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判決書

  

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0)奎刑初字第337號

   公訴機關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X,男,漢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370704XXXXXXXX,大學肄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為濰坊市坊子區XXX鎮,住濰坊市濰城區金沙城市廣場B座XXXX室。2009年4月25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壽江,山東昌濰大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檢察院以奎檢刑訴(2010)2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犯詐騙罪,於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查員郝高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XX及其辯護人張壽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間,被告人劉XX虛構自己開辦的外貿公司資金緊張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張XX、朱X、張X現金共計18.3萬元予以揮霍。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8年5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劉XX以自己所在外貿公司業務需要為由,從朱X的汽車租賃公司租用東風雪鐵龍、東南菱帥、別克君威共三輛汽車。後被告人劉XX謊稱該三輛汽車系其公司車隊所有,以該三輛汽車做抵押,以借款名義,騙取被害人張XX現金12萬元。

2、2008年7月,被告人劉XX虛構其所在的外貿公司資金緊張,以借款名義,騙取被害人朱X人民幣4萬元。

3、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劉XX化名「江林」,隱瞞已婚事實,在山東省青島市與被害人張X同居。期間被告人劉XX編造自己的公司購買化學儀器缺錢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張X人民幣2、3萬元。

綜上,被告人劉XX共計詐騙他人現金人民幣18、3萬元。案發後,被告人劉XX已退還被害人全部贓款,並將所租賃車輛全部返還。被害人張XX要求對被告人劉XX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工程中亦無異議,並有書證戶籍證明、破案抓獲經過、租車協議、註冊登記摘要信息欄、借條、辦案說明、被害人張X、朱X出具的收款證明;被害人朱X、張XX、張X陳述;證人劉X、范XX、郝XX證言;物證被告人劉XX租賃的轎車照片;鑒定結論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濰奎價鑒字【2009】45號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劉XX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XX被抓獲後,主動供述公安機關未掌握的詐騙朱X4萬元的犯罪事實,該行為系被告人供述同種較輕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該行為不構成自首。鑒於被告人劉XX認罪態度較好,已全部退還贓款,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如實供述同種較輕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羅衛琴

                               審  判  員   張敏傑

                               人民陪審員   王清敏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徐小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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