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婚外情」的證據標準與法律效果

離婚訴訟中「婚外情」的證據標準與法律效果

(2012-08-25 2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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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談

  【內容摘要】 當下,「婚外情」已經成為影響夫妻感情和家庭穩定的最大殺手,有些地方因「婚外情」導致離婚訴訟的案件佔到了整個離婚案件數量的一半以上。出於心理或者實際利益方面的考慮,受害方、尤其是女性都會想方設法地獲取背叛方「婚外情」的證據,甚至不惜本錢僱傭私家偵探、調查公司去取證。對於「婚外情」證據,法官的採信標準如何?如何採信?有哪些法律效果?本文引用北京法官高小岩等人的研究成果,對此作出了分析。 【常見案例及法官視點】 案例一:捉住丈夫與女同學深夜同處一間房能否認定「婚外情」?段女士和古先生大學畢業後走入婚姻殿堂,後古先生申請赴英國留學,段女士留在國內就業。留學期間古先生曾回國探親,但據段女士陳述:在回國的小一個月里,古先生並未回家而是住在酒店裡,他與一位女同學曾某同天簽證、搭同一航班回京,段女士在打聽到酒店地址後曾在夜裡十二點多去「捉姦」,並報了警,房門打開後,曾某確在房間內,但無衣冠不整。古先生辯稱:回國未回家是因為他當時與妻子正處於冷戰,並且他有重要的投資項目要談,時間安排得很滿,而當天他與曾某在只是在房間談事情。法庭上,段女士堅持認為:能夠形成一個證據鏈證明古先生的出軌行為,作為過錯方,古先生應該少分財產並給予她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視點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證據鏈的形成與採信必須嚴謹,要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段女士提供的證據只是自己的一種推測,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古先生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關係,是過錯方,段女士的訴訟主張未被支持。  案例二:拍到多張丈夫與女孩搭肩、摟抱的照片能否認定「婚外情」?陳女士和熊先生從外地來北京打拚,經營一家小旅店,收入可觀。一次陳女士發現旅店的現金流水帳目不對,細問服務員,才知是被丈夫支走了。她暗自跟蹤丈夫,發現熊先生竟然背著自己和一個女孩約會,在崇文門新世界商場附近消費,她用照相機拍攝了大量倆人在商場、餐廳搭肩、摟抱等照片,在法庭上出示,據此認為熊先生出軌,要求離婚並多分夫妻財產。    法官視點從取證方式來看,陳女士在公共場所拍攝兩人的活動照片是合法的,但從照片內容看來,只能證明熊先生與婚外異性關係親密,交往中舉止行為不適當,但根據照片不能直接認定熊先生是背叛婚姻的過錯方,法官在法庭上對熊先生的行為進行了批評,雙方都同意以離婚,夫妻財產最終平分。 案例三:在家裡安裝攝像頭拍到丈夫偷情能否認定婚外情?張女士在一家外企供職,由於工作關係需要經常出國,一次偶然的飛機誤點讓她發現了丈夫劉某婚外情的跡象。為了拿到確實證據,她在家裡安裝了攝像頭,將劉某帶情人回家親熱及發生關係的場面都記錄下來。法庭上,劉某始終態度強硬,堅持不離婚,張女士要求離婚,並認為劉某是過錯方,應該少分甚至不分財產。法官視點張女士在自己家中取證,取證中未對第三人進行人身傷害,該證據的取得合法,該證據能夠證明劉某與婚外異性發生了不正當兩性關係,雖然劉某不同意離婚,但根據錄像證據能夠認定夫妻關係破裂,法院判決離婚,並且劉某行為作為過錯方,夫妻財產按照男四女六進行分割。 案例四:QQ聊天記錄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記載能否認定婚外情?    裴女士與丈夫江某婚後感情一般,江某後認識一女王某,並交往過密,兩人經常通過QQ聊天,江某將聊天記錄拷貝在電腦上,後被裴女士獲取,這些聊天記錄對兩人的交往細節和不正當關係都有記載。庭審中江某承認該QQ聊天記錄是事實。    法官視點相對與案例3中的錄像,QQ聊天記錄從證據分類上屬於傳來證據和間接證據,證明力弱於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但由於江某承認該聊天記錄內容的事實,所以法院認為根據該聊天記錄可以認定江某與婚外異性發生並持有不正當關係的事實。由此判決離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照顧無過錯方,對裴女士酌情進行了多分。 案例五:證人證明丈夫與女子每天一起「回家」能否認定婚外情?案童女士是一位外派記者,一年中大部分時間都在外地工作,其丈夫黃某與一女子發生婚外情,倆人經常在一起,發展到後來黃某索性搬到該女子的住處,一住就是幾個月。童女士回京後向該女子所住小區停車場的管理員和電梯管理員取證,兩人幾乎每天都一起出門一起回「家」,其行為舉止在外人看來就是夫妻。童女士提出離婚,並向過錯方黃某提出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視點根據停車場和電梯管理員的證人證言,可以認定黃某的行為構成了《婚姻法》第46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判決二人離婚,且過錯方黃某向無過錯方童女士支付離婚精神損害賠償6萬元。 案例六:證人證明丈夫與女子摟抱能否認定婚外情?李女士和金某經歷了大多夫妻走過的人生歷程。但從婚後爭吵到矛盾激化、大打出手、再到懷疑第三者介入,最後走上了法庭鬧離婚。李女士哭訴說:2008年夏天的一個晚上,李女士的徒弟在一次偶然中,看到金翔和一女子摟抱在一起。半信半疑的李梅開始關注丈夫的舉動。2008年10月的一天,在外地工作的李女士回到家,發現老公和一女子在家幽會,衣衫不整。李梅本能地衝進房間,與那女子扭打起來。事後更令她傷心的是,老公絲毫沒有悔改之意,對她不理不睬。2010年7月,李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負心的丈夫離婚,並要求多分財產。徒弟到庭作證,指正金某與其他女子摟摟抱抱。但面對金翔的沉默和否認,李梅卻沒有更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老公有第三者。法官視點審理該案的浙江某法院判決認為,李梅徒弟的證言,雖然金翔矢口否認,但證人系親眼所見,其證詞應予採信,法院認定金翔在婚姻期間有不檢點行為。但對李梅認為金翔有第三者一說,因為李梅沒有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認定。(參見http://jx.zjol.com.cn/05jx/system/2010/09/03/016902642_01.shtml)  【本站觀點】 從上述案例來看,目前司法實踐對「婚外情」的證據標準掌握的尺度會因審理法院或者主審法官的不同而存在差異。 「婚外情」是一個模糊的生活用語,從法律效果看,有必要對「婚外情」區分為一般「婚外情」和構成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婚外情」兩類,兩個類別的「婚外情」在離婚訴訟中的法律責任有所不同。前一類只要具備婚外性生活就構成,比如「一夜情」;後一類,要符合「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特徵。前一類不是離婚過錯賠償的理由;後一類則是。現結合我們的學習、研究和辦案所得,略作分析:一、關於「婚外情」的證據標準問題1、偷拍偷錄或私自拍錄的證據是否一律違法而被法院排除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的合法性認定關鍵在於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據此:(1)未經他人同意侵入他人住宅的,取證違法無效;(2)在自己家裡的取證合法有效,比如在自己家中安裝錄音錄象設備所取證據。(3)依法獲取的公共視頻合法有效。(4)委託私人偵探在公共場所拍攝的照片、錄像、視頻合法有效。2「婚外情」證據標準不宜違反法律規定嚴格掌握,宜結合日常生活法則綜合認定。案例一中,丈夫與其女同學深夜同處一室,具有不和日常生活法則的一面,案件似應調查如下事實:房間以誰名義開的?另一方是否也開了酒店房間?所談何事、是否緊急?當然,如果男女雙方深夜同處一室,又衣冠不整,則足以根據日常生活法則認定存在婚外情。本站認為:婚外情不等於非法性關係,所以,只要有證據證明婚外男女存在不正常的親密關係,就可以認定。所以,對案例二,筆者認為可以認定男方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如果因此導致夫妻關係破裂,可以認定丈夫存在過錯,當然,這個過錯尚不構成離婚過錯賠償中的過錯。3、「婚外情」證據仍然應堅持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所謂「高度蓋然性」也叫高度蓋然性佔優勢標準,是指在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後,由審判人員判斷哪一方的證據更有優勢,即認定該證據材料符合法律真實的要求,對該證據予以採信。根據該標準,認定婚外情不一定非得捉姦在床。4、當事人對「婚外情」舉證時,應充分利用調查核實證據的權利。有些「婚外情」證據,比如手機簡訊、電話通話記錄、酒店開房錄像、QQ聊天記錄等等,當事人只能提供複印件,無法核對原件,但這些原件有可能保存在有關公司、機構那裡,當事人無法取得,但司法機關可以調查核實。對此,當事人應當及時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調查核實證據的申請。案例四中,如果丈夫否認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則證據認定就會存在問題,但如果妻子申請了調查核實證據,則會取得主動。二、「婚外情」的法律效果筆者認為:1、第二類「婚外情」(符合「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特徵)的法律效果是: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具有「婚外情」的一方賠償,同時還可以要求對方適當少分夫妻共有財產;2、第一類「婚外情」(不符合「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特徵)的法律效果是: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具有「婚外情」的一方適當少分夫妻共有財產。筆者的理由是:雖然《婚姻法》沒有婚外情是否可以成為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法定理由,但是,根據婚姻法的特點和長期的司法經驗,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若干問題的意見》,本著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法院也可判決婚外情者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擴展閱讀】對於具有「婚外情」一方是否少分財產的困惑和爭議(保定法院網http://bdzy.hb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7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2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合情合理的予以解決。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4號《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按什麼原則處理這一問題的解答,其中第三個原則是照顧無過錯方。但這一原則是否還適用?一種意見認為:仍適用。與《婚姻法》第46條的區別是,第46條規定的是重大過錯,性質為賠償。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指的是除第46條以外的其他過錯,性質為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不具有賠償性質。另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否定,該原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應再適用。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和1996年制定司法解釋時,並無現行《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將過錯分為重大過錯以適用現行婚姻法,一般過錯適用司法解釋,這種分析不符合立法本意。第一,現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規定在第39條,即照顧子女和女方,並無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司法解釋與這一原則相悖。第二,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直接傷害了對方的感情,為婚姻的本質所不容,行為人必須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而大量的離婚糾紛並無過錯可言,即使有所謂的諸如賭博、吸毒等一般過錯的,其直接傷害的並不是配偶;賣淫、通姦等的行為直接傷害了配偶的感情,雖婚姻法並未將這些列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情形,但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賠禮道歉,符合《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應予以支持。但是將此作為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實際上與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在結果上沒有區別,不符合現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分割夫妻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容易造成離婚訴訟中的纏訴現象。根據此原則,以過錯為根據的指控如果被證實,那麼無過錯的或「無罪」的配偶便可從夫妻財產分割中獲得經濟補償。因此,出於道義上及經濟上的原因考慮,無過錯一方常誇大和加重他們的指控,以迫使對方在經濟上包括財產分割作出讓步,而有過錯一方則對自己的過錯進行掩飾乃至提供偽證。在這種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是訴訟的主要問題,婚姻關係的變更則成了當事人雙方討價還價的一個砝碼而已。這其實是本末倒置,但又確實是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在現實中的負面效應。因此,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人民法院考慮的因素為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並不涉及過錯和無過錯因素。從理論上說,財產共有權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共有人的這項權利不能因為與它沒有直接關係的原因而喪失,而應把因其它過錯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與共有財產的分割區別開來。從實踐中看,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考慮過錯因素也符合當代世界各國婚姻法發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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