證據就是證明證據真實性、充分性的證據。證明證據的證據,就是為了完善證據體系,使證據達到充分、可靠的程度。證明證據的證據主要有:證明證據來源的證據,就是指這個證據是哪裡來的,它是怎樣成為本案的證據。證明證據真實性(可靠性)的證據。就是證據怎麼與案件發生聯繫,它為什麼能證明案件的事實,為什麼講這個證據是真實的。證明證據充分性的證據。

第六,對若干協調一致的間接證據加以綜合分析後,所得出的關於案件事實的結論必須是肯定的、唯一的,結論不能含糊、模稜兩可。即使用間接證據定案,必須是用完整的證據體系,證實犯罪的基本事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從而得出被告人犯罪的結論。由此可知,使用間接證據定案時的最顯著的特點,在於他們是通過否定的形式逐步地排除掉其他種種可能性,至關重要。《福爾摩斯探案集》中,福爾摩斯講過兩段富有哲理的話:「我在偵查工作中的總原則就是否定所有顯然是不可能的假設,最後剩下的就是真理」,「把所有其它的可能性都否掉,那麼這最後的一個可能性,不管他多麼難以置信,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由於正面的間接證據並不足以確鑿無疑地得出案件主要事實結論,反面的間接證據,一般也不能嚴格地排除所有其它的可能性。排除疑點和其他可能性,對於保證用間接證據論證案件主要事實的正確性,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在實踐中所要做和所能做的,只能是合理地排除一切合理的有根據的懷疑。這方面可操作的規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對每一間接證據,都要合理地排除任何合理的有根據的懷疑。2、從案件全局的高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3、特別注意發現共同犯罪方面的疑點,併合理排除。

經過上述探討,並從上述基點出發,筆者認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還有下面一些規則需要注意。

一是,如果某證據同某一犯罪行為之間不具有絕對唯一關係,那麼,該證據同其他信息源之間的信息的吻合性就只能反映某一行為確實發生過,而不能反映特定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二是,不得以反映同一個人的不同犯罪行為的證據個體之間的關係,作為確認這些證據證明力的根據;

三是,某一時空條件下的犯罪事實所產生的信息如果只注入了一個信息載體,那麼即使這個信息載體又將其信息轉入了數個其他信息載體,仍然是孤證。

四是,產生於同一時間過程中的多個證據之間的特定內在必然聯繫,只能通過證據個體信息間帶有差異性的相對一致關係表現出來,不同證據個體信息間的絕對一致關係則必然不是自然地產生於同一犯罪行為的客觀感受;即是說,幾個內容沒有任何差別完全一致的人證,必然有虛假性;

五是,如果兩個證據的信息內容對於同一犯罪行為的某一情節的反映有整體內容與個別差異之分,那麼只能以兩個證據內容的相一致的部分定案,來確定對案件的證明程度,而不能以超出吻合部分的證據內容定案;

六是,如果證據信息所反映的犯罪行為同所處環境的實際狀況和條件表現出協調性,那麼,該犯罪行為就有可能實際存在過,而不是必然存在過;如果證據信息反映的犯罪為與該行為所處環境的實際狀況和條件表現出矛盾性,那麼該行為則必然沒有實際存在過。

七是,同一證據所反映信息中,必須具有確定性和前後保持一致,不能含糊其辭,模稜兩可。否則,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八是,兩個相互矛盾的證據信息,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兩個相互對立的證據信息,不能同真,至少一假。如果據兩證據信息定案,必須進行取捨,不能同時採信兩個相互矛盾或相互對立的證據。

九是,對於相互矛盾的證據,不能都加以否定。相互矛盾的兩個證據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十是,對案件事實的邏輯推理的結論,必須最終有相應的證據來證實。沒有證據證實的邏輯推理,儘管再合乎情理,符合邏輯,只能是主觀的思維,而不是客觀事實。

十一是,審查判斷證據過程中的邏輯推理,前提必須真實,形式必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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