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尋釁滋事罪,如何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

一、什麼叫尋釁滋事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

二、如何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

隨意毆打他人的方式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行為與故意傷害行為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極為相似,因而容易將這種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相混淆。要把這兩種罪區別開來,主要應從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以及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來分析。因隨意毆打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往往是無端尋釁,打人取樂,追求刺激,或者爭強鬥勝,顯示威風,因而其侵害的對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卻是因一定的事由或積怨而毆打他人,因而其侵害的對象一般是特定的人。

(一)看案件發生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一般發生在公共場所。在這些地方,行為人為了建立和鞏固「勢力範圍」,需要更多的人對其「服氣」、「敬畏」,所以動輒毆打他人。而故意傷害行為人往往對於傷害場所精心選擇,有時為追求犯罪更易得手,會挑選人少、偏僻的場所。

(二)看被害對象的特定與否。故意傷害的被害對象是特定的,尋釁滋事的被害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來看,故意傷害行為人與被害人一般存在糾紛或互有宿怨;尋釁滋事的侵犯對象往往是可以「置換」的,也就是不特定的。

(三)看行為人對傷害結果所持的態度。隨意毆打他人致輕傷,行為人是基於逞強鬥狠、稱霸一方等目的,但對於致人傷害的後果,行為人則一般持放任的態度,為間接故意。而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內容,一般以直接故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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